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嚴重超員危險駕駛罪立案標準
社會都是有一定的秩序的,每個人都必須遵守,但是偏偏會出現一些不法分子,做出違法的事情。比如超員危險駕駛。那么對于嚴重超員危險駕駛罪立案標準是怎樣的?下面就由我為大家解釋一下相關內容,供大家參考學習,希望對于大家有幫助。一、嚴重超員危險駕駛罪立案標準 危險駕駛罪超員立案標準為超員20%。 根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三項規定,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的,構成危險駕駛罪。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公路客運車輛載客超過額定乘員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超過額定乘員百分之二十或者違反規定載貨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據此可知,超載20%為一個界點,超過20%屬于嚴重情況。
二、危險駕駛罪如何認定 危險駕駛罪與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共同之處:三個罪名既然都規定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中,最主要的共同之處就是侵犯的客體為公共安全。 危險駕駛罪與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三者之間的區別。其區別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主觀方面不同。正如前所述,危險駕駛罪在主觀上持希望或放任的故意。而交通肇事罪是典型意義上過失犯罪,主觀上只能是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觀上是故意,而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觀上為過失。 其次,在行為方式上不同。危險駕駛罪只包括醉駕和追逐競駛兩種行為,交通肇事包括一些違反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要求實施與“放火、決水、爆炸、投毒”以外但犯危險性相當的危險行為。不應包括醉駕和追逐競駛的行為。 第三,在是否要求出現危害結果上不同。危險駕駛罪是行為犯、情節犯,只要有醉駕或追逐競駛的行為且情節惡劣即可,不要求造成實際的危害結果;交通肇事罪為結果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為危險犯。 最后,量刑上不同。比著交通肇事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險駕駛罪是一種較輕的犯罪,因為畢竟沒有發生危害后果,而交通肇事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都要求造成嚴重的后果,由此帶來量刑上的差別。 通過我的介紹,我們可以了解到對于超員立案標準為超員20%。如果超過這個標準那么就會被視為犯罪了,將會受到法律的制裁,希望大家明白。
第一次醉駕無事故怎么處理
第一次醉駕無事故的處理如下:
1、醉酒駕駛涉嫌危險駕駛罪,依法可處拘役,并罰金,其中拘役的期限是一至六個月,罰金根據具體情況進行論處,但最低不少于一千。
2、醉駕由公安機關約束至酒醒,吊銷機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
3、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后,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醉駕的立案標準包括:
1、駕駛人的酒精含量達到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局發布的醉酒標準;
2、在呼氣測試或取血樣前故意喝酒,并且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達到了醉駕標準的;
3、經呼氣測試,酒精含量達到醉酒標準,并且在抽取血樣前逃跑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 【危險駕駛罪】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一條 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十五日拘留,并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后,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飲酒后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初次醉駕怎么處罰拘留多少日
醉駕處罰標準拘留十五日,具體處罰規定如下:
1、如果行為人存在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的,那么對其判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暫扣三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機動車駕駛證,同時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2、如果行為人醉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那么對其判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同時處二千元罰款。
危險駕駛罪立案標準如下:
1、追逐競駛情節惡劣限制了追逐競駛的處罰范圍,追逐競駛,是行為人在道路上高速、超速行駛,隨意追逐、超越其他車輛,頻繁、突然并線,近距離駛入其他車輛之前的危險駕駛行為;
2、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毫克/100毫升的屬于醉酒駕駛。
綜上所述,醉駕屬于違法行為,會被罰款以及拘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
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十五日拘留,并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后,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飲酒后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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