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認定的標準是什么
交通肇事逃逸認定的標準是什么一、交通肇事逃逸認定的標準是什么
1、交通肇事逃逸認定的標準是:
(1)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4)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的;
(5)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6)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7)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8)嚴重超載駕駛的;
(9)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交通肇事罪】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交通肇事罪量刑標準是什么
交通肇事罪量刑標準是:
1、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肇事逃逸2021新標準
法律分析: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另外,保險公司一般會將交通肇事逃逸作為商業險免賠的事由。所以交通肇事逃逸不僅要加重刑罰,還將導致商業險難以索賠,甚至無法得到賠償,因此,交通肇事后切忌逃逸《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后隱藏或者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應當分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交通肇事逃逸尚未構成犯罪的,應當根據其違法行為造成的損害后果和具體情節進行處理。對于交通肇事逃逸后又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違法行為的,如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免予吊銷駕駛證的處罰,但其處罰仍應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執行。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后隱藏或者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應當分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交通肇事逃逸罪的認定是怎樣的?
逃逸行為在交通肇事罪中具有不同的含義。其一,如前所述,逃逸行為可以作為基本犯的定罪情節。在具有逃逸情節時,雖然僅致1人重傷,但負事故全部或主要責任的,也構成本罪。其二,更多場合,逃逸行為成為本罪的加重情節。作為交通肇事罪的情節加重犯,大量問題更需要加以澄清。
首先,此處的逃逸行為必須發生在交通肇事后。如果交通肇事行為的發生正是伴隨逃跑行為,例如行為人在逃避被追捕過程中駕車將行人撞傷,由于該逃跑行為并不屬于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為,因而并不屬于此處所要討論的問題,不適用上述規定。
其次,作為情節加重犯,是否只要在交通肇事后有逃逸行為就應當按照上述規定予以處罰。有的學者認為,只要交通肇事且具有逃逸等加重情節的,就應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這一量刑檔次處刑。這一觀點有待商榷。單純的情節加重犯實際是由基本罪結合單純的加重情節構成,并由分則明文規定了較重法定刑。加重情節只有在基本犯成立的前提下才能被適用。在本身作為情節犯的交通肇事罪中,有些情形例如造成重傷一人,依據上述解釋,具有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情節,可能構成本罪。
換言之,如果沒有逃逸行為,該交通肇事致一人重傷行為就不構成交通肇事罪。在此情況下,逃逸行為已作為交通肇事罪的定罪情節被使用,不可能再在量刑過程中作為加重情節成為提升法定刑的依據,而予重復使用。因此逃逸行為只有在已構成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罪前提下,才得以作為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中段適用的理由。當逃逸行為本身已經作為定罪情節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基本罪所使用時,就不應再將逃逸行為作為量刑情節。《交通肇事罪解釋》遵循了這一原則,明確規定“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是指行為人具有本解釋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在發生交通事故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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