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條件構成交通肇事逃逸
什么條件構成交通肇事逃逸一、什么條件構成交通肇事逃逸
1、交通肇事逃逸的構成條件具體如下:
(1)存在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逸的行為;
(2)造成了交通事故;
(3)行為表現為駕駛或者遺棄車輛逃離道路交通事故現場以及潛逃藏匿。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交通肇事罪】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交通肇事罪量刑標準有哪些
交通肇事罪量刑標準有:
1、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交通肇事罪立案標準是什么
交通肇事罪立案標準是:
1、死亡1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2、死亡3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
怎樣才算交通肇事逃逸
一、什么是交通肇事逃逸? 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公安部70號令)》規定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發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當事人為逃避法律追究,駕駛車輛或者遺棄車輛逃離交通事故現場的行為。- 肇事逃逸的構成條件主要有:(1)肇事人知道自己造成了交通事故,即行為人在逃逸時必須明知自己的行為導致了交通事故的發生,這是行為人的主觀認知因素。 如果行為人沒有意識到交通事故的發生而離開現場,則不能認定為“交通肇事后逃逸”。如〈案例1〉:孫某駕駛兩輪摩托車馱載其朋友劉某(二人均喝酒過量)超速行駛時,因路上顛簸,劉某從摩托車上跌落頭部著地,致顱腦損傷而當場死亡。而當時孫某對此一無所知,仍然繼續駕車狂奔,直至被人發現將其截獲。本案中,孫某雖然離開了現場,但因其主觀上對劉某墜地身亡這一交通事故并不“明知”,故不宜認定其“交通肇事后逃逸”,只能認定其構成一般交通肇事罪。需要強調的是,我們這里所說的“明知”,是指行為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如果行為人“應當知道”自己的行為造成交通事故而裝作不知道,逃離事故現場的,仍應認定為“交通肇事后逃逸”。 (2)主觀上是為了逃避事故責任,逃避法律的追究;實踐中,肇事人逃跑的目的大多是為了“逃避法律追究”,但也有少數人是因為其他目的,如害怕遭到被害人親友及其他圍觀群眾的毆打而逃跑,這些人往往在逃離現場后,很快通過報告領導或報警等方式,接受法律的處理。顯然,這些人的主觀惡性要小得多,因此,有必要在認定時加以區分,以保證準確適用法律,做到不枉不縱。如〈案例2 〉:司機宋某違章駕車,將一行人于某撞死,正當宋某對于某進行搶救時,于某的親友及當地群眾聞訊趕到,持械對宋某進行毆打。宋某被逼無奈,駕車逃離現場,直接到當地公安派出所報案。本案中,宋某的逃跑行為就不能認定為“交通肇事后逃逸”。當然,需要說明的是,行為人出于正當目的逃離現場后,必須及時向有關機關報案,接受法律處理,否則, 如果行為人一逃便杳無音信,仍應認定為“交通肇事后逃逸”。 (3)客觀上實施了逃離事故現場,不向公安機關報案的行為。 這里有爭議,有人認為僅僅將其限定為逃離“事故現場”,而實踐中大多數并不拘泥于“事故現場”,而是與“不向公安機關報案”的行為一并來考慮的,總之,要看具體情節。 二、如何認定交通肇事逃逸行為: 近日,天津市交管局出臺了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定性標準,事故當事人認為自己沒有責任而駛離現場、報案后不履行現場聽候處理義務,棄車離開事故現場后又返回等 8種情況將被認定為交通肇事逃逸。 1.明知發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當事人駕車或棄車逃離事故現場的; 2.交通事故當事人認為自己對事故沒有責任,駕車駛離事故現場的; 3.交通事故當事人有酒后和無證駕車等嫌疑,報案后不履行現場聽候處理義務,棄車離開事故現場后又返回的; 4.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未報案且無故離開醫院的; 5.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給傷者或家屬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聯系方式后離開醫院的; 6.交通事故當事人接受調查期間逃匿的; 7.交通事故當事人離開現場且不承認曾發生交通事故,但有證據證明其應知道發生交通事故的; 8.經協商未能達成一致或未經協商給付賠償費用明顯不足,交通事故當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實信息,有證據證明其是強行離開現場的。 三、哪些情況不構成肇事逃逸? 6種情況不構成肇事逃逸: 除了哪些情況可以被認定為肇事逃逸外,交管部門還對哪些行為不構成肇事逃逸做出了規定: 1、交通事故當事人對事故事實無爭議,撤離現場自行協商解決,達成協議,并留下真實姓名、聯系方式后,一方反悔并報案的; 2、交通事故當事人為及時搶救事故傷者,標明車輛和傷者位置后駕車駛離現場并及時報案的; 3、交通事故當事人將傷者送醫院后,確因籌措傷者醫療費用需暫時離開醫院,經傷者或傷者家屬同意,留下本人真實信息,并在商定時間內返回的; 4、交通事故當事人因受傷需到醫院救治等原因離開現場,未能及時報案的; 5、交通事故當事人駕車駛離現場,有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或不能發現事故發生的; 6、有證據證明交通事故當事人因可能受到人身傷害而被迫離開交通事故現場并及時報案的。 四、如何認定交通肇事逃逸后投案自首? 天津市交管部門規定,認定投案自首情節為: 1、逃逸人主動到交管部門或其他公安部門投案并如實交待罪錯事實的; 2、逃逸人委托他人或打中國向交管部門或其他公安部門報案,等候處理并如實交待罪錯事實的; 3、逃逸人途中向交管部門或當地有關部門報案,等待接受處理的。 另外,根據規定,具有下列情形的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認定為刑事案件并移交刑偵部門立案處理:行為人為逃避法律追究,故意致被害人傷亡的;行為人為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后隱藏或遺棄,致使被害人因無法得到及時救助而死亡或嚴重殘疾的。 以上認定標準在全國各地交管部門和法院具有共性。 五、交通肇事逃逸會受到什么處罰? 交通肇事逃逸是一種特別惡劣的交通違法行為,要承擔更為嚴厲的法律后果。 交通肇事后,受害人往往處于孤立無援的危險狀態,由于這種狀態是由肇事人的交通違法行為造成的,所以產生了肇事人及時消除這種危險狀態的法律義務。肇事后逃逸,不履行法定義務,事實上形成了新的違法行為。因此,交通肇事逃逸,無論是民事賠償責任、行政處罰責任,或是刑事責任都要比沒有逃逸嚴重得多。 從行政責任講,《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二款規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該規定是對交通事故逃逸人員行政方面的制裁,其將被吊銷駕照且終生不能再取得,且不論其造成的交通事故后果大小。 其次談談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這里所說”責任”是指民事責任,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賠償責任.法律將該責任確定為推定過錯責任.由于當事人逃逸導致事故現場遭到破壞,使交管部門對事故責任難以認定,首先推定其有過錯,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若其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才可減輕其責任,這方面也加重了逃逸人的舉證責任。 再次談談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犯交通肇事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交通肇事后逃逸屬情節加重犯,刑法將此規定了較重的量刑.需要提及的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后隱藏或者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法定最高刑是十五年,故意殺人罪法定最高刑是死刑。如全國關注的鄭州市公安局民警張金柱交通肇事案。張在駕車行駛時因車速過快,將騎自行車的蘇東海和其兒子蘇磊撞得飛彈起來摔倒在地,同時將蘇的自行車掛在肇事車下。沿途群眾不斷驚呼,張仍瘋狂逃跑,將蘇東海掛在車上拖行1.5 公里后被武警和群眾截獲才被迫停下。最終蘇東海重傷,蘇磊經搶救無效死亡。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張死刑,以交通肇事罪判處三年有期徒刑,數罪并罰執行死刑。 六、被保險人交通肇事逃逸能否一概拒賠? 答:不能一概拒賠 相關案例: 王某系駕駛中型貨車,從事長途運輸業務的個體司機。2005年初,王某向保險公司投保了責任限額為5萬元的第三者責任險。同年3月,王某駕車撞上了停靠于路邊的一輛小貨車。事故發生后,王某企圖駕車逃逸,但駛出不遠便被交警截獲。交警扣押了王某及事故車輛,并對現場進行了查勘。王某看到要承擔責任,便向保險公司報了案,保險公司也派人趕到了現場。兩周之后,交警部門作出處理:事故發生后王某駕車逃逸,嚴重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應承擔本案全部責任,賠償被撞小貨車修理費20000元,并處罰款2000元,吊銷駕駛執照。 接到上述處理決定后,王某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認為本案屬于第三者責任險項下的保險事故,保險公司應當補償自己對被撞車輛所承擔的賠款。保險公司認為,王某駕駛過程中由于過失導致撞車事件的發生,并因此承擔了一定的賠償責任,屬于保險事故;但是,王某在肇事之后有逃逸行為,“肇事逃逸”構成保單規定的免責事由,保險公司可以免除賠償責任。因此,本次事故造成的損失應由王某自行承擔。經過多次交涉雙方未能達成一致,王某向法院提起了訴訟。 法院經審理認為,王某與保險公司之間的保險合同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照合同行使自己的權利,履行自己的義務。王某由于過失導致事故發生,并承擔了相應的經濟責任,構成第三者責任險項下的保險事故,保險公司應當予以賠償。第三者責任險保單“責任免責”中籠統地規定了“肇事逃逸”一項,保險公司能否據此免責,不能一概而論,須結合個案作具體分析。就本案而言,王某肇事后有逃逸行為,但未實施完畢即被交警截獲,其行為沒有造成事故損失的擴大,也沒有影響保險公司對現場的勘察或加重保險公司的義務。根據權利義務相平衡的原則,保險公司不能一概拒賠,王某承擔的20000元賠償金,應由保險公司予以補償。 分析: 第三者責任險是保險人對被保險人給第三方造成的責任所承擔的風險。從形式上看,是由保險公司補償被保險人對第三者的經濟責任。但從這一險種的開辦目的上看,保障的卻是因被保險人的責任而受到損失的第三人,使其不至于因責任人沒有清償能力而在受到損害之后得不到賠償。由于這一險種涉及多方利益,法律要求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公平合理的原則來設定彼此的權利義務。就本案而言,王某肇事逃逸嚴重違反了道路交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應當受到一定的懲罰,但并不喪失自己在保險合同中的權利,王某與保險公司的權利義務仍應依據保單和合同法加以確定。保險公司在保單中籠統地將肇事逃逸列為免責事由,沒有申明具體情況,只能解釋為當事人的逃逸行為客觀上加重了保險人的合同義務時,保險公司才能免責。否則,如果允許保險公司一概拒賠,無形中便擴大了責任免除的范圍,違反了合同法權利義務相平衡的原則。本案中法院結合案情,對保單條款作出具體地解釋,較好地平衡了各方當事人的利益。 啟示 目前從事高風險職業的人越來越多,責任保險分散了他們的職業風險,穩定了社會秩序。為充分發揮責任保險的社會效用,法律要求保險公司應在保單中合理確定自己的權利義務,不能以籠統的約定擴大責任免除的范圍。否則,根據《保險法》解釋保險合同的原則,法院將作出不利于保險人的解釋。 結語: 交通肇事,對傷者和司機來說都是不幸的:災難從天而降,平靜的生活被打破。但在事故現場,傷者處于弱勢,甚至失去行為能力,其受到的損害更大;司機因為未受傷,有機動性強的汽車,相對處于強勢,可以采取主動措施。但一些肇事司機認為自己遇到的是一場“零和游戲”(你輸我贏,或是你贏我輸),因而產生了“賭徒心理”:要么完全不承擔肇事后果,不分擔傷者的痛苦,要么受到更嚴厲的懲罰。 有的被判終身禁駕的司機原本只是涉及普通的交通事故,完全可以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由事故雙方協商解決或申請由交警事故處理部門調解;但由于肇事后逃逸,致使受傷者因搶救不及時而導致重傷甚至死亡的嚴重后果,案件性質便發生了變化,使其成為刑事案件。肇事逃逸司機不僅要承擔刑事責任,還要承擔民事責任,受到行政處罰,其工作、生活、學習都將受到更嚴重的影響。肇事司機因頭腦發熱、一時糊涂而斷送了自己的前程,這種代價實在是太沉重了。 有些肇事逃逸的司機不懂法律,想耍點兒小聰明,結果是聰明反被聰明誤。象今年元旦海口那起事故的肇事司機盛某,以為現場沒有目擊者,自己用的又是假車牌,以為逃走就不會有事了,但卻不曾想到,“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為”。一是事故發生后中國會留下些痕跡,而是而且到處都有群眾的眼睛,特別是現在通訊發達,多數人都有手機,目擊者的中國可以很容易地鎖定肇事車輛和肇事逃逸司機。而且案發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通過發協查通報、向社會公告等方式要求協查、舉報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車輛提供有效線索或者協助的人員、單位,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目前,《道路交通安全法》要求所有機動車輛都必須強制辦理第三者責任險,在很大程度上解決了肇事者“賠不起”的憂慮。由于保險公司將支付事故造成的部分賠償額,可以減輕事故對雙方造成的損失,也將使交通肇事者在面臨留下或逃逸的選擇時更容易選擇前者。 交警部門還反映,我國需要不斷完善道路交通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規。例如,對肇事司機作出終身禁駕的處罰,是打擊交通肇事逃逸的重要手段,但由于還沒有關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司法解釋,所以各地的理解和做法各不相同,在具體操作時,警方有時感到不好把握。有的交警認為,只要警方調查取證后,認為當事人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犯罪,在申請批捕的同時就可以作出終身禁駕的處罰;有的律師則認為,終身禁駕應是在法院判決當事人犯交通肇事逃逸罪后才能作出的行政處罰。前一種做法強調了交警部門行政處罰的主動性,規定更為寬泛;后一種做法則強調了處罰要取決于法院的判決,規定的限制性較強。這些有待于在今后的實踐中進一步改進和完善
交通肇事逃逸情形主要有哪些
交通肇事逃逸情形主要有哪些
交通事故發生可能是因為自己的過程導致,也有可能是別人的違法行為導致,存在一定不可控性,我國法律法規在對待 交通肇事逃逸情形 的處罰是相當嚴厲的,基本是從重處罰,所以對交通肇事逃逸情形認定也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下面我們就來看看 交通肇事逃逸情形 主要有哪些。
一、交通肇事逃逸情形認定
1、明知發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當事人駕車或棄車逃離事故現場的;
2、交通事故當事人認為自己對事故沒有責任,駕車駛離事故現場的;
3、交通事故當事人有酒后和無證駕車等嫌疑,報案后不履行現場聽候處理義務,棄車離開事故現場后又返回的;
4、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未報案且無故離開醫院的;
5、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給傷者或家屬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聯系方式后離開醫院的;
6、交通事故當事人接受調查期間逃匿的;
7、交通事故當事人離開現場且不承認曾發生交通事故,但有證據證明其應知道發生交通事故的;
8、經協商未能達成一致或未經協商給付賠償費用明顯不足,交通事故當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實信息,有證據證明其是強行離開現場的。
以上八種行為可以認定為交通事故逃逸行為,并在一些情況下可以追求肇事者的刑事責任。
二、構成交通肇事逃逸情形的處罰
1、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當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在交通事故中,肇事司機可能無責任或只有部分責任,但如果逃逸,導致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司機就要負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
2、按照2014年5月1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第2款規定,對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司機,不論其造成交通事故后果的大小,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都將吊銷其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
3、根據《刑法》第133條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肇事后逃逸的,屬法定的加重情節,傷者因搶救不及時而死亡的可判7年以上有期徒刑。此外,法律還規定,交通肇事后,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承包人或乘車人指使肇事司機逃逸,致使傷者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上述人員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論處。
交通肇事逃逸情形主要有哪些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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