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交通事故導致當事人人身損害的,那么除了需要確定交通事故責任大小之后,還需要申請司法鑒定確定傷殘等級。一、交通事故傷殘等級評定標準及賠償標準交通事故傷殘鑒定標準分為十級,每一級別的規定是不同的。具體傷殘等級和賠償標準需要根據實際情況來確定。二、辦理交通事故身傷殘評定的程序1、被評定應攜帶加蓋辦案單位公章和辦案簽字的傷殘評定申請書;2、攜帶縣級以上醫院的診斷證明,檢查結果以及損傷初期和治療終結后的ct、x片及診斷報告;3、從治療醫院借閱有關手術病歷和檢查記錄;4、對被撫養的勞動能力進行評定時,還應攜帶評定的身份證及戶籍證明和有關政府部門的說明;5、評定時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定的并發癥治療終結為準,對治療尚未終結,因調解需要提供賠償依據的,在申請書中說明;6、評定者需要親自接受檢查并繳納規定的評定費用。三、交通事故傷殘怎么評定當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殘的,經治療已達到臨床效果穩定即治療終結后,應當由具有資格的傷殘鑒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一)評定傷殘等級應當遵循實事求是的原則,堅持以交通事故因素對人體直接造成的原發性損傷及由損傷引起的并發癥或者后遺癥為依據,經過系統治療,達到醫療終結,根據功能障礙情況,全面分析,綜合評定。1、對于以原發性損傷及其并發癥作為評定依據的,評定時應以交通事故損傷為主,結合損傷的后果或者結局為輔,綜合評定。2、對于以容貌損害或者器官(腦、聽器、視器等)、肢體功能損害作為評定依據的,評定時應以損傷的后果或者結局為主,結合損傷當時的傷情為輔,綜合評定。(二)認真分析殘疾與事故、損傷之間的關系,實事求是地評定。1、認真分析傷殘與交通事故致傷的因果關系。2、評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程度時,應排除其原有傷、病等進行評定。對于交通事故損傷與既往傷、病并存,應當綜合分析損傷在導致現存后果中的作用,將損傷在導致現存后果中的作用分為完全作用、主要作用、相等作用、次要作用、輕微作用和沒有作用,實事求是地評定。3、對于對稱性器官、四肢的一側健康器官與對側非健康器官并存,在一側健康器官遭受損傷,在對其進行傷殘評定時,應說明由此而產生的對人體健康損害的加重,以及損傷程度較雙側健康器官、四肢中的一側遭受損傷的后果相對加重;在一側非健康器官遭受損傷,在對其進行損傷程度評定時,應說明由此而產生的對人體健康損害的加重,以及損傷程度較雙側健康器官、四肢中的一側遭受損傷的后果相對減輕;雙側器官、四肢同時遭受損傷,按上述原則進行評定并說明。根據法律規定可以得知,交通事故傷殘鑒定標準分為十級,每一級別的規定是不同的。具體傷殘等級和賠償標準需要根據實際情況來確定。
法律客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二條
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
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三條
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
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
殘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簡稱“基數”),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受傷人員傷殘程度劃分為10級,從第Ⅰ級(100%)到第Ⅹ級(10%),每級相差10%,即一級基數×年限×100%多個傷殘等級的計算方法:多個傷殘等級中最高的傷殘賠償指數傷殘賠償附加指數1傷殘賠償附加指數2……傷殘賠償附加指數n傷殘賠償附加指數從10%到%1,即:一級傷殘10%;二級基數×年限×90%二級傷殘9%;三級基數×年限×80%三級傷殘8%;四級基數×年限×70%四級傷殘7%;五級基數×年限×60%五級傷殘6%;六級基數×年限×50%六級傷殘5%;七級基數×年限×40%七級傷殘4%;八級基數×年限×30%八級傷殘3%;九級基數×年限×20%九級傷殘2%;十級基數×年限×10%十級傷殘1%;殘疾輔助器具費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被扶養人生活費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康復費及后續治療相關費用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賠償標準一般以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定殘后護理費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受害人定殘后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并結合配制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喪葬費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注:1、受害人因傷致殘或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賠償“因傷致殘”或“受害人死亡”欄內的項目外,尚需支付“一般受傷”欄目內的醫療費等相關費用。2、受害人因傷致殘或死亡的,賠償權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但提起刑事附帶民事的,不能要求精神損害撫慰金。3、賠償權利人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高于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4、超過確定的護理期限、輔助器具費給付年限或者殘疾賠償金給付年限,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繼續給付護理費、輔助器具費或者殘疾賠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賠償權利人確需繼續護理、配制輔助器具,或者沒有勞動能力和生活來源的,人民法院應當判令賠償義務人繼續給付相關費用五至十年。5、本表適用于一般人身損害賠償,也適用于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交通事人身故損害損償還需根據責任大小確定賠償責任系數。
法律客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法律分析:1、醫藥費:根據醫療費發票確定;
2、營養費:30元天
3、護理費:76元天一般六級殘疾需要護理依賴,護理依賴級別一般經司法鑒定是小部分生活護理,生活護理費76元天×365天×20年×50%(法官酌定比例)277400元
4、伙食補助費:30元天
5、殘疾賠償金:城鎮標準:18606元×20年×50%186060元;農村標準:6232元×20年×50%62320元;(注:6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75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6、被撫養人生活費未成年小孩生活費:城鎮標準:13181元×(18歲-實際歲數)×50%÷2人;農村標準:4957元×(18歲-實際歲數)×50%÷2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