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的,肇事者要處理交通事故,不能有逃逸的行為,如果交通肇事逃逸,要承擔的法律責任是比較大的,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開車逃跑的,后來被追上的,是屬于逃逸的行為,依據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害程序進行處罰。下面由我為讀者進行相關知識的解答。一、交通事故開車逃跑被追上算逃逸嗎 1、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開車逃跑的,后來被追上的,是屬于逃逸的行為,依據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害程序進行處罰。 2、《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一百一十二條 本規定中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交通肇事逃逸”,是指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后,當事人為逃避法律責任,駕駛或者遺棄車輛逃離道路交通事故現場以及潛逃藏匿的行為。
二、車禍后車主離開就一定是逃逸嗎 1、車禍后車主為了推卸、逃脫責任而離開現場的行為,則屬于逃逸。 依據規定,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在發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為了逃避法律追究,駕駛車輛或者遺棄車輛逃離事故現場的行為,因此,要判斷車主在車禍后離開的行為是否屬于逃逸的關鍵就在于車主在離開時的主觀心態,如果只是為了推卸、逃脫責任而離開,則屬于逃逸行為。 2、車禍后車主用實際行為表明會承擔責任或者為承擔責任而離開現場的,依據規定,車主的離開行為可以不構成交通肇事逃逸的有以下情形: (1)車主已與受害人達成協議后離開的 如果在車禍后,當事人對事故事實都沒有爭議,雙方自行協商解決達成協議并留下真實姓名、聯系方式后,車主才離開的,此時即使另一方反悔報案,車主也不構成逃逸。 (2)車主是為搶救受傷者離開的 發生車禍后,如果車主為及時搶救事故傷者,標明車輛和傷者位置后駕車駛離現場并及時報案的,不算逃逸。 (3)車主是為籌集醫藥費離開的 車禍后,如果將傷者送醫院后,確因籌措傷者醫療費用需暫時離開醫院,經傷者或傷者家屬同意,留下本人真實信息,并在商定時間內返回的,該離開行為不算逃逸。 (4)車禍時車主不知道或不能發現已經發生了車禍事故,然后駕車駛離現場的,有證據證明則可以不屬于交通肇事逃逸。依據規定,行為人需明知發生了交通事故,否則不算逃逸。 (5)車禍后車主自己因受傷需到醫院救治等原因離開現場,未能及時報案的,不屬于逃逸。 (6)車禍時車主因可能受到人身傷害而被迫離開交通事故現場并及時報案了的,有證據證明則可以不屬于交通肇事逃逸。 以上知識就是我對相關法律問題進行的解答,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開車逃跑的,后來被追上的,是屬于逃逸的行為,依據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害程序進行處罰。
交通事故后雙方離開可能都屬于逃逸行為,但若是輕微的交通事故,沒有人員傷亡,僅是車輛被剮蹭了,那么此時就不屬于逃逸行為。而對于那些必須由交通部門來處理的事故,若是在交通到達之前,都離開現場的就屬于逃逸了。
一、交通事故后雙方離開算逃逸嗎? 交通事故后雙方離開可能都屬于逃逸行為,需要結合實際的情形才能確定,以下行為均可以定義為交通肇事逃逸行為: 1、明知發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當事人駕車或棄車逃離事故現場的; 2、交通事故當事人認為自己對事故沒有責任,駕車駛離事故現場的; 3、交通事故當事人有酒后和無證駕車等嫌疑,報案后不履行現場聽候處理義務,棄車離開事故現場后又返回的; 4、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未報案且無故離開醫院的; 5、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給傷者或家屬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聯系方式后離開醫院的; 6、交通事故當事人接受調查期間逃匿的; 7、交通事故當事人離開現場且不承認曾發生交通事故,但有證據證明其應知道發生交通事故的; 8、經協商未能達成一致或未經協商給付賠償費用明顯不足,交通事故當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實信息,有證據證明其是強行離開現場的。二、交通事故雙方離開現場處理辦法 1、交通事故認定,雙方當事人離開現場,造成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一般情況下五五開。也就是同等責任。 2、如果雙方當事人經過有資質的交警允許后離開,是可以的。否則是不可以的。 3、交通事故是很專業的,需要律師或司法人士來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三、肇事逃逸的處罰有哪些? (一)行政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的相關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如果尚未構成犯罪,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對其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車輛管理所將對其終生不得重新獲取機動車駕駛證的決定記入全國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統備案。 (二)刑事處罰: 1、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謂“交通肇事后逃逸”,《解釋》第3條規定,是指行為人具有本解釋第2條第1款規定和第2款第(1)至(5)項規定的情形之一,在發生交通事故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 這里要注意對“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認定,首先,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條件是“為逃避法律追究”,其次,交通肇事逃逸并沒有時間和場所的限定,不應僅理解為“逃離事故現場”,對于肇事后未逃離(或未能逃離)事故現場,而是在將傷者送至醫院后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時候逃跑的,也應視為“交通肇事后逃逸”。 所謂“其他特別惡劣情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條規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 (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傷五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2)死亡六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六十萬元以上的。 2、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事故發生之后,若是雙方沒有和解就離開現場的行為,有可能會構成交通肇事逃逸,對于此類逃逸的行為,由于是會增加交通管理部門處理此事故的時間的,故此有可能離開現場的雙方都會被認定為是逃逸的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