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車出現事故怎么負責
一、超車造成事故怎么處理
1、超車造成事故,如果有人員傷亡,必須報警處理。如果是輕微事故的,可以不用報警的,雙方可以協商處理的,只要對方愿意承擔責任,是可以協商處理,對方不愿意承擔責任的,建議報警處理,由交通警察按照交通事故的具體情況來處理的。
2、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六十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二、交通事故處理期限是什么
1、因檢驗、鑒定的需要暫扣車、牌證和駕駛證的期限為20日;
2、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應自交通事故發生之日起,輕微事故5日內、一般事故15日內、重大或特大事故20日內作出;
3、當事人收到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的,可以在3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認定。
超車發生交通事故要負全責嗎?
超車發生交通事故的責任劃分,通常是根據事故當事人的過錯想程度來劃分的。一方有過錯的,由過錯一方承擔全部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超車后急剎車導致后車追尾責任劃分
前面車突然剎車造成的追尾的,如事故是因剎車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則前車應當承擔全部責任,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超車后急剎車導致后車追尾責任劃分需要交警根據現場的勘察情況進行確定,看對方是否存在違章行為,由交警劃分責任。
一、超車變道、追尾的責任判斷如下:
1、經常在道路上行駛,確實遇到超車后,立即變道并剎車;
2、在這種情況下,最可行的方法就是在車內安裝一個行車記錄儀,可以忠實地記錄整個過程的每一個細節,作為以后需要的證據。根據這些證據,交警會判斷超車人是否有意劃分雙方責任;
3、如果后車追上前車,立即變道剎車造成追尾,這是超車人的全部責任。根據法律規定,超車時,打開左轉向燈駛入左車道,與被超車車輛保持安全距離后,打開右轉向燈駛入右車道;
4、但是,如果車內沒有行車記錄儀,發生追尾事故后,要明確告訴處理事故的交警整個事件的來龍去脈,包括每一個環節,以便交警據此做出判斷。
二、根據交通事故責任劃分標準,以下情形通常將被確定為全部責任:
1、追尾碰撞前車的;
2、變更車道發生事故的;
3、倒車、溜后發生交通事故的;
4、從路外或非機動車道駛入機動車道發生碰刮的;
5、綠燈放行或沒有信號燈控制的路口轉彎車未讓直行車的;
6、進入環行路口的車未讓駛出或在環行路口內行駛的車輛的。
三、變道超車發生車禍責任劃分應該怎樣辦理的
變道超車發生車禍責任劃分辦理流程如下:
1、在彎道超車時造成的碰撞事故,由后車負全責;
2、在窄橋上超車時造成的碰撞事故,由后車負全責;
3、在沒有中心線或雙向單車道的路上,從前車右前方超車時發生的碰撞事故,由后車負全責;
4、變換車道時,未讓正在該車道行駛內的車先行的而造成碰撞事故的,由變道車負全責;
5、超越前方左轉彎車輛時發生的碰撞事故,由后車負全責;
6、超越前方正在超車的車輛時,發生的碰撞事故由后車負全責;
7、與對面來車有可能會車時超車,造成的碰撞事故由后車負全責。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條:海上渡口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責任制,制定海上渡口的安全管理辦法,監督、指導海上渡口經營者落實安全主體責任,維護渡運秩序,保障渡運安全。
海上渡口的渡運線路由渡口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海事管理機構劃定。渡船應當按照劃定的線路安全渡運。
遇有惡劣天氣、海況,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門應當發布停止渡運的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送達當事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條:行人、乘車人、非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可以扣留其非機動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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