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的等級劃分的規定是什么
交通事故的等級劃分的規定是:
1、輕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輕傷1至2人,或者財產損失機動車事故不足1000元;
2、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傷1至2人,或者輕傷3人以上;
3、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10人以下;
4、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傷11人以上。
交通事故的構成要素有哪些
1、必須是由于車輛造成的事故,交通事故的造成中有車輛的涉及,其中車輛就包括有機動車和非機動車;
2、在道路上發生的事故,是允許機動車通行的地方;
3、在運動中發生,車輛在行駛或者是停放的過程中發生的事故,才算是交通事故;
4、有事態發生,主要指的是有碰撞、失火、刮擦、翻車等情況的發生;
5、必須有損害后果的發生,損害后果是指由于車輛發生事故導致的直接損害。
法律依據:《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六條
根據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程度和數額,交通事故分為輕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具體標準由公安部制定。
交通事故等級劃分標準是怎樣的
交通事故等級劃分標準是怎樣的根據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程度和數額,交通事故分為輕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輕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輕傷1至2人,或者財產損失機動車事故不足1000元,非機動車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傷1至2人,或者輕傷3人以上,或者財產損失不足3萬元的事故;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財產損失3萬元以上不足6萬元的事故;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傷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時重傷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時重傷5人以上,或者財產損失6萬元以上的事故。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交通事故的等級標準是什么
一、交通事故的等級標準是什么
1、交通事故等級劃分標準如下:
(1)輕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輕傷1至2人,或者財產損失機動車事故不足1000元,非機動車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
(2)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傷1至2人,或者輕傷3人以上,或者財產損失不足3萬元的事故;
(3)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財產損失3萬元以上不足6萬元的事故;
(4)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傷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
2、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六條
根據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程度和數額規定:交通事故分為輕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具體標準由公安部制定。
二、交通意外傷殘鑒定怎么進行
1、交通事故傷殘鑒定流程是由具有資格的傷殘鑒定機構對在客觀檢驗的基礎上,評價確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等級的過程;
2、鑒定應當在二十日內完成;需要延期的,經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十日。鑒定周期超過時限的,須報經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
3、鑒定機構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檢驗、鑒定、評估。檢驗、鑒定、評估結果確定后,應當出具書面結論,由檢驗、鑒定、評估人簽名并加蓋機構印章;
4、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檢驗、鑒定結果后二日內將檢驗、鑒定結論復印件交當事人。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檢驗、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鑒定結論復印件后三日內提出重新檢驗、鑒定的申請。經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后,應當另行指派或者委托專業技術人員、有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重新檢驗、鑒定;
5、當事人對自行委托的檢驗、鑒定、評估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鑒定、評估結論后三日內另行委托檢驗、鑒定、評估,并告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備案;
6、當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殘的,在治療終結后,應當由具有資質的傷殘鑒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傷殘鑒定機構可以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派、委托,也可以由當事人自行委托;
7、申請重新檢驗、鑒定、評估以一次為限。重新檢驗、鑒定、評估的時限與檢驗、鑒定、評估的時限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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