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車交通規則
‘十’字路口自行車拐彎規則和機動車轉彎規則一樣不,比如從南邊靠右車道往西邊右車道跨車道拐彎,是否北方綠燈才能拐彎。如圖自行車的通行規定:
1、自行車與機動車一樣實行右側通行。
2、 道路劃分有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實行分道通行,即:各行其道。
3、 有自行車道的,應當在自行車道內行駛。
4、沒有自行車道的,應當靠行車道的右側(距右邊1.5米內)行駛。
5、有自行車道但被占用無法通行的,可借用相鄰的機動車道通行,并在駛過被占用路段后迅速駛回自行車道。
6、自行車不得進入高速公路行駛。
擴展資料
騎自行車一定要注意以下幾點:
1、不要在馬路上學騎自行車,學騎自行車可以找個平坦的沒有其他車輛的場地,因為學騎自行車的過程中難免摔倒,要是在馬路上學,一旦摔倒,并且剛好有車經過,那后果就不堪設想了;
2、未滿十二歲的兒童,不要騎自行車上街、上公路。
3、要經常檢修自行車,保持車況完好。車閘、車鈴是否靈敏、正常,尤其重要的是車閘一定要處于有效狀態,車閘的意義是在于控制車的速度而不是瞬間停下,如果你想停下就必須提早剎車。
4、自行車的車型大小要合適,不要騎兒童玩具車上街。也不要人小騎大型車。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交通法規
正常狀態下的電動車是屬于非機動車。那么交通法規定電動自行車了嗎 第十八條 依法應當登記的非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后,方可上道路行駛。 依法應當登記的非機動車的種類,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規定。 非機動車的外形尺寸、質量、制動器、車鈴和夜間反光裝置,應當符合非機動車安全技術標準。 第三十五條 機動車、非機動車實行右側通行。 第三十六條 根據道路條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劃分為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實行分道通行。沒有劃分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機動車在道路中間通行,非機動車和行人在道路兩側通行。 第五十七條 駕駛非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應當遵守有關交通安全的規定。非機動車應當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在沒有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應當靠車行道的右側行駛。 第五十八條 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時,最高時速不得超過十五公里。 第五十九條 非機動車應當在規定地點停放。未設停放地點的,非機動車停放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第六十條 駕馭畜力車,應當使用馴服的牲畜;駕馭畜力車橫過道路時,駕馭人應當下車牽引牲畜;駕馭人離開車輛時,應當拴系牲畜。 第六十七條 行人、非機動車、拖拉機、輪式專用機械車、鉸接式客車、全掛拖斗車以及其他設計最高時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機動車,不得進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限速標志標明的最高時速不得超過一百二十公里。 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九條 行人、乘車人、非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可以扣留其非機動車。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七十條 駕駛自行車、電動自行車、三輪車在路段上橫過機動車道,應當下車推行,有人行橫道或者行人過街設施的,應當從人行橫道或者行人過街設施通過;沒有人行橫道、沒有行人過街設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過街設施的,在確認安全后直行通過。
從你提供的圖上可以認定,這里有紅綠燈,應該有人行橫道。所以,以后在通過這樣的路口時應當推行通過。如果沒有人行橫道,可以按照你所表示的箭頭(北邊的綠燈亮時)向西轉彎。
安全起見,綠燈亮時,直行至對面,停下來,等待向西的直行綠燈,再次直行。
直接左轉,容易與對面左轉的機動車迎頭相撞。
如果信號指示燈不分左轉和直行,左轉時還容易被后面直行的機動車撞上,十分危險。相比之下,直行的安全系數還是比較高的。自己的生命安全比什么都重要。這種情況下,即使是直行,也要十分小心,因為對面左轉的機動車可能與你相撞(雖然有“轉彎讓直行”一說,但相撞的可能性還是不小的,而受到傷害最大的,通常就是非機動車的駕駛員)。
寧停三分,不搶一秒。在左轉時,不直接左轉,而是分兩次直行來走,這看起來有些耽誤工夫,但卻是安全的走法,非常實惠,遠遠勝過一個危機四伏的簡單左轉。
論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的減輕
我國2004年5月1日開始實施的《中華人民共
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簡稱《安全法》)第76
條規定了減輕責任的條款:“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
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
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
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
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所
以,構成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的減輕,必須具備兩個
條件:條件一,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
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條件二,有證據證明機
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
一、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
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即受害人有過錯)
據廣州市公安局交警部門一份數據表明, 2004
年3月份,廣州市共發生道路交通事故845宗,死亡
140人,受傷1, 014人,損失折合人民幣300萬元,
其中發生行人交通事故250宗,死亡40人,受傷
240人;發生自行車交通事故141宗,死亡25人,受
傷154人。行人違章成為廣州交通事故的重要原
因。大多數學者認為,即使侵害人沒有任何過錯且
受害人本身有重大過失時,從事這種高度危險作業
的侵害人也不能免除民事責任。法律作這樣的規
定并不意味著,受害人有過錯時侵害人仍要承擔全
部民事責任,不免除民事責任并不意味著必須承擔
全部責任。如果侵害人能證明受害人有重大過失,
可以援引民法通則第131條,以減輕其民事責任。
在汽車交通事故賠償中應按照這一原則進行處
理在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中,
“受害人具有故意,即系自尋傷害時,可以免除加害
人的責任;在受害人具有過失(一般過失或重大過
失)時,不得免除加害人的責任,但可以適用過失相
抵規則,即法庭斟酌雙方過失比例,減少受害人應
得的損害賠償金。”
例如,受害人王×在朋友家飲酒后,醉酒騎自
行車回家,途中與相向駛來的前車拖拉著后車(發
動機故障車)的兩輛機動車相遇,雙方臨近時,王×
酒性發作精神恍惚突然摔倒在兩車之間,后車雖及
時發現立即采取緊急制動措施,但因情況突然,距
離過近,王×頭部被軋當場死亡。另據現場勘查證
明,雙方在會車時橫向間隔1. 9米,若自行車正常
行駛,是可以安全通過、互不妨礙的。經檢驗,證明
被拖拉故障車制動器、轉向器、燈光等主要機件合
格,駕駛員在這起事故中無違章行為。據此判定受
害者王×負此次事故全部責任,機動車方不負事故
責任。本次事故完全是由于死者本人的過錯造成
的,機動車駕駛員沒有任何過錯,依據《安全法》的
規定,應該減輕機動車方的責任。
按照《安全法》的規定,在責任認定過程中,無
論是對機動車還是對行人,是否違反道路交通法規
并不構成承擔責任與否的標準,而構成承擔責任輕
重的重要標準。關于這一點,《安全法》第57條~
第66條規定了非機動車及行人的通行規定。
二、有證據證明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
置措施
所謂必要處置措施,是指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
取了最大程度制止或減小損害后果的一切技術行
為,而且這些必要的處置措施必須在發生交通事故
之前就已經實施,如果是在事后采取的措施,則不
能減輕責任。
(一)不問機動車駕駛人是否違反交通法規
《安全法》第42條~第56條規定了機動車駕
駛人的通行規定。按照《安全法》第76條之規定,
在行人和非機動車違章的情況下,不考慮機動車駕
駛人有沒有違章,只要能證明其已經采取必要的處
置措施即可。但是機動車駕駛人有無違章行為,卻
會決定其賠償責任的輕重。在行人和非機動車違
章的前提下,機動車駕駛人可能無違章行為,也可
能存在著違章行為。在雙方都有違章行為的情況
下,在我國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處理的實務中,要對
雙方責任作出一個比例,這個比例大小的標準應以
雙方對應盡注意義務程度的輕重來劃分。
在這種情況下,應該以什么標準來判斷機動車
駕駛人是否違章呢?是簡單地以我國關于交通管
理方面的法律和行政法規嗎?筆者認為,鑒于機動
車的高度危險性,不能僅以是否違反交通法規這一
點來判斷機動車駕駛人的責任輕重,而應該考慮機
動車駕駛人的注意義務的實現程度。
在交通事故中判斷車輛對人的過失大小時,對
機動車駕駛人和行人應當分別采用不同的標準。
就機動車駕駛人來說,對他的過失輕重的判斷要根
據其行駛的道路狀況、車輛狀況、法規要求、機動車
駕駛人的自身狀況等進行判斷,分析當事人當時是
否應該回避損害的發生,是否能夠回避損害的發
生。機動車駕駛人負有的是業務上的注意義務,這
種義務與行人作為普通人對自己安全的注意義務
相比,前者要高得多。機動車駕駛人在操縱機動車
時,在精神上應當保持更高的緊張程度。而對一般
行人來說,他們不掌握危險工具,其行為一般不會
給他人的生命、財產造成威脅,但法律同樣要求行
人遵守交通規則,主要目的是為了保護他們的生命
和財產安全,保障道路交通暢通無阻,因而一般不
負有更高的注意義務。不能將機動車駕駛人業務
上的注意義務這種高度的注意義務與普通人的一
般注意義務相提并論,否則,過失的判斷標準是缺
乏科學性和合理性的。
例如,發生在日本名古屋的一宗交通事故。
2000年1月7日21時許,一位步行者在距離人行
橫道70米處橫穿1條寬約14米的機動車道,結果
被駛來的汽車撞倒受傷。根據警察對事故的記錄,
事故類型:人對車輛。車輛事故時狀態狀況正常。
道路狀況:路面狀況干燥,柏油馬路,下坡道路,無
照明,能見度良。事故當時該道路交通量一般。肇
事車輛在事故發生路段的行駛時速約為50公里,
該路段限制時速為50公里。肇事車輛在距行人20
米處發現該行人站立在道路上,并采取緊急制動措
施,但仍然將行人撞倒。這是一個由保險公司代理
和解的案件。根據警方的記錄、勘測圖表等資料和
交通事故的過失判斷標準,雙方達成了在本事故中
行人的過失為10% ~20%;機動車輛駕駛人過失為
80% ~90%的共識。而最終保險公司以行人的過
失輕微為由,未作過失相抵,全額賠償。
(二)機動車駕駛人已采取了必要的處置措施
2004年5月1日起實施的交通事故處理程序
規定明確規定,對機動車與行人發生事故的,交警
將按照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的原則進行調
解;對機動車無違章,而且已經采取必要的安全處
置措施,而行人有違章行為的,將依法減輕機動車
一方的賠償責任。
例如,一小客車由東向西通過一路口時,發現
一自行車由東向南左轉彎,司機立即剎車,但因車
速過快(時速82公里以上),小客車將騎自行車人
撞起,使其頭部碰在小客車擋風玻璃上,自行車被
撞出10余米。騎自行車人經送醫院檢查系重型開
放性顱腦損傷、顱內血腫,救治無效身亡。在本案
中,從自行車被撞遺留路面挫痕距小客車剎車始點
29. 50米的情況分析,自行車轉彎時恰好在小客車
停車距離之內,顯然在其轉彎前未注意避讓直行的
機動車,屬違反《安全法》第62條“行人通過路口或
者橫過道路,應當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通過
有交通信號燈的人行橫道,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指
示通行;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人行橫道的路口,或
者在沒有過街設施的路段橫過道路,應當在確認安
全后通過”的規定。小客車行至有40公里限速路
段,如能嚴格遵守規定速度行駛,發現前方轉彎的
自行車而緊急剎車,該車能在20米之內將車停住
以避免事故發生;但因其嚴重超速行駛,因而未能
避免事故的發生,屬違反《安全法》第42條“機動車
上道路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志標明的最高時速。
在沒有限速標志的路段,應當保持安全車速”的規
定。從表現上看,雙方均違反了道路交通法規,但
是,在本案中,機動車駕駛人如果遵守交通法規,就
可以在20米以內將車停住,即使自行車違反交通
法規未注意避讓直行的機動車,也不會發生此次人
身傷亡事故。但是機動車駕駛人不僅未盡其高度
注意義務,而且違反交通法規超過限制速度一倍以
上駕駛機動車輛,導致事故發生,造成了受害者的
死亡。應該說,機動車方是有比行人更重的過失
的,其承擔的責任應該更大一些。
綜上所述,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
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有證據證明機動車
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綜合發生道路交通
事故當時的具體主客觀條件,即應減輕機動車駕駛
人的責任。
交通法規對騎自行車者有哪些規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五條 【右行】機動車、非機動車實行右側通行。
第三十六條 【分道通行】根據道路條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劃分為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實行分道通行。沒有劃分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機動車在道路中間通行,非機動車和行人在道路兩側通行。
第三十七條 【專用車道的使用】道路劃設專用車道的,在專用車道內,只準許規定的車輛通行,其他車輛不得進入專用車道內行駛。
第三十八條 【通行原則】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現場指揮時,應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應當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
第五十七條 【非機動車行駛規定】駕駛非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應當遵守有關交通安全的規定。非機動車應當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在沒有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應當靠車行道的右側行駛。
第五十九條 【非機動車停放】非機動車應當在規定地點停放。未設停放地點的,非機動車停放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吉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修訂草案)》中規定——醉酒后騎自行車罰款50元
酒后騎自行車罰款50元?!自行車雖然不是機動車,行駛起來沒有多快的速度,但畢竟還是能撞傷人,或者制造出其他什么禍端的;尤其是新推出的電動自行車,最高速度也能達到30公里/小時,發生事故也不在輕處。所以,自行車如果交給一個被酒精麻醉了神經的人去駕駛,手腳不聽腦袋使喚,車輛必走蛇行曲線,后果必然不堪設想。從保護飲酒者本人和他人生命安全的角度出發,對酒后騎自行車者罰款50元不重!
由處罰酒后騎自行車這條罰令,作自然推想:既然開車的、騎車的喝了酒都能產生交通安全問題,是對自己和他人生命不負責任的行為,那么喝了酒步行的呢?眾所周知,人的行為受大腦這個中樞控制,喝了酒之后“指揮系統”就容易發生問題,因為醉漢亂走亂竄引發的交通事故也不在少數,因為酗酒在路上發生的治安糾紛更多,從減少交通事故和治安問題出發,酒后步行也該給予嚴懲。
如果我真的提出這樣的建議,恐怕天下人都懷疑我是喝了酒之后提出的荒唐建議,再不就是腦袋有問題說的胡話:酒后步行還要罰?出門不行了,得在家呆著、坐著、躺著!你可千萬別以為我是在夸張其辭,管理交通管到酒后騎車,這種做法與管理酒后步行一樣的荒唐可笑。之所以交通法明文規定嚴禁駕駛機動車人員飲酒,是因為機動車具有相當的質量和速度,一旦發生事故后果極其嚴重,所以一概禁絕;之所以沒有對騎自行車的加上飲酒限制,是因為自行車是最普遍的代步工具,而且自行車的質量和速度都有限。真沒想到武漢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管交通管到飲酒騎自行車上,也想象不出他們又如何對川流不息的自行車大軍進行酒精監測!
出臺“酒后騎自行車罰款50元”這樣的處罰決定,交通管理局打出的也是“以人為本”、“人性化管理”牌,認為他們這么做是對騎車者和整個交通負責;其實,細細品咂這條罰令的味道,覺得所缺乏的正是“以人為本”、“人性化管理”因素。把騎車人預置為酗酒之徒予以防范,使得正常的少量飲酒也被禁絕,行政執法的“手”伸得太長,對百姓的生活干預得太多,執法帶來的不便太多,這不再是什么“以人為本”,而是“以己為本”,只要自己管理上省心省事,不顧多數人的生活方便;這也不是什么“人性化管理”,而是“偽人性化管理”,機械地強調了交通安全,而忽略了人的正常生活的情況。行政執法部門,立法制規得慎重些,多做些不可行性論證才好啊!
上海市關于自行車與電動的交通法規
求助:rn請問在上海對于自行車和電動車有什么交通規定啊,最好有現行法規原文.rn謝謝啦.論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的減輕
我國2004年5月1日開始實施的《中華人民共
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簡稱《安全法》)第76
條規定了減輕責任的條款:“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
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
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
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
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所
以,構成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的減輕,必須具備兩個
條件:條件一,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
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條件二,有證據證明機
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
一、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
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即受害人有過錯)
據廣州市公安局交警部門一份數據表明, 2004
年3月份,廣州市共發生道路交通事故845宗,死亡
140人,受傷1, 014人,損失折合人民幣300萬元,
其中發生行人交通事故250宗,死亡40人,受傷
240人;發生自行車交通事故141宗,死亡25人,受
傷154人。行人違章成為廣州交通事故的重要原
因。大多數學者認為,即使侵害人沒有任何過錯且
受害人本身有重大過失時,從事這種高度危險作業
的侵害人也不能免除民事責任。法律作這樣的規
定并不意味著,受害人有過錯時侵害人仍要承擔全
部民事責任,不免除民事責任并不意味著必須承擔
全部責任。如果侵害人能證明受害人有重大過失,
可以援引民法通則第131條,以減輕其民事責任。
在汽車交通事故賠償中應按照這一原則進行處
理在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中,
“受害人具有故意,即系自尋傷害時,可以免除加害
人的責任;在受害人具有過失(一般過失或重大過
失)時,不得免除加害人的責任,但可以適用過失相
抵規則,即法庭斟酌雙方過失比例,減少受害人應
得的損害賠償金。”
例如,受害人王×在朋友家飲酒后,醉酒騎自
行車回家,途中與相向駛來的前車拖拉著后車(發
動機故障車)的兩輛機動車相遇,雙方臨近時,王×
酒性發作精神恍惚突然摔倒在兩車之間,后車雖及
時發現立即采取緊急制動措施,但因情況突然,距
離過近,王×頭部被軋當場死亡。另據現場勘查證
明,雙方在會車時橫向間隔1. 9米,若自行車正常
行駛,是可以安全通過、互不妨礙的。經檢驗,證明
被拖拉故障車制動器、轉向器、燈光等主要機件合
格,駕駛員在這起事故中無違章行為。據此判定受
害者王×負此次事故全部責任,機動車方不負事故
責任。本次事故完全是由于死者本人的過錯造成
的,機動車駕駛員沒有任何過錯,依據《安全法》的
規定,應該減輕機動車方的責任。
按照《安全法》的規定,在責任認定過程中,無
論是對機動車還是對行人,是否違反道路交通法規
并不構成承擔責任與否的標準,而構成承擔責任輕
重的重要標準。關于這一點,《安全法》第57條~
第66條規定了非機動車及行人的通行規定。
二、有證據證明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
置措施
所謂必要處置措施,是指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
取了最大程度制止或減小損害后果的一切技術行
為,而且這些必要的處置措施必須在發生交通事故
之前就已經實施,如果是在事后采取的措施,則不
能減輕責任。
(一)不問機動車駕駛人是否違反交通法規
《安全法》第42條~第56條規定了機動車駕
駛人的通行規定。按照《安全法》第76條之規定,
在行人和非機動車違章的情況下,不考慮機動車駕
駛人有沒有違章,只要能證明其已經采取必要的處
置措施即可。但是機動車駕駛人有無違章行為,卻
會決定其賠償責任的輕重。在行人和非機動車違
章的前提下,機動車駕駛人可能無違章行為,也可
能存在著違章行為。在雙方都有違章行為的情況
下,在我國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處理的實務中,要對
雙方責任作出一個比例,這個比例大小的標準應以
雙方對應盡注意義務程度的輕重來劃分。
在這種情況下,應該以什么標準來判斷機動車
駕駛人是否違章呢?是簡單地以我國關于交通管
理方面的法律和行政法規嗎?筆者認為,鑒于機動
車的高度危險性,不能僅以是否違反交通法規這一
點來判斷機動車駕駛人的責任輕重,而應該考慮機
動車駕駛人的注意義務的實現程度。
在交通事故中判斷車輛對人的過失大小時,對
機動車駕駛人和行人應當分別采用不同的標準。
就機動車駕駛人來說,對他的過失輕重的判斷要根
據其行駛的道路狀況、車輛狀況、法規要求、機動車
駕駛人的自身狀況等進行判斷,分析當事人當時是
否應該回避損害的發生,是否能夠回避損害的發
生。機動車駕駛人負有的是業務上的注意義務,這
種義務與行人作為普通人對自己安全的注意義務
相比,前者要高得多。機動車駕駛人在操縱機動車
時,在精神上應當保持更高的緊張程度。而對一般
行人來說,他們不掌握危險工具,其行為一般不會
給他人的生命、財產造成威脅,但法律同樣要求行
人遵守交通規則,主要目的是為了保護他們的生命
和財產安全,保障道路交通暢通無阻,因而一般不
負有更高的注意義務。不能將機動車駕駛人業務
上的注意義務這種高度的注意義務與普通人的一
般注意義務相提并論,否則,過失的判斷標準是缺
乏科學性和合理性的。
例如,發生在日本名古屋的一宗交通事故。
2000年1月7日21時許,一位步行者在距離人行
橫道70米處橫穿1條寬約14米的機動車道,結果
被駛來的汽車撞倒受傷。根據警察對事故的記錄,
事故類型:人對車輛。車輛事故時狀態狀況正常。
道路狀況:路面狀況干燥,柏油馬路,下坡道路,無
照明,能見度良。事故當時該道路交通量一般。肇
事車輛在事故發生路段的行駛時速約為50公里,
該路段限制時速為50公里。肇事車輛在距行人20
米處發現該行人站立在道路上,并采取緊急制動措
施,但仍然將行人撞倒。這是一個由保險公司代理
和解的案件。根據警方的記錄、勘測圖表等資料和
交通事故的過失判斷標準,雙方達成了在本事故中
行人的過失為10% ~20%;機動車輛駕駛人過失為
80% ~90%的共識。而最終保險公司以行人的過
失輕微為由,未作過失相抵,全額賠償。
(二)機動車駕駛人已采取了必要的處置措施
2004年5月1日起實施的交通事故處理程序
規定明確規定,對機動車與行人發生事故的,交警
將按照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的原則進行調
解;對機動車無違章,而且已經采取必要的安全處
置措施,而行人有違章行為的,將依法減輕機動車
一方的賠償責任。
例如,一小客車由東向西通過一路口時,發現
一自行車由東向南左轉彎,司機立即剎車,但因車
速過快(時速82公里以上),小客車將騎自行車人
撞起,使其頭部碰在小客車擋風玻璃上,自行車被
撞出10余米。騎自行車人經送醫院檢查系重型開
放性顱腦損傷、顱內血腫,救治無效身亡。在本案
中,從自行車被撞遺留路面挫痕距小客車剎車始點
29. 50米的情況分析,自行車轉彎時恰好在小客車
停車距離之內,顯然在其轉彎前未注意避讓直行的
機動車,屬違反《安全法》第62條“行人通過路口或
者橫過道路,應當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通過
有交通信號燈的人行橫道,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指
示通行;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人行橫道的路口,或
者在沒有過街設施的路段橫過道路,應當在確認安
全后通過”的規定。小客車行至有40公里限速路
段,如能嚴格遵守規定速度行駛,發現前方轉彎的
自行車而緊急剎車,該車能在20米之內將車停住
以避免事故發生;但因其嚴重超速行駛,因而未能
避免事故的發生,屬違反《安全法》第42條“機動車
上道路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志標明的最高時速。
在沒有限速標志的路段,應當保持安全車速”的規
定。從表現上看,雙方均違反了道路交通法規,但
是,在本案中,機動車駕駛人如果遵守交通法規,就
可以在20米以內將車停住,即使自行車違反交通
法規未注意避讓直行的機動車,也不會發生此次人
身傷亡事故。但是機動車駕駛人不僅未盡其高度
注意義務,而且違反交通法規超過限制速度一倍以
上駕駛機動車輛,導致事故發生,造成了受害者的
死亡。應該說,機動車方是有比行人更重的過失
的,其承擔的責任應該更大一些。
綜上所述,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
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有證據證明機動車
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綜合發生道路交通
事故當時的具體主客觀條件,即應減輕機動車駕駛
人的責任。
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在不違反任何交通法規情況下,跟違反法規的行人,自行車,摩托車等發生碰撞,需要負責任嗎
交法76條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或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負責賠償,即使機動車沒有任何違章,可能機動車唯一的錯誤就是沒有能避開行人、自行車吧。不管交警認定責任在誰都是機動車賠償,這看起來很沒有道理,可在中國,民法通責中“不講過程,只問傷害,同情弱者”就是這個原則。不過出這種事一定要報警報保險的,如果是行人、自行車違章,交警判定對方全責,那就讓他們自己先墊付醫藥費,最后讓保險公司報銷就行了。
有個案例:在上海市,一電瓶車進入機動車道,撞上一輛在等紅綠燈的轎車,把轎車尾燈撞碎,自己手腕骨折。交警判罰,轎車無責、電瓶車全責
騎自行車帶人違反交通法規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并沒有對騎自行車帶人進行限制,我國各省市的規定有所不同,以北京市為例,北京市規定成年人駕駛自行車可以在固定座椅內載一名兒童,但不得載12周歲以上的人員;未成年人駕駛自行車不得載人。
《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中規定:
第五十五條 駕駛非機動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第八點 成年人駕駛自行車、電動自行車可以在固定座椅內載一名兒童,但不得載12周歲以上的人員;未成年人駕駛自行車、電動自行車不得載人。
擴展資料
《北京市道路交通管理規定》中規定:
第二十三條 駕駛非機動車,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禁止在人行道、人行過街通道上或橫過人行橫道時騎行;
(二)畜力車不準進入三環路以內道路或其他明令禁止通行的道路;
(三)人力客、貨運三輪車不準在明令禁止通行的道路上行駛;
(四)非機動車須停放在存車處或指定地點,不準妨礙交通安全與暢通;
(五)不準在道路上學騎自行車;
(六)不準在車行道上滯留。
參考資料來源: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
不違法,以北京市為例。
《北京市道路交通管理規定》對其有相應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 在不通行公共電汽車的道路上,騎自行車可以帶一名學齡前兒童,兒童須坐在安裝牢固的兒童座椅內,通過設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路口時須下車推行,遵守行人的有關規定。
在交叉路口通過無信號燈控制的人行橫道時,須讓按放行信號直行或左轉彎的車輛先行;在設有交通隔離設施的道路上,不準翻越隔離設施進入車行道。
擴展資料:
《北京市道路交通管理規定》相關法條:
第三十二條 不準將機動車交給飲酒后的人員駕駛,不準指使、縱容無駕駛證或飲酒后的人員駕駛機動車。不準占用道路從事維修、擦洗機動車等經營活動。不準在車行道內兜售、發送物品。
第三十四條 在道路上施工作業的,須經道路主管部門批準后,報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審批,按規定的時間、地點、范圍施工準備。
在道路上作業時,須在作業區周圍設置圍擋設施,并在距來車方向不少于50米的地點設置反光的施工或注意危險警告標志,要設置交通標志、交通設施及施劃交通標線的作業。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北京市道路交通管理規定》
你好:新《交通法》在“非機動機交通規則”上沒有關于自行車行駛規則的明文規定,
也就是說,交通法沒有明文禁止騎自己車不能帶人。
符合規定就可以,不符合規定不行。
《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自行車載人的規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
各省實施辦法規定表述上有差異,要求上差不多,以北京市為例:成年人駕駛自行車可以在固定座椅內載一名兒童,但不得載12歲以上的人員;未成年人駕駛自行車不得載人。
騎自行車帶人是否違反交通法規,應該看當地的具體規定而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一條 非機動車載物,應當遵守下列規定:自行車載人的規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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