交通肇事逃逸自首怎么處理的
法律分析: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行為,根據不同情況,分別做如下處理:
1、對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處200元到2000元罰款,可以并處15以下拘留。
2、對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并逃逸的,將受到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處罰。如果因逃逸之人死亡的,將受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處罰,由公安機關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并終生不得重新領取機動車駕駛證。另外,若行為人有自首情節的,在構成交通肇事罪時,在法定量刑的范圍中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九條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可以并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自首怎么判刑
不遵守交通規則,造成交通事故就會使親人兩行淚,嚴重的話會發生人員死亡的情況,這樣的話就構成了犯罪,交通肇事逃逸是犯罪行為的加重后果,有些人會迷途知返,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那么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自首怎么判刑呢?律師為讀者進行解答,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一、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自首怎么判刑 事故發生后駕車逃逸,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應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逃逸后又到交警部門投案,并能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是自首,依法可減輕處罰。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據相關司法解釋規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 交通肇事罪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條 自首 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自首怎么判刑二、怎么認定交通肇事逃逸 1、認定逃逸存在一個前提條件,即行為人對肇事事故應是明知的。如果行為人對肇事事故不明知,而駕車繼續行使,主觀上沒有惡性。在這種情況下,行為人只是在進行正常的駕駛行為。所謂的“逃逸”時不能成立的,如果對于這種駛離現場的行為以逃逸論處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是典型的客觀歸責,無論從刑事立法基本原則還是從司法公正角度出發都是不適宜的。當然,這里的“明知”并非要求肇事者對于其中所有的細節都有著具體的明知,只要堅持主客觀統一的原則,對于肇事存在蓋然性、可能性的明知,就符合要求。 2、逃避搶救義務以及其后逃避責任追究。一般情況下,逃逸者不履行搶救義務和逃避責任的動機是重合的,但在特定情況下,也可能存在著并不逃避搶救義務但盡可能地逃避肇事責任追究或者不履行搶救義務但并不逃避責任追究這種單一動機的情況,前者如甲駕車將被害人撞成重傷后,將被害人盡快送到醫院,但之后一走了之的情形。只要具備逃避搶救義務和逃避責任追究這兩個動機中的任何一個,都應認為具備了逃逸。 以上知識就是對相關法律問題進行的解答,很多人在發生交通事故之后為了逃避責任而選擇逃逸,可是很多人卻不知道只要出現逃逸行為,逃逸的當事人就將會受到更重的處罰。所以一定要遵守交通法規。
肇事逃逸自首當場會被拘留嗎
法律主觀:
一、肇事逃逸自首會拘留嗎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會受到行政處罰,可以處15日以下的行政拘留。
二、交通肇事自首的認定
交通肇事行為,往往是先由交管部門管理的。交管部門規定,認定投案自首情節為:
1、逃逸人主動到交管部門或其他公安部門投案并如實交待罪錯事實的;
2、逃逸人委托他人或打電話向交管部門或其他公安部門報案,等候處理并如實交待罪錯事實的;
3、逃逸人途中向交管部門或當地有關部門報案,等待接受處理的。
根據刑法的規定,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因此,交通肇事自首也需要滿足兩個條件,一是交通肇事后需自動投案,二是要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三、構成單位自首要什么要件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認定自首,但在一審判決前又能夠如實供述的,應當認定為自首。
2、也就是說,司法實踐中在認定自首時,必須具備犯罪人自愿接受國家的審判這一要件。二要件說沒有充分考慮自首自愿接受國家的審判這個重要法律特征。但是,僅僅將自首制度的三個要件簡單引入到單位自首制度的構成要件的研究中,顯然沒有考慮到單位自首的內在特征,忽視了單位自首與自首兩者之間的區別,因此,三要件說也不全面。
3、成立單位自首必須具備以下四個要件:
(1)具體實施者必須能夠代表單位的整體意志。
(2)自動投案;
(3)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4)自愿接受國家的審判。
法律客觀:
《刑法》第六十七條 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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