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駕駛存在著巨大的安全隱患,是不被允許的,那酒后駕駛的危害性有哪些呢?下面一起來看看相關內容。
酒后駕駛的危害性有哪些
1、易疲勞
酒后易犯困、疲勞和打盹,表現為駕車行駛不規律、空間視覺差等疲勞駕駛行為。
2、車輛操作能力降低
飲酒后駕車,因酒精麻痹作用,行動笨拙,反應遲鈍,操作能力降低,往往無法正常控制油門、剎車及方向盤,一旦出現緊急情況,事故的發生就是必然。
3、視覺障礙
血液中酒精含量超過0.3%。就會導致視力降低,在這種情況下,人已經不具備駕駛能力。如果酒精含量超過0.8%。,駕駛員的視野就會縮小,視像會不穩,色覺功能也會下降,導致不能發現和領會交通信號、交通標志標線,對處于視野邊緣的危險隱患難以發現。
4、心態不穩
喝酒后,在酒精刺激下,感情易沖動,膽量增大,過高估計自己,具有冒險傾向,對周圍人的勸告不予理睬,往往做出力不從心的事情。
5、路況的判斷能力和反應能力降低
飲酒后注意力分散,判斷能力降低。酒后的人對光、聲的反應的時間延長,從而無法正確判斷安全間距與行車速度,不能準確接收和處理路面上的交通信息,從而容易導致事故的發生。
酒后駕駛的危害性有哪些
上面介紹了酒后駕駛的危害性有哪些的相關內容,下面一起來看看酒駕認定標準。
酒駕認定標準, 中華 人民共和國《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國家標準,其中規定了車輛駕駛人員飲酒或醉酒駕車時血液、呼氣中的酒精含量閾值和檢驗方法,規定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 mg /100ml、小于80mg/100ml的駕駛行為為飲酒駕車;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駕駛行為為醉酒駕車。根據世界衛生組織的事故調查顯示,大約50%至60%的交通事故與酒后駕駛有關,酒后駕駛已經被世界衛生組織列為車禍致死的首要原因。
酒后駕駛怎么處罰
根據《交通安全法》規定,對于酒后駕駛的行政處罰包括飲酒駕駛和醉酒駕駛處罰。
飲酒后駕駛:
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 ①處暫扣三個月機動車駕駛證; ②并處五百 元 罰款;
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罰款1000元—2000元、記12分并暫扣駕照6個月;飲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罰款5000元,記12分,處以15日以下拘留,并且5年內不得重新獲得駕照。
醉酒駕駛
醉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①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②并處二千元罰款。
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 ①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暫扣三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機動車駕駛證; ②并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一年內有前兩款規定醉酒后駕駛的:
醉酒駕駛機動車輛,吊銷駕照,5年內不得重新獲取駕照,經過判決后處以拘役,并處罰金;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輛,吊銷駕照,10年內不得重新獲取駕照,終生不得駕駛營運車輛,經過判決后處以拘役,并處罰金。機動車的行為,被處罰兩次以上的:①吊銷機動車駕駛證;②五年內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以上就是關于酒后駕駛的危害性有哪些的全部內容分享,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2019醉酒駕車的危害如下:
1、醉酒駕駛構成危險駕駛罪屬于故意犯罪,不得擔任律師、公證員、法官、檢察官、人民警察,已擔任將被吊證或者開除公職,不得錄用為公務員,已經錄用將被開除公職,入黨將受影響,已是黨員將被開除黨籍,不得入伍,得擔任新聞記者等。
2、觸覺能力降低。飲酒后駕車,由于酒精的麻醉作用,人的手、腳的觸覺較平時降低,往往無法正常控制油門、剎車及方向盤。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3、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醉酒駕駛機動車的,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酒駕醉駕的定義和標準如下:
1、根據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交管部門對飲酒與醉酒的處罰是有區別的,但對飲酒與醉酒的認定標準卻一直沒有明確。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2004年5月31日發布的《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國家標準(GB19522-2004)。
2、為交管部門依法認定酒后駕車這一交通違法行為提供了依據。駕駛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毫克/100毫升、小于80毫克/100毫升的行為屬于飲酒駕車,含量大于(等于)80毫克/100毫升的行為屬于醉酒駕車。飲酒駕車比醉酒駕車的法律成本法律責任要低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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