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車禍后如何處理流程
車禍發生后的處理流程如下:
1、受理報案。公安交通治理部分接到當事人或其他人的報案之后,按照管轄范圍予以立案。
2、現場處理。公安交通治理部分受理案件后,立刻派員趕赴現場,搶救傷者和財產,勘查現場,收集證據。
3、責任認定。在查清交通事故事實的基礎上,公安交通治理部分根據事故當事人的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的因果關系、作用大小等,做出對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
4、裁決處罰。公安交通治理部分應依占有關劃定,對肇事責任人予以警告、罰款、吊扣、吊銷駕駛證或拘留的處罰。
5、損害賠償調解。對交通事故造成的職員傷、亡及經濟損失的賠償,按照有關劃定和賠償尺度,根據事故責任劃分相應的賠償比例,由公安交通治理部分召集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雙方同意達成協議,由事故調解職員制作并發給損害賠償調解書。
6、向法院起訴。如雙方當事人在法按期限內調解無效,公安交通治理部分終止調解,并發給調解終結書,由當事雙方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出車禍后處理流程具體如下:
1、立即停車。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時必須立即停車。停車以后按規定拉緊手制動,切斷電源,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如夜間事故還需開示寬燈、尾燈。在高速公路發生事故時還須在車后按規定設置危險警告標志。
2、及時報案。當事人在事故發生后應及時將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肇事車輛及傷亡情況。打電話或委托過往車輛、行人向附近的公安機關或執勤交警報案,在警察來到之前不能離開事故現場,不允許隱匿不報。在報警的同時也可向附近的醫療單位、急救中心呼救、求援。如果現場發生火災,還應向消防部門報告。“交通事故報警”、“急求中心”、“火災報警”的全國統一呼叫電話號碼分別為“122”、“120”、“119”。當事人需得到對方明確答復方能掛機,并立即回到現場通報聯系情況、等候救援及接受調查處理等。
3、保護現場。保護現場的原始狀態,包括其中的車輛、人員、牲畜和遺留的痕跡、散落物不隨意挪動位置。當事人在交通警察到來之前可以用繩索等設置保護警戒線,防止無關人員、車輛等進入,避免現場遭受人為或自然條件的破壞。為搶救傷者,必須移動現場肇事車輛、傷者等,應在其原始位置做好標記,不得故意破壞、偽造現場。
4、搶救傷者或財物。當事人確認受傷者的傷情后,能采取緊急搶救措施的,應盡最大努力搶救,包括采取止血、包扎、固定、搬運和心肺復蘇等。并設法送就近的醫院搶救治療,除未受傷或雖有輕傷本人拒絕去醫院診斷外,一般可以攔搭過往車輛或通知急救部門、醫院派救護車前來搶救。對于現場散落的物品及被害者的錢財應妥善保管,注意防盜訪搶。在有可能發生大火、爆炸的險情時,應及時采取措施排除。
5、做好防火防爆措施。事故當事人還應做好防火防爆措施,首先應關掉車輛的引擎,消除其他可能引起火警的隱患。事故現場禁止吸煙,以防引燃泄漏的燃油。載有危險物品的車輛發生事故時,危險性液體、氣體發生泄漏,要及時將危險物品的化學特性,如是否有毒,易燃易爆、腐蝕性及裝載量、泄漏量等情況通知警方及消防人員,以便采取防范措施。
6、協助現場調查取證。在交通警察勘察現場和調查取證時,當事人必須如實向公安交通管理機關陳述交通事故發生的經過,不得隱瞞交通事故的真實情況,應積極配合協助交通警察做好善后處理工作,并聽候公安交警部門處理。
交通事故處理流程
交通事故處理流程是:
1、現場勘查
(1)發生交通事故后,無人員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或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并且基本事實清楚的,可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撤離現場。對事實、成因有爭議的,必須保護好現場,并迅速打122,報告交警。車輛有保險的,應及時告知保險公司到現場。
(2)值班民警接到指令后,必須嚴格在規定的時間內快速趕赴現場,并快速處置現場。
(3)進行現場勘查包括現場訪問、攝影、制圖、丈量、勘驗等系列工作。
(4)現場勘查記錄經復核無誤后,應要求當事人或見證人在現場圖上簽名。
(5)為檢驗需要,必要時可扣留肇事車輛和當事人的相關證件。
(6)與當事人預約事故處理時間。
(7)事后展開調查必須依法進行,包括詢(訊)問、痕跡提取檢驗、技術檢測、損害評估和其他必要的鑒定。
2、責任認定
(1)在調查階段,必要時召集當事人到交通事故處理中心舉行聽證。
(2)在查明事故的基本事實和收集充足的證據后,嚴格按照規定時間依法作出責任認定。
(3)公布責任時,必須召集各方當事人到席講清事故的基本事實和認定責任的理由與依據。
(4)告知當事人申請重新認定的權利和法律時效。
3、處罰
(1)責任認定發生法律效力后,應對責任當事人作出處罰意見呈送領導審批。
(2)根據領導作出的處罰決定填寫處罰裁決書。
(3)向責任人宣布處罰裁決。
(4)告知當事人申請行政復議的權利和法律時效。
(5)完善處罰的相關手續。
(6)執行處罰。
4、賠償調解
收集與損害賠償相關的證明、票據、各種資料。
在收到認定書后10日內各方一致書面申請公安調解調解成功后,制作《調解書》,并分別送交當事人。
調解未成功或未向公安機關申請調解、逾期申請、對事故認定、檢驗、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在法定時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5、訴訟途徑解決
(1)收到責任認定書后,在交警給出的時間內不予起訴的,也沒有達成調解意見的,交警將肇事車輛放車。
(2)收到責任認定書后,受害人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訴,同時要全保全查封對方車輛,以保證將來的執行。特別是傷情較重,需要住院治療一段時間的,或者手術治療的。
(3)法院立案后,向交警部門下達《協助執行通知書》,查封車輛。
(4)法院開庭,可能構成需要傷殘鑒定的,向法院提交鑒定申請。
(5)鑒定結果出來后,或者治療基本結束后,法庭開庭審理,判決。
(6)受害人申請執行。
急救方法:
1、向旁人請求支援。無法自行處理時,一定要向旁人求救。及時聯絡救護。另外無論多大的車禍都需要報警。確保傷者安全。
原則上盡量不要移動傷者。但若出事地點太危險,則找人幫忙,小心地將傷者搬移至安全場所。
防止引發其他車禍。利用三角板警示標志提醒后方來車。
2、車禍時可能引起各種程度不一的傷害。最重要的是要沉著應對。首先要檢查的是意識及呼吸、脈搏的有無。千萬不要扭曲傷者身體,因為車禍時常傷及頸部骨頭及神經,扭曲傷者身體更是致命的動作。
除了檢視意識、呼吸、脈搏外,更重要的是檢查有沒有大出血。
血液自傷口大量噴出的動脈性出血或滴滴嗒嗒大量流出的靜脈性出血,都可能造成生命危險。
此時需盡速進行止血。要用干凈的手帕壓住傷口,利用直接壓迫法來防止大出血。大出血時很容易引起休克,所以必須施行休克救護。
若為意識清醒、未有大出血的輕傷,只要在救護車抵達前,依傷勢來進行救護即可。
3、車禍時,無論傷勢多么輕微,即使看來毫發無傷,也一定要接受醫師診治。
車禍時若未接受醫師仔細的診治,可能引起令人意想不到的后遺癥。到時不僅是受害者,在肇事者來說也可能帶來金錢或精神上的損害。
交通事故肇事處理流程是什么
發生交通事故的處理流程如下:
1、停車并下車查看;
2、造成人員傷亡,撥打急救電話;
3、報警并通知投保的保險公司;
4、在事故現場協助救助傷員;
5、交警到場后,如數告知事故發生經過
一、1、現場勘查和調查取證
對發生致人重傷、死亡或財產重大損失的道路交通事故,接到報警后,一定要快速到達現場,到達現場后,迅速搶救傷者,控制肇事者,劃定現場保護范圍,尋找目擊證人,勘查事故現場,對肇事逃逸的要及時布置警力進行堵截。進行現場勘查時一定要及時迅速、全面細致。對現場的證據一定要及時提取,依法提取,妥善保管。對需要檢驗、鑒定的要及時進行檢驗、鑒定。
2、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它對能否構成刑事案件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及時送達當事人。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確了交通事故認定書為證據(鑒定結論),它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當事人發生交通事故基本事實和證據的集中體現,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交通事故案件進行勘查、調查后做出的專業性很強的科學結論,它只是證明當事人發生交通事故的事實本身,不是對交通事故的處理決定,是當事人保護自己合法、正當權利的依據。
3、立案、破案
對經過調查的交通肇事案,符合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立案標準且歸自己管轄的,應當立即轉為刑事案件,按照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進行,制作《呈請立案報告書》,報經上級公安機關領導批準,予以立案。立案后,應當進行偵查,全面客觀的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或者罪重的材料,并予以審查核實。
在此需要注意的是,對于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立案,與其它刑事案件有所不同。因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只有在分清當事人責任的基礎上才能確定肇事者是否有罪。作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沒有作出事故認定書前,對很多交通肇事案的責任是不明確的,也就是說對能否構成刑事案件是不明確的;因此作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很多交通肇事案只有在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后,才能知道應該適用什么樣的程序,是該適用一般事故處理程序,還是適用辦理刑事案件程序。作為辦案人員一定要在這個問題上把握準確。
對于符合破案條件的案件,辦案部門應當制作破案報告,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破案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犯罪事實已有證據證明;
(二)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
(三)犯罪嫌疑人或者主要犯罪嫌疑人已經歸案的。
破案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案件偵查結果;
(二)破案的理由和根據;
(三)破案的組織分工和方法步驟;
(四)其他破案措施和下一步的工作意見。
4、偵查終結
偵查終結的案件,偵查人員應當制作結案報告。結案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況;
(二)是否采取了強制措施及其理由;
(三)案件的事實和證據;
(四)法律依據和處理意見。
偵查終結案件的處理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重大、復雜、疑難的案件應當經過集體討論決定。偵查終結后,應當將全部案卷材料加以整理,按要求裝訂立卷。向人民檢察院移送案件時,只移送訴訟卷,偵查卷由公安機關存檔備查。對于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認定正確,法律手續完備,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應當制作《起訴意見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后,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5、強制措施
刑事強制措施共5種: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刑事拘留、逮捕。
需要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的,應當制作《呈請取保候審報告書》,說明取保候審的理由及采取的保證方式,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并簽發《取保候審決定書》。《取保候審決定書》應當向犯罪嫌疑人宣讀,由犯罪嫌疑人簽名(蓋章)、捺指印。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的,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對同一犯罪嫌疑人,不得同時責令其提出保證人和交納保證金。公安機關決定取保候審的,應當及時通知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派出所執行。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
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既不交納保證金,又無保證人擔保的,可以監視居住。拘留犯罪嫌疑人,應當填寫《呈請拘留報告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簽發《拘留證》。執行拘留時,必須出示《拘留證》,并責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證》上簽名(蓋章)、捺指印,其拒絕簽名(蓋章)、捺指印的,偵查人員應當注明。對于被拘留人,公安機關應當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時內進行訊問。拘留后,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制作《拘留通知書》,送達被拘留人家屬或者單位,對沒有在二十四小時內通知的,應當在拘留通知書中注明原因。
對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審查后,根據案件情況報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分別作出如下處理:
(一)需要逮捕的,在拘留期限內,依法辦理提請批準逮捕手續;
(二)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但不需要逮捕的,依法辦理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手續后,直接向人民檢察院移送起訴;
(三)拘留期限內未能查清犯罪事實的,依法辦理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手續后,繼續偵查。
對于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經過審查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應立即提請批準逮捕。需要提請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制作《提請批準逮捕書》一式三份,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對被逮捕的人,必須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時內進行訊問,對犯罪嫌疑人執行逮捕后,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制作《逮捕通知書》,送達被逮捕人家屬或者單位,對沒有在二十四小時內通知的,應當在逮捕通知書中注明原因。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第一款規定,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
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
交通事故現場處理流程是什么
交通事故處理流程是:
1、發生交通事故的車輛必須立即停車,當事人必須保護現場,搶救傷者和財產,并迅速報案。
2、交通部門現場勘查,收集證據。
3、交通部門交通事故責任認定。
4、交通部門組織賠償調解。
5、調解不成向人民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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