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交警職責有哪些?
交通事故交警職責有根據需要組織搶救傷員,以及還有對交通進行疏通,從而查找相關的證人了解實際的情況,再者就是對事故的責任進行認定,只要認定好之后就會通知保險公司進行處理賠償的事宜。
交通事故交警職責有哪些? 1、交通警察到達現場后,應當根據需要立即進行組織搶救受傷人員;引導車輛、行人繞行;疏導交通,指揮其他車輛減速通過;指揮駕駛員、乘客等人員在安全地帶等候;造成道路、供電、通訊等設施損毀的,通報有關部門及時處理;確定交通事故當事人,控制肇事人,查找證人。 2、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因搶救受傷人員需要保險公司支付搶救費用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保險公司。 搶救受傷人員需要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墊付費用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 3、交通警察調查交通事故現場時,應當全面、及時地收集有關證據。勘查交通事故現場,應按照有關法規和標準的規定,拍攝現場照片,繪制現場圖,采集、提取痕跡、物證,制作現場勘查筆錄?,F場圖應當由參加勘查的交通警察、當事人或者見證人簽名。當事人拒絕簽名或者無法簽名以及無見證人的,應當記錄在案。 4、交通警察應當檢查當事人的身份證件、機動車駕駛證、工作證及機動車行駛證、保險標志,驗明身份;對當場難以查實身份的肇事人,可以依法傳喚。交通警察可以依法對肇事車輛、交通事故當事人及其隨身攜帶的物品進行檢查。 5、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對肇事人、其他當事人、證人進行訊問或者詢問。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調查交通事故過程中,發現當事人有交通肇事犯罪嫌疑的,應當按照《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立案偵查,并依法對其采取強制措施。發現當事人有其他違法犯罪嫌疑的,應當及時移送公安機關有關部門。 6、交通警察認為應當對當事人給予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處罰的,可以扣留其機動車駕駛證,并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哿魴C動車駕駛證的期限至作出處罰決定為止。 7、因收集證據需要扣留事故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將車輛移至指定的地點并妥善保管。 8、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屬于: (1)造成人員死亡、重傷、輕傷的; (2)造成人員輕微傷,但是當事人對事實或者成因有爭議的;應填寫《交通事故立案登記表》;對經過調查不屬于交通事故的,書面通知當事人,并將案件移送有關部門或者告知當事人處理途徑。 9、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交通事故進行調查時,交通警察不得少于二人。 交通警察調查時應當向被調查人員表明執法身份,告知被調查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和義務,向當事人發送聯系卡。聯系卡載明交通警察姓名、辦公地址、聯系方式、監督電話等內容。 10、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發生僅造成車物損失或人員輕微受傷的交通事故,可以按照簡易程序處理。適用簡易程序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處理。 11、發生僅造成車物損失或人員輕微受傷的交通事故,當事人不撤離現場的,交通警察應當記錄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天氣、當事人姓名、機動車駕駛證號、聯系方式、機動車牌號、保險憑證號、交通事故形態、碰撞部位等,由當事人簽名后,責令當事人撤離現場,恢復交通。對拒不撤離現場的,予以強制撤離。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當場制作事故認定書。 12、境外臨時來華人員發生交通事故并承擔全部責任或者主要責任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告知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權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采取訴前保全措施的請求。 13、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自勘查現場之日起十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車輛后十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或者重新檢驗、鑒定結果確定后五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14、未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車輛,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的書面申請后十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載明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受害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有證據證明受害人有過錯的,確定受害人的責任;無證據證明受害人有過錯的,確定受害人無責任。并送達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 對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載明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當事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分別送達當事人。 15、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適用《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對當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作出處罰。 當事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辦理。 綜合上面所說的,交通事故發生之后對于當事人最先要進行報警,從而由交警來進行處理,對于此執法人員就是為了更好的協助雙方處理事故,從而全面的收集相關的證件,按照不同的情況對肇事方還有受害方進行詢問,同果也保障到雙方的權益不受到傷害。
交警處理交通事故程序是怎樣的
1.現場勘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 交通事故 報警后,會立即派交通警察趕赴現場,處理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到達現場后,將會組織搶救受傷人員,在現場周圍設置警戒線,在距現場來車方向50至150米外設置發光或者反光的交通標志,引導車輛、行人繞行允許車輛通行的,交通警察應負責現場警戒、疏導交通,指揮其他車輛減速通過指揮駕駛人、乘客等人員在安全地帶等候引導勘查、指揮等車輛依次停放在警戒線內來車方向的道路右側,車輛應當開啟警燈,夜間還應當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和示廓燈對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品的車輛發生的交通事故,應當立即報告當地人民政府,通報有關部門及時處理,采取封閉道路等交通 管制 措施協同有關部門劃定隔離區,疏散過往車輛、人員對造成道路、供電、通訊等設施損毀的交通事故,通報有關部門及時處理確定交通事故當事人,控制肇事人,查找 證人 。如果有人受傷,急救、醫療人員到達現場的,由急救、醫療人員組織搶救受傷人員,交通警察應當積極協助。交通警察調查交通事故現場時,應當全面、及時地收集有關 證據 。現場調查內容包括:交通事故當事人的基本情況車輛安全技術狀況及裝載情況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當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及導致交通事故的過錯或者意外情況與交通事故有關的道路情況其他與交通事故有關的事實。交通警察勘查交通事故現場拍攝現場照片,繪制現場圖,采集、提取痕跡、物證,制作現場勘查筆錄。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交通事故應當進行現場攝像。現場圖應當由參加勘查的交通警察、當事人或者見證人簽名。當事人拒絕簽名或者無法簽名以及無見證人的,應當記錄在案。對可能因時間、地點、氣象等原因,導致痕跡或者證據滅失的,交通警察應當及時測試、提取、保全。現場勘查完畢,清點現場遺留物品和財物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迅速組織清理現場,盡快恢復交通。 2.詢問當事人、證人交通事故發生后,交通警察會就交通事故發生時的有關情況對當事人進行詢問并做好記錄,以便確定交通事故發生時的情況,確定交通事故的責任。交通警察應當檢查當事人的 身份證 件、工作證及機動車行駛證、保險標志,驗明身份對當場難以查實身份的肇事人,可以依法 傳喚 。交通警察可以依法對肇事車輛、交通事故當事人及其隨身攜帶的物品進行檢查。對于警察的詢問,當事人必須如實回答,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3.檢驗、鑒定的日期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當事人生理、精神狀況、人體損傷、尸體、車輛及其行駛速度、痕跡、物品以及現場的道路狀況等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5日內指派或者委托專業技術人員、具備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檢驗、鑒定應當在20日內完成需要延期的,經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10日。檢驗、鑒定周期超過時限的,須報經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
車禍事故交警怎么處理
車禍事故交警處理交通事故如下:
1、保護事故現場,把傷者送往醫院進行搶救;
2、交警介入處理,對事故現場進行勘察;
3、對事故雙方當事人進行問話調查,對車輛進行技術檢驗;
4、結合整個事故情況以及成因對事故進行責任分劃;
5、交警會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并送達雙方當事人
6、警會給事故的雙方當事人做和解工作,和解成功,雙方就簽訂和解協議
7、調解不成功,傷者一方可根據事故起訴侵權一方。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怎么辦
1、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
2、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
3、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不即行撤離現場的,應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4、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并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進行協商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交通事故報警后,應當立即派交通警察趕赴現場,先組織搶救受傷人員,并采取措施,盡快恢復交通。
交通警察應當對交通事故現場進行勘驗、檢查,收集證據;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但是應當妥善保管,以備核查。
對當事人的生理、精神狀況等專業性較強的檢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委托專門機構進行鑒定。鑒定結論應當由鑒定人簽名。
第七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送達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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