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扣分標準一覽表如下:
1、機動車駕駛員有下列違章行為之一的,一次記12分:
(一)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
(二)把機動車交給無駕駛證的人駕駛的。
(三)駕駛無牌無證機動車的。
(四)挪用、轉借機動車牌證或者駕駛證的。
(五)涂改、偽造、冒領機動車牌證、駕駛證或者使用失效的機動車牌證、駕駛證的。
(六)駕駛禁止駛入高速公路的機動車駛入高速公路的。
(七)在高速公路上倒車、逆行或者穿越中央分隔帶掉頭、轉彎的。
(八)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規定停車的。
(九)在高速公路上車輛發生故障、事故停車后,不按規定使用燈光和設置警告標志的。
2、機動車駕駛員有下列違章行為之一的,一次記6分:
(一)不按規定停車或車輛發生故障不立即將車移開,造成交通嚴重堵塞的。
(二)逆向行駛的。
(三)飲酒后駕駛車輛的。
(四)駕車穿插、超越警車護衛的車隊的。
(五)駕駛與駕駛證準駕車型不相符合的車輛的。
(六)駕車下陡坡時熄火、空擋滑行的。
(七)行經鐵路道口不按規定行車或者停車的。
(八)客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20%以上的。
(九)在高速公路上客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的。
(十)在高速公路上貨車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30%的。
(十一)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規定超車或者變更車道的。
(十二)在高速公路上駕駛轉向器、制動器、燈光裝置等機件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車輛的。
(十三)在高速公路上載運危險物品未經審批或者未按規定行駛的。
3、機動車駕駛員有下列違章行為之一的,一次記3分:
(一)不按規定超車或者讓車的。
(二)違反交通信號指示的。
(三)路口遇有交通堵塞,強行駛入的。
(四)駕駛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車輛的。
(五)駕駛轉向器、制動器、燈光裝置等機件不附合安全要求的車輛的。
(六)進入導向車道后,不按規定方向行駛的。
(七)不避讓執行任務的警車、消防車、工程救險車、救護車的。
(八)在禁行的時間、道路上行駛的。
(九)違反停車規定,臨時停車、停放的。
(十)不按規定掉頭的。
(十一)駕駛噪聲和排放有害氣體超過國家標準的車輛的。
(十二)不按規定使用喇叭或喇叭音量超過標準的。
(十三)客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未達20%的。
交通違章扣分標準是違反交通管理的行為。交通違章的違反可能給社會、團體、企業、學校以及其他組織帶來不便,對社會的管理帶來很多不確定因素。凡是車輛、行人違反交通管理規章制度和機關、團體、企業、學校及其他組織或個人未經公安機關批準隨意占用道路擺攤設點、停放車輛、堆物作業、搭棚蓋房,以及進行集市貿易和其他妨礙交通的活動,均屬交通違章。
法律客觀:《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十五日拘留,并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后,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飲酒后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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