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廢流程
1、申請報廢更新的汽車車主領填《機動車變更、過戶、改裝、停駛、報廢審批申請表》一份,加蓋車主印章。
2、登記受理崗申請,對已達報廢年限的車輛開具《汽車報廢通知書》。對未達到報廢年限的機動車,經機動車查驗崗認定,符合汽車報廢標準,核發《汽車報廢通知單》。
3、車主持《通知書》自行選擇一家符合規定的回收企業將車輛送交解體。
4、回收企業經查驗《通知書》后將車輛解體并照相。要求發動機與車輛分離,發動機的缸體應打破,車架(底盤)要割斷。
5、車主持《變更表》、《XX省更新汽車技術鑒定表》和《報廢汽車回收證明》及車輛解體照片,經機動車查驗崗核對并簽字,回收牌證,按規定上報審批,辦理報廢登記。
擴展資料
按中國汽車報廢標準,屬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報廢:
① 輕、微型載貨汽車(含越野型)和礦山作業專用車累計行駛30萬千米,重、中型載貨汽車(含越野型)累計行駛40萬千米,特大、大、中和輕、微型客車(含越野型)及轎車累計行駛50萬千米,其他車輛累計行駛45萬千米;
② 各類出租汽車使用8年;輕、微型載貨汽車(含越野型)和帶拖掛的載貨汽年、礦山作業專用車使用8年,允許辦理最長不超過4年延緩報廢,延緩期間每年檢驗2次;其他輛使用10年,允許辦理最長不超過5年延緩報廢,延緩期間每年檢驗2次;從事營運性運輸的各種客車使用年限為10年,允許延緩4年報廢,延緩期間每年檢驗4次(每3個月檢驗一次)。
考慮到家庭轎車的發展,對于9座(含9座)以下非營運載客汽車(包括轎車、含越野型)使用15年,旅游載客汽車和9座以上非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0年,上述車輛達到報廢年限后需繼續使用的,必須依據國家機動車安全、污染物排放有關規定進行嚴格檢驗,檢驗合理后可延長使用年限,但旅游載客汽車和9座以上非營運載客汽車可延長使用年限最長不超過10年,延長連用期間按規定增加檢驗次數,一個檢驗周期內連續三次檢驗不合格的應報廢。
③ 因各種原因造成車輛嚴重損壞或技術狀況低劣無法修復的;
④ 車型淘汰,已無配件來源的;
⑤ 汽車經長期使用,耗油量超過國家定型車出廠標準規定值15%的;
⑥ 經修理和調整仍達不到國家對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要求的;
⑦ 經修理和調整或采用排氣污染控制技術后,排放污染物仍超過國家規定的汽車排放標準的。
參考資料報廢汽車-百度百科
當汽車達到報廢要求之后,車主需要對汽車進行報廢處理,但是如果出現了意外情況,例如汽車已經丟失,車主需要前往當地派出所或者公安機關進行報案,并且由其開具《機動車滅失證明》。之后車主可以攜帶自己的相關證件,包括車主的身份證原件復印件以及《機動車登記證》、《機動車駕駛證》和《機動車滅失證明》等證件前往車輛登記地車管所進行車輛注銷。具體方法建議車主前往當地的車管所進行詢問,不同車管所的相關標準可能有所差異。
當車輛到達報廢要求時,車主應盡快進行報廢處理。此外,如果汽車已經丟失并且已達到報廢要求,車主應盡快進行報案以拿到滅失證明。如果汽車之后出現意外情況,車主自身也不會受到影響。
《機動車滅失證明》的開具和說明,開具單位如下:
1、因自然災害造成車輛損毀的,由自然災害發生地的街道、鄉、鎮以上政府部門出具滅失證明;
2、因失火造成車輛損毀的,由火災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消防部門出具滅失證明;
3、因交通事故造成機動車滅失的,由交通事故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出具滅失證明。
4、因偷盜造成車輛滅失的,報案后未追回,由事故發生地派出所或公安部門出具滅失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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