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 申請人的資格
1. 事故當事人。重新認定事故責任申請人必須是交通事故當事人。
2. 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根據法律規定獲得代理權的人。事故當事人是無行為能力人或者是限制行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對事故責任不服的,可以代理無行為能力人或者是限制行為能力人的當事人提起責任重新認定申請。但申請人仍是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是以代理身份出現。事故當事人喪失了行為能力,其近親屬可以當事人的名義申請重新認定事故責任。當事人死亡的,其申請人資格轉移由其近親屬享有, 其近親屬可以自己的名義申請重新認定。這是申請人資格的繼承,其地位等同于當事人,而不是代為申請。
3. 委托代理人。
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授權而發生的代理是委托代理。委托代理人以委托人的名義,申請事故責任重新認定,不能以自己的名義申請責任重新認定。
二、 在事故中不負事故責任的當事人提出申請的,原則上不予受理。
三、 申請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申請人應當在法定期限內提出。逾期申請的,不予受理。
四、 申請人須遞交以下材料:
(一) 交通事故重新認定申請書(應載明申請的主要事實、理由、要求和申請人簽名、申 請日期以及通訊地址、郵編和聯系電話等);
(二) 《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復印件;
(三) 申請人身份證(戶口簿)復印件;
(四) 當事人死亡的,須遞交由派出所或居委會、村委會出具的申請人與死者的關系證明;
(五) 委托申請的,須遞交申請人親筆簽名的委托書以及被委托人身份證(戶口簿)或所委托律師的律師執業證的復印件。必要時需提供公證書。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六十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法律分析:1、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復核申請。2、復核申請應當載明復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3、重新認定只有一次。重新認定決定是對該事故責任的最終認定,對重新認定決定不服的,不能再次申請重新認定。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七十一條 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證明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復核申請。當事人逾期提交復核申請的,不予受理,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復核申請應當載明復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同一事故的復核以一次為限。
申請 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 ,應當在 事故責任認定書 送達之日起三日內,以書面形式向上一級交管部門提出申請。根據《 道路交通事故 處理程序規定》第七十一條的規定,當事人對道路 交通事故認定 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 交通事故認定書 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證明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復核申請。當事人逾期提交復核申請的,不予受理,并書面通知申請人。復核申請應當載明復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同一事故的復核以一次為限。
法律客觀:《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七十一條 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證明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復核申請。當事人逾期提交復核申請的,不予受理,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復核申請應當載明復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同一事故的復核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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