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讓協商處理的流程是什么
交通事故當中交警來協商處理的流程是由調解人員介紹相關的情況,核實雙方的身份證、車號等情況,然后由雙方的當事人提出各方的主張和相關的要求,根據雙方當事人的實際情況,在中間人的調解下,雙方協商一致后簽訂賠償協議,按照賠償協議履行自己的賠償義務。
一、交警讓協商處理的流程是什么? 1、事故雙方當事人都愿意協商賠償, 盡快了結事故糾紛。雙方就賠償達成協議的,立即履行協議,最好達成文字協議。雙方愿意協商賠償,需要法律服務機構調解的,可請事故代理中心等法律機構參與調解。 2、由調解人介紹相關情況,并核實雙方當事人身份、車號等情況。 3、由雙方當事人陳述事由,提出各方的主張以及要求。主持人就交通事故損害結果以及雙方責任向雙方質證,詢問當事人是否有異議。 4、根據雙方當事人陳述并結合實際情況, 闡明案件基本事實,詢問雙方當事人對基本事實是否有爭議。如果雙方當事人對事故事實提出異議,應當認真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進行說服教育。 5、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的,由主持人就雙方當事人責任承擔以及賠償費用的負擔和履行期限,結合案件實際,提出調解協商意見。 6、按規定收調解協商費。 7、制作《協商調解協議書》,事故雙方在協議書的調解欄內,寫明賠償項目、金額和給付方式等內容,雙方當事人和調解員在調解書上分別簽名,一式三份,當事人雙方各一份,一份存擋備查。二、哪些交通事故可自行處理? 凡在道路上發生的僅造成車輛物品損失的交通事故, 當事人對發生事故的事實無爭議的,可自行處理現場。 當事人可自行處理事故現場的范圍: 1、駛入逆行與正常行駛的車輛發生的交通事故; 2、轉彎車未讓直行車先行發生的交通事故; 3、后車與前車未保持安全距離發生的追尾事故; 4、駛入禁行線與正常行駛的車輛發生的交通事故; 5、支路車未讓干路車先行發生的交通事故; 6、變更車道的車輛未讓本車道內正常行駛的車輛先行發生的交通事故。 應該說交警讓協商處理,但是具體協商處理的流程這并不是法律上規定的有多么嚴格的執行程序,如果雙方認為不需要有第三方的介入自己也能協商處理好了的話,那其實也就是對于賠償的數額等雙方達成一致的意見。但要注意,不是說交警讓協商就只能協商解決了,協商不好的話,直接提起民事訴訟也是可以的。
交通事故詳細處理步驟如何進行
交通事故詳細處理步驟,可以根據事故的嚴重程度,選擇是否自行協商或者報警處理。
一、自行協商:
發生交通事故,事故輕微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選擇自行協商處理,流程為:
1、事故發生后要馬上停車,打開雙閃,確認安全后在車后合理位置樹立三角警告標志;
2、查看事故中的損失,如對方車輛只是輕微刮擦或碰撞,車輛損失價值不高,也沒人受傷。那么基本判斷可以走輕微事故快速處理流程;
3、和對方協商走交通事故快速處理流程,然后相互查看對方的手續——其中要仔細檢查駕駛證、行駛證和交強險保單或交強險標志;
4、雙方當事人自行判定責任,現場拍照,方便之后的理賠;
5、事故現場拍照,一般事故拍三張照片:車頭位置的、車尾位置的各一張,車輛碰撞接觸位置的一張。保險起見前后遠一點的位置再各拍一張事故的全景,記住照片要照出雙方車輛的牌照。拍完照以后可以挪車了,將車輛開到不影響交通的位置;
6、填寫快速處理書,寫清事故情況、雙方信息、時間地點等;
7、若對方有車險,可以直接打電話給對方保險公司要求定損,定損后修好車,保留好定損單、維修發票、維修清單等,要求保險公司在其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具體流程如下:
(1)提交材料:向本方保險公司提交事故認定書、駕駛證、身份證、車輛保險憑證及肇事司機相關信息;
(2)定損修車:根據保險公司的定損裁定的維修項目到二類以上維修點修車;
(3)等待復議:復議時間為15天;
(4)保險賠償:車輛維修完后,自己先墊付維修費用,再到自己車輛購買保險的公司理賠點報銷理賠;
(5)配合作證:配合保險公司和相關部門調查肇事者的情況。從法律途徑獲得肇事者的賠償后結案。
二、報警處理:
發生交通事故,事故嚴重的,或雙方當事人無法協商一致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選擇報警處理,流程為:
1、事故發生后要馬上停車,打開雙閃,確認安全后在車后合理位置樹立三角警告標志;
2、若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然后查看事故中的損失;
3、和對方協商不成的,或者事故嚴重的,及時撥打報警電話,等待警察到場處理,車輛有保險的,及時撥打保險公司電話;
4、保險公司到場進行現場勘驗后,并且交警應當在固定現場證據后,責令當事人撤離現場,恢復交通;拒不撤離現場的,予以強制撤離;當事人無法及時移動車輛影響通行和交通安全的,交通警察應當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
5、撤離現場后,交通警察應當根據現場固定的證據和當事人、證人陳述等,認定并記錄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天氣、當事人姓名、駕駛證號或者身份證號、聯系方式、機動車種類和號牌號碼、保險公司、保險憑證號、道路交通事故形態、碰撞部位等,并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條確定當事人的責任,當場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不具備當場制作條件的,交通警察應當在三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6、處罰裁決:
(1)對交通事故違法當事人的行政處罰包括警告、罰款、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行政拘留。
(2)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之日起5日內,對當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依法作出處罰。
(3)對發生交通事故構成犯罪,依法應當吊銷駕駛人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在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決后,由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同時具有逃逸情形的,應當同時依法作出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決定。
(4)當事人對處罰有異議的,可以提出行政復議。
7、有車險的,可以在保險公司定損后修好車,保留好定損單、維修發票、維修清單等,要求保險公司在其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
(1)交強險:
①被保險人有責任時,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80000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8000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
②被保險人無責任時,無責任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8000元;無責任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800元;無責任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100元。
(2)商業險:
交通事故商業險賠償比例并沒有明確規定,而且商業險的類別也很多,不同商業車險的賠償標準,賠償范圍和賠償對象都是不一樣的。發生交通事故的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由責任人按照雙方責任比例承擔。
8、當事人共同請求調解的,交通警察應當當場進行調解,并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記錄調解結果,由當事人簽名,送達當事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流程:
(1)提出調解申請。
向交警部門申請調解,應當事雙方協商一致,共同提出書面調申請。提出調解申請的期限為十日,自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上一級交通部門維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復核結論之日起算。
(2)審核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交通事故當事各方的“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申請書”進行審核。
(3)當事人對調解的時間以及地點進行確定。
具備調解開始時間的交通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當事人約定調解的時間、地點,并于調解時間三日前通知當事人。
(4)進行調解。
調解采取公開方式進行,調解時間應當提前公布,調解時允許旁聽,但是當事人要求不予公開的除外。
經調解達成協議的,當場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由各方當事人簽字,分別送達各方當事人,調解書經各方當事人共同簽字后生效。經調解達不成協議的,應當終止調解,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終結書送達各方當事人。
9、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起訴的流程:
(1)立案,受害人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立案庭遞交訴狀和相關材料,包括:
①受傷者身份證明;
②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③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病歷和診斷證明;
④醫療機構出具的誤工時間證明、工作單位出具的收入證明;
⑤用以證明交通費的正式票據;
⑥受害人及近親屬的戶籍證明,如受害人系農村戶口,最好提供發生交通事故時已在城鎮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證明;
⑦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或者傷殘的證明;
⑧被扶養人與受害人系近親屬的證明,以及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證明;
⑨視情況提供其他材料。
(2)庭前準備,法院在立案之日起5日內會向被告送達民事訴狀副本、應訴通知及原告證據材料,被告收到民事訴狀后15日內提出答辯意見,法院收到答辯意見后會送達給原告;
(3)開庭審理,開庭時,書記查明到庭情況,宣布法庭紀律,審判長核對當事人情況,宣布案由、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告知訴訟權利義務、詢問是否提出回避申請;
(4)裁判,案件經過審理后,審判人員會根據庭審查明的情況,結合各方提供的證據,對案件進行評議,作出裁判結果。
三、被車撞了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
1、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2、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3、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4、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不即行撤離現場的,應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并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進行協商處理。
第七十四條
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調解程序是什么
一、交通事故調解程序是什么
1、交通事故調解程序如下:
(1)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向當事人送達事故認定書;
(2)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書面調解申請;
(3)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期限為十日;
(4)交通事故調解參加人;
(5)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指派二名交通警察主持調解;
(6)交通事故賠償爭議調解程序;
(7)結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作調解書,各方當事人簽名,分別送交各方當事人;
(8)調解終結。
2、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九十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受理調解申請后,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日期開始調解:
(一)造成人員死亡的,從規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
(二)造成人員受傷的,從治療終結之日起;
(三)因傷致殘的,從定殘之日起;
(四)造成財產損失的,從確定損失之日起。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受理調解申請時已超過前款規定的時間,調解自受理調解申請之日起開始。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調解開始之日起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終結書。
二、處理交通事故需要什么資料
1、當事人的駕駛證、身份證、行駛證、車輛來歷證明、保險單等資料的原件和復印件;
2、傷害事故前收入證明;
3、調解時當事人雙方須提供醫院疾病診斷證明、住院證明、護理人員工資收入證明、醫療費用票據及交通、住宿費用票據;
4、未成年人須提供戶口簿等相關證明;
5、車輛受損評估表。
交通事故調解程序
發生交通事故往往會涉及賠償問題,如果此時雙方當事人都愿意協商,那么交警部門可以對損害賠償申請調解,根據交通法的相關規定,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權利人和義務人一致請求交警部門調解損害賠償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十日內向交警部門提出書面調解申請。
需要注意的是,由交警部門調解賠償,并不是交通事故雙方當事人爭議解決的必經程序,這僅僅是職責范圍內的工作,是否同意調解由當事人自己決定,這樣不僅易于當事人接受,履行調解協議時也能夠相對順利,如果其中一方不履行,另外一方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當然,關于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交警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條
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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