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定肇事逃逸的三個要件一般是指:1、行為人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動機是為了逃避搶救義務以及逃避責任追究;2、行為人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為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即先前行為違反了交通運輸管理法規;3、交通肇事后逃逸行為的空間要素,即該行為并非僅限于“逃離事故現場”。
明知道發生了交通事故,但當事人第一時間選擇開車、放棄車輛,就離開事故現場;當事人認為自己不需要承擔事故責任,直接驅車離去;事故發生的起因是駕駛員違章駕駛,如無證駕駛或酒后駕駛行為,在報案之后又棄車逃離事故現場;事故發生后把傷者送到醫院,在沒有確定傷員脫離生命危險就無故離開,或留下假的聯系方式和地址離開;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在案件還沒有告破前,不協助警方調查,逃避警方的調查;交通事故的當事人離開現場,在交警詢問時,強硬說自己并不知情而警方手上有證據能夠證明當事人應該是知道發生交通事故的情況;事故雙方的當事人沒有達成協商,其中一方當事人突然消失,完全聯系不上了。
根據《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明知發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當事人駕車或棄車逃離事故現場的;交通事故當事人認為自己對事故沒有責任,駕車駛離事故現場的;交通事故當事人有酒后和無證駕車等嫌疑,報案后不履行現場聽候處理義務,棄車離開事故現場后又返回的;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未報案且無故離開醫院的;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給傷者或家屬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聯系方式后離開醫院的;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二十四條交通警察適用簡易程序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時,應當在固定現場證據后,責令當事人撤離現場,恢復交通。拒不撤離現場的,予以強制撤離。當事人無法及時移動車輛影響通行和交通安全的,交通警察應當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具有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之一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四條規定處理。
撤離現場后,交通警察應當根據現場固定的證據和當事人、證人陳述等,認定并記錄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天氣、當事人姓名、駕駛證號或者身份證號、聯系方式、機動車種類和號牌號碼、保險公司、保險憑證號、道路交通事故形態、碰撞部位等,并根據本規定第六十條確定當事人的責任,當場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不具備當場制作條件的,交通警察應當在三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由當事人簽名,并現場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拒絕簽名或者接收的,交通警察應當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注明情況。
百萬購車補貼
法律分析:“肇事逃逸情形的認定: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p>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肇事罪司法解釋》第三條 指行為人在發生交通事故后, 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