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新交規超速扣分表
法律分析:
新交規扣12分的違章行為:駕駛營運客車超載20%以上(首次加入校車);嚴重超速(首次加入校車);故意遮擋號牌(由扣6分調整為扣12分);駕駛營運客車在高速公路車道內停車(由扣6分調整為扣12分);未按照規定休息(由扣6分調整為扣12分);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駕駛校車;飲酒后駕駛機動車;駕駛與準駕車型不符車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偽造、更改號牌和證件;機動車高速公路上倒車、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帶掉頭。超速的處罰是超速達到或者超過10%會被扣分,超速在10%以下會進行警告但不會扣分和罰款,所以應該安全駕駛不要超速,以免被處罰。超速達到或者超過10%后會根據超速的具體情形進行對應的罰款和扣分,最低會被扣三分。超速行駛最高會直接扣十二分,會面臨駕駛證被扣需要重新參加科目一的培訓和考試,成績合格才能重新領回駕駛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二條 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志標明的最高時速。在沒有限速標志的路段,應當保持安全車速。夜間行駛或者在容易發生危險的路段行駛,以及遇有沙塵、冰雹、雨、雪、霧、結冰等氣象條件時,應當降低行駛速度。
車輛超速的處罰標準:
1、車輛行駛的時速超過規定時速10%以內的,不作處罰;
2、車輛行駛超過規定時速10%以上未到20%的,則處50元罰款并扣3分;
3、車輛行駛超過規定時速20%以上未到30%的,處50元罰款并扣6分;
4、車輛行駛超過規定時速30%以上未到50%的,處200元罰款并扣6分;
5、車輛行駛超過規定時速50%以上未到70%的,處1000元罰款并扣12分,同時可并處吊銷駕駛人的駕駛證;
6、車輛行駛超過規定時速70%的,處2000元罰款并扣12分,同時可并處吊銷駕駛證。
車輛超速扣分標準
車輛超速扣分標準如下:
1、駕駛校車、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駕駛其他機動車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記12分;
2、駕駛校車、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記9分;
3、駕駛校車、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未達到百分之二十,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達到百分之五十的,記6分;
4、駕駛校車、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以外的機動車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達到百分之五十,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記6分;
5、駕駛校車、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以外的機動車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達到百分之五十的,記3分;
6、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低于規定最低時速的,記3分;
7、駕駛校車、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十以上未達到百分之二十的,記1分。
車輛超速罰款標準:
1、超過規定時速10%以下,罰款50元;
2、超過規定時速10%以上不足50%的,罰款200元;
3、超過規定時速50%以上不足70%的,罰款500元;
4、超過規定時速70%以上不足100%的,罰款1000元;
5、超過規定時速100%的,罰款2000元。
綜上所述,車輛超速罰款及扣分標準根據不同的車型以及超過規定時速的多少來進行罰款和扣分。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第八條
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交通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12分:
(一)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
(二)造成致人輕傷以上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
(三)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號牌、行駛證、駕駛證、校車標牌或者使用其他機動車號牌、行駛證的;
(四)駕駛校車、公路客運汽車、旅游客運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駕駛其他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百分之百以上的;
(五)駕駛校車、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駕駛其他機動車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六)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倒車、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帶掉頭的;
(七)代替實際機動車駕駛人接受交通違法行為處罰和記分牟取經濟利益的。
逆行撞車了責任怎么劃分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因一方車輛逆行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逆行方承擔全部責任; 因兩方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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