斑馬線禮讓行人被追尾是誰的責任
根據規定,出于對行人的禮貌,機動車有責任追尾車輛。能在斑馬線上出車禍說明車速不慢。當然,肯定還有其他原因。讓我們談談導致斑馬線事故的幾個原因。
第一,車與車之間的安全距離沒有保持好。
說起追尾,大概90%是因為沒有保持好距離。尤其是過人多的斑馬線時,保持安全距離可以更大程度上減少追尾事故。當然,我們不只是瞄準行人。雨天路滑時保持車距更重要。
第二,速度控制不好。
理所當然,斑馬線屬于十字路口,速度應該慢下來。很多司機為了趕紅綠燈,往往不僅不減速還加速。這時如果后面來的車也效仿前面的車,前面的車突然剎車很容易造成連環追尾。這種駕駛習慣其實很不好。開車最重要的是搶不到時間,更別說行人多的路段了。
斑馬線早在古羅馬就有了,旨在減緩交通,讓行人安全通過。到現在也沒有改變初衷,只是很多行人不再像以前那樣遵守交通規則。因此,一段時間以來,斑馬線是否應該對行人禮貌一直處于輿論的風口浪尖。
仍然是規定,只能嚴格遵守。這種出于對行人的禮貌而造成的追尾,規定是后車負全責,因為車與車之間沒有安全距離。所以,作為機動車駕駛人,一定要記得看到行人減速。
禮讓行人導致追尾行人有責任嗎?
沒有紅綠燈,行人在雙向車道中間等待行人當然沒有責任啊,因為沒有紅綠燈,司機必須禮讓行人,追尾的話是后車負全責,現在基本上就是這么定的
避讓橫穿馬路行人導致追尾,誰的責任
法律分析:行人橫穿馬路前車躲避行人造成后車追尾,行人主要責任70%,車主次要責任30%。具體責任由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為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三十九條 人行橫道綠燈亮時,準許行人通過人行橫道;紅燈亮時,禁止行人進入人行橫道,但是已經進入人行橫道的,可以繼續通過或者在道路中心線處停留等候。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四十五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過調查后,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將交通事故責任劃分為: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 ?/p>
交通事故追尾誰承擔責任
交通事故追尾誰承擔責任,需要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判斷。
一、追尾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
1、后車撞行駛中的前車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后車承擔全部責任;
2、夜間前車沒有尾燈,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車承擔事故次要責任,后車承擔事故主要責任;
3、前車在道路上停車后未按規定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和設置警示標志,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車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后車承擔事故主要責任;
4、前車在道路上停車后按規定開啟了危險報警閃光燈并設置了警示標志,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后車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5、前車超長且未按規定設置明顯警示標志,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車承擔事故次要責任,后車承擔事故主要責任;
6、前車倒車或溜車撞后車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車承擔事故全部責任。
二、認定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的原則:
1、當事人有違章行為。
即交通事故的當事人有違犯道路交通法規的行為,也就是俗稱的違章行為。如不存在違章行為,就不屬于交通事故。
2、違章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交通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有因果關系的,要負相應交通事故責任。當事人沒有違章行為或者雖有違章行為,但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無因果關系的,不負交通事故責任。
3、當事人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的大小,認定當事人應負交通事故責任的大小。
一方當事人的違章行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違章行為的一方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兩方當事人的違章行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負主要責任,另一方負次要責任;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基本相當的,兩方負同等責任。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第六十一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擔全部責任:
(一)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二)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
為逃避法律責任追究,當事人棄車逃逸以及潛逃藏匿的,如有證據證明其他當事人也有過錯,可以適當減輕責任,但同時有證據證明逃逸當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項情形的,不予減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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