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認定書復核后幾日重新認定
1、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重新認定的時間一般是四十日內。
2、根據規定,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自受理復核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并作出復核結論;
3、如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責令原辦案單位重新調查、認定的復核結論的,原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十日內重新作出認定。
交通事故復議后,交警一般會在十天內重新認定。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責令重新調查、認定的復核結論后,原辦案單位通常需要在十天內按照該規定重新進行調查,重新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撤銷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原道路交通事故證明。
一、不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重新認定的時限
1、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復核申請應當載明復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
2、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到當事人書面復核申請后五日內,應當作出是否受理決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復核申請不予受理,并書面通知當事人。
(1)任何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并經法院受理的;
(2)人民檢察院對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準逮捕的;
(3)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4)車輛在道路以外通行時發生的事故。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受理復核申請的,應當書面通知各方當事人。如果對認定不服,應盡早提出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二、不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重新認定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自受理復核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對下列內容進行審查,并作出復核結論:
1、道路交通事故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是否正確;
2、道路交通事故責任劃分是否公正;
3、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及認定程序是否合法。
復核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辦法,但是當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召集各方當事人到場,聽取各方當事人的意見。
復核審查期間,任何一方當事人就該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并經法院受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終止復核。
三、申請交通事故重新認定須遞交的材料
1、交通事故重新認定申請書(應載明申請的主要事實、理由、要求和申請人簽名、申 請日期以及通訊地址、郵編和聯系電話等);
2、《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復印件;
3、申請人身份證(戶口簿)復印件;
4、當事人死亡的,須遞交由派出所或居委會、村委會出具的申請人與死者的關系證明;
5、委托申請的,須遞交申請人親筆簽名的委托書以及被委托人身份證(戶口簿)或所委托律師的律師執業證的復印件。必要時需提供公證書。
當事人可以本人或者委托他人申請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同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一樣,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時間也是有一定限制的,通常是30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七十九條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責令重新調查、認定的復核結論后,原辦案單位應當在十日內依照本規定重新調查,重新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撤銷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原道路交通事故證明。
重新調查需要檢驗、鑒定的,原辦案單位應當在檢驗報告、鑒定意見確定之日起五日內,重新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
重新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原辦案單位應當送達各方當事人,并報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
交通事故認定復議的流程
交通事故認定復議一般的申請流程如下:
1、申請人準備材料:申請人需要準備詳細的交通事故發生時間、地點、當事人信息、事故責任認定書等相關材料,并在復議申請書中詳細說明自己不服認定的理由和依據;
2、遞交復議申請:申請人可以將準備好的復議申請書和相關材料直接遞交給有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也可以通過郵寄、網上遞交等方式進行;
3、審理程序:有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會根據法律規定對復議申請進行審理,包括組織聽證、調查取證等方式,最終作出復議決定;
4、處理結果:復議機關會依據事實和法律規定,重新認定交通事故的責任方,做出新的認定書,如果申請人對新認定結果還不服,可以根據法律規定繼續申請訴訟等其他救濟方式。
交通事故認定復議的其條件如下:
1、交通事故認定書存在錯誤:當事人認為交通事故認定書存在錯誤或者事實不符,可以提出交通事故認定復議申請;
2、申請期限內:交通事故認定復議申請期限為60日,自當事人接到認定書之日起計算,逾期不予受理;
3、證據充分:當事人提出交通事故認定復議申請時,應當提供充分的證據材料,以證明其不服認定的理由和依據;
4、申請程序正確:當事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交通事故認定復議申請,包括提交復議申請書和相關材料,參加聽證等程序,并遵守復議機關的決定。
綜上所述,交通事故認定復議的申請應當在申請期限內,并提供充分的證據和材料,以證明認定書存在錯誤或事實不符。同時,當事人應當按照相關程序進行復議申請,并遵守復議機關的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七十一條
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證明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復核申請。當事人逾期提交復核申請的,不予受理,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復核申請應當載明復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同一事故的復核以一次為限。
如何申請交通事故重新認定
1、當事人對于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不服,可以在收到認定書3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警部門提出復核申請,請求重新認定。首先要擬寫復核申請書,復核申請書應當載明復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上一級公安機關收到當事人書面復核申請后應該作出是否受理決定。在復核審查期間,當事人不要啟動訴訟程序,否則公安機關就會終止復核。
2、《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七十一條規定,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證明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復核申請。當事人逾期提交復核申請的,不予受理,并書面通知申請人。復核申請應當載明復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同一事故的復核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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