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下來,邊肖將談談“佛山如何自行協商處理交通事故”的問題。
第一條為規范我市轄區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協商處理行為,鼓勵群眾依法自行協商處理交通事故,營造和諧交通環境,根據《佛山市當事人自行協商處理交通事故若干規定》,制定本實施指南。
第二條本市市轄區內道路上的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本指南的要求自行協商處理。
第三條事故損失在5000元以下的交通事故,以及造成人身傷害和受傷人員認為自己傷害輕微,當事人對事實和原因沒有爭議,由當事人自行協商處理的交通事故,按照下列要求處理。
1.對于符合《佛山市當事人自行協商處理交通事故若干規定》的交通事故,當事人應當立即將事故車輛移至就近不妨礙交通的地點,協商解決損失賠償事宜,并自行協商填寫《當事人自行處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協議書》;
2.在交通事故現場,當事人將事故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后,駕駛人應立即開啟危險警告閃光燈,并在來車方向設置警示標志,擴大警示距離(夜間還應開啟示廓燈、尾燈)。
在高速公路上,應將事故車輛移至最近的應急停車帶或服務區內的硬路肩。在路肩停車時,注意在行駛方向后方150米處設置警示標志。駕駛員和乘客必須迅速轉移到右側路肩或緊急停車區,不允許在車道上停留。在城市快速路上,需要將事故車輛移至最近的應急停車帶或者輔道非機動車道的;在其他道路上,事故車輛應當移至附近的非機動車道或者人行道;如果不滿足以上三個停車條件,可以將事故車輛移至其他不妨礙交通的地方。
第四條當事人就損害賠償達成協議的,適用下列規定:
(1)承擔賠償責任的一方駕駛的車輛在本市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或第三方責任險)的,各方應持雙方自行協商的《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協議書》復印件,駕駛事故車輛到就近的快速處理服務點辦理相關事宜;具體賠償事項由保險公司在損失確定后在服務點按規定支付。超過保險限額的部分,由賠償責任人承擔。如果發生事故,不是在快速處理服務點的辦公時間,我們要按照“110”指引,在24小時內盡快一起去服務點。
(2)賠償責任方駕駛的車輛未在本市保險公司投保,或者雖有上述保險但自愿放棄向保險公司索賠的,可通過以下方式解決。
1.采用當事人自行協商處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協議直接辦理賠償手續的,應當在當事人當場自行協商處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協議中載明賠償金額、支付方式和日期,并由賠償方簽字。被賠償方收到賠償后,經雙方自行協商,簽訂《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處理協議》,表示賠償已經完成。
2.賠償方應為被賠償方修理車輛,并在雙方自行協商的《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協議》中注明修理日期。事故發生的修理廠的地點、向修理廠交付維修費的日期以及修理后可以先在修理廠取車的要求應由賠償方簽字。車輛修復后,被賠償方應通過雙方自行協商簽訂《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協議》,表明認可車輛已修復。自己做一份。原件可以留在修理廠。
3.當事人達成損害賠償協議后,一方拒絕履行協議的,接到報案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為當事人提供必要的幫助。當事人之間的損害賠償糾紛經提供幫助仍不能解決的,快速事故服務點工作人員應當書面告知對方當事人可以持《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處理協議》自行協商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五條根據《佛山市當事人自行協商處理交通事故的若干規定》,駕駛人應當主動出示駕駛證等相關證件。如對事故事實無爭議,應迅速設置相關標志或自行協商填寫《當事人處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協議》中“事故事實”的上述部分,雙方各執一份,并按要求將事故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方。
移動的方式可以包括開走或推開。
第六條當事人對事故事實和責任有爭議,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自行協商的《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處理協議》記載的事實和其他證據,確定事故責任,并進行相應的賠償調解。
當事人只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解決損害賠償數額和支付爭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提供必要的幫助。爭議不能解決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再處理,可以書面告知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解決。
第七條機動車駕駛人自行駛離交通事故現場后,雙方應當清楚地記住對方的車號、車型等特征。如發現一方駕車逃逸,應及時撥打“110”或“122”報警號碼,或向事故發生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報告。
第八條《當事人自行協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協議書》由佛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監制,保險行業協會、價格評估機構聯合印制。車輛投保時,將分別發給其承保的機動車駕駛人(或車主),機動車駕駛人(或車主)也可在快遞服務點領取,或在公安交管部門、車輛管理所、駕駛員培訓機構領取。
第九條事故發生后,駕駛人自行協商處理事故后,當事人自行協商的《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協議》可以作為認定事故事實和責任的證據,也是向保險公司索賠和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必要書面材料,當事人應當隨身攜帶。
第十條交通事故當事人應當認真填寫當事人自行協商的《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協議書》,做到字跡工整、項目齊全,雙方各執一份,妥善保管。
第十一條當事人應當按照下列要求自行協商填寫《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協議書》:
一、雙方自行協商填寫《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協議書》,字跡工整,項目齊全,雙方各執一份。
第二,時間欄,用阿拉伯數字,要精確到分鐘。
三是位置欄,填寫具體位置到某個小區、某條道路(或路口)和某條街道。
四.甲、乙雙方指事故雙方。
5.在姓名一欄,填寫駕駛證等前款證件的驗證情況。
六、駕駛證號碼或住址欄,填寫駕駛證檔案號碼或現住址。
七、聯系電話,填寫可以隨時聯系的電話號碼。
八、車輛及車輛品牌欄,填寫車型(乘客、小商品、汽車)及號牌。
九、保險公司名稱和保險單號,填寫保險公司名稱或保險憑證號。
10.在事故事實一欄,根據當事人的過錯行為,請參照部分規定中的規定,分別填寫當事人的過錯序號和代碼,或選擇打勾(×)。
十一、約定補償欄,如果當事人達成補償協議,在補償協議欄內簽字,并在相應欄內填寫或打勾。
第十二條經協商,對評估有異議的,可以要求快速處理中心再次委托價格鑒定中心進行最終鑒定。
第十三條快速處理中心還應確認當事人自愿承擔主次責任。
第十四條當事人自行協商的協議,需要出具《事故確認書》,但民警發現與案件和痕跡明顯不符的,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應當根據調查確認的事實予以確認。
第十五條車輛損壞評估,當事人要求共同到評估中心進行評估的,雙方可以立即或者協議到相應的評估維修機構進行評估。需要委托代理人辦理的,當事人應當有簽署的授權委托書和身份證復印件交付代理人。
第十六條當事人報警的,交警到達現場后將按照簡易程序處理,而不是自行協商,當事人的交通違法行為將依法受到處罰。由管警交警作出《公安交通簡易處罰決定書》,送達各有關方面。
第十七條接到保險公司通知,保險公司需要現場調查的,應當在不影響交通安全的地方等候。
第十八條本指南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本指南由佛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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