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可以劃分幾個責任
交通事故可以劃分4個責任,具體如下:
1、全部責任,當事人的違章行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違章行為的一方應承擔全部責任,其他方不負擔事故的責任;
2、平等責任,雙方當事人的違章行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作用相稱的,雙方負平等責任;
3、主次責任,雙方當事人的違章行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負主要責任,另一方負次要責任;
4、無責任,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
對交通事故認定提出異議的途徑:
1、陳述和申辯,如果是當場受到處罰的,可以當場直接向處罰人員進行陳述和申辯,非當場處罰的會在一個擬處罰告知書上告知你可在7日內到大隊陳述和申辯;
2、復核申請,陳述和申辯后做出處罰決定書,不服的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級公安或同級政府提出書面復核申請,核申請應當載明復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復核的結果有維持原決定、撤銷原決定、撤銷原決定并責令原機關重新做出決定三種;
3、復核結果是“撤銷原決定并責令原機關重新做出決定”,但原機關逾期不做決定的,可向原機關的監督或監察部門交申請要求快點做決定;
4、或直接就向上級復議或向法院起訴。
綜上所述,交通事故責任劃分為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和無責任。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如何劃分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應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具體責任劃分標準如下:
1、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2、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3、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交通事故責任劃分后賠償比例具體如下:
1、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
(1)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首先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
(2)其次,對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機動車一方按照以下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機動車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負全部責任的,承擔100%的賠償責任;
機動車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負主要責任的,承擔80%的賠償責任;
機動車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負同等責任的,承擔60%的賠償責任;
機動車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負次要責任的,承擔40%的賠償責任;
機動車一方無責任的,承擔10%的賠償責任;
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在禁止非機動車和行人通行的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一方無責任的,承擔5%的賠償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未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機動車方在該車應當投保的最低保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對超過最低保險責任限額的部分,按照第一款的規定賠償。
2、是機動車與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與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擔賠償責任:
(1)負事故全部責任的,承擔100%的賠償責任;
(2)負主要責任的,承擔70%的賠償責任;
(3)負同等責任的,承擔50%的賠償責任;
(4)負次要責任的,承擔30%的賠償責任;
(5)無責任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6)屬于交通事故意外事故,各方均無責任的,應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視具體情況確定雙方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出具的期限規定具體如下:
1、一般的交通事故,如果事實簡單,責任清楚,負責處理的交警當天或者第二天,就可以開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2、如果事故中造成人員受傷、死亡等一些后果,需要勘查現場,進行相關的技術鑒定,這種情況下,十五個工作日之,交警部門可以出具事故責任認定書;
3、要是發生特別重大、復雜的交通事故,需要勘查、走訪、鑒定等技術手段比較多,也比較復雜,出具具體事故責任認定書的時間就不好判斷了。但大部分情況下,十五個工作日內,交警就會把事故責任認定書下發給事故雙方;
4、所以事故認定總的時間最長不超過40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送達當事人。
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后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報告、鑒定意見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有條件的地方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試行在互聯網公布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但對涉及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應當保密。
第六十四條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車輛、道路和交通環境等基本情況;
(二)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經過;
(三)道路交通事故證據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四)當事人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及責任或者意外原因;
(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名稱和日期。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由交通警察簽名或者蓋章,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專用章。
交通事故要如何劃分責任
法律分析:1、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2、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當事人逃逸,造成現場變動、證據滅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3、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4、各方均無導致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四十五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過調查后,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將交通事故責任劃分為: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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