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如何起訴
交通肇事 附帶民事死亡賠償 起訴狀 ,指 交通肇事致人死亡 附帶民事賠償的 訴訟 狀,是被 交通事故 致死的受害人家屬要求肇事者承擔的民事死亡賠償,但是交通肇事致人死亡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那么我們的民事賠償要求就只能在 刑事訴訟 過程中附帶要求。程序如下: (一)人民法院受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后,應當告知遭受物質損失的被害人或者其他依法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有權提起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 (二)在偵查、預審、審查起訴階段,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提出賠償要求且已經由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記錄在案的,刑事案件起訴后,人民法院應當按照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受理。偵查、起訴階段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調解,當事人雙方達成協議并已經給付,被害人又堅持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也可以受理。 (三)人民法院收到附帶民事訴訟的起訴狀,或者接受口頭起訴后,應當進行審查并在7日內決定是否 立案 。符合 刑事訴訟法 規定的,應當受理,不符合的, 裁定駁回起訴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四十八條 偵查、審查起訴期間,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提出賠償要求,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調解,當事人雙方已經達成協議并全部履行,被害人或者其法定 代理 人、近親屬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有 證據 證明調解違反自愿、合法原則的除外。
車禍過后起訴車主還是保險公司
都起訴,受害方可以將車主(駕駛人),及其保險公司一并起訴。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保險賠償后仍然不足的部分,由車主(或駕駛員)承擔賠償責任。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等費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四條 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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