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證扣分規則。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累積記分周期為12個月,滿分為12分,從機動車駕駛證初次領證之日起計算。駕駛證初次領證日期即為清分日期,每周年為一個記分周期。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記分未達到12分,所處罰款已經繳納的,記分予以清除;記分未達到12分,但尚有罰款未繳納的,記分轉入下一記分周期。
交通新規于2022年4月1日實施。公安部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主要是進一步改革和完善交通違法行為記分制度。
在新交規的修訂細則中,對過去經常出現的一些不合理或不完整的問題進行了更加嚴謹的修訂。此外,最重要的是降低了扣分要求,扣分規則由原來的12分、6分、3分、2分、1分調整為12分、9分、6分、3分、1分。
以下是新交規的扣分標準:
12分:
1. 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
2.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不構成犯罪的。
3. 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號牌、校車標牌或者其他機動車號牌的。
4. 駕駛校車、公路客車、旅游客車超載20%以上,或者駕駛其他客車超載100%以上的。
5. 駕駛校車、中型以上載客貨車、危險品運輸車在高速、城市快速路上行駛20%以上,或者駕駛其他車輛在高速、城市快速路上行駛50%以上的。
6. 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路上通過中央分隔帶倒車、逆行、掉頭的。
7. 代替實際機動車駕駛人接受違章處罰和記分,從中牟取暴利。
9分:
1. 駕駛7座以上載客汽車超載50%以上不滿100%的。
2. 駕駛校車、中型以上載客貨車、危險品運輸車,在高速、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超速50%以上的。
3. 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路上違法停車的。
4. 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或者故意遮擋、污損機動車號牌的。
5. 駕駛不符合準駕車型的機動車的。
6. 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駕駛校車的。
7. 中型客車、危險品運輸車輛連續行駛4小時以上未停車休息或停車時間少于20分鐘的。
6分:
1. 駕駛校車、公路客車、旅游客車超載小于20%,或者駕駛7座以上載客汽車超載20%以上不滿50%,或者駕駛超載50%以上不滿100%的其他載客汽車的。
2.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駕駛校車、中型以上載客貨車、危險貨物運輸車超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駕駛超速20%以上未超過50%的。
3. 駕駛校車、中型以上載客貨車、危險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超過限速20%以上50%以下的,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超速50%以上行駛的。
4. 駕駛載重超過最大允許總質量50%以上的貨車。
5. 駕駛機動車運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未按規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或者未懸掛警示標志、采取必要措施的。
6. 駕駛機動車攜帶超限不可分解物品,不按規定時間、視頻、速度行駛或者未懸掛警示標志的。
7. 駕駛、送東西運輸危險化學品,未經批準進入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禁區的。
8. 駕駛機動車不按交通信號燈行駛的。
9. 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在扣留期間駕駛機動車的。
10. 交通事故發生后逃逸,造成輕傷或者財產損失,尚不構成犯罪的。
11. 駕駛機動車在早期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違法占用應急車道的。
3分:
1. 駕駛校車、公路客車、旅游客車和其他7座以上客車超載20%以上50%以下的。
2. 駕駛校車、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或者危險貨物運輸車輛以外的機動車,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以超過20%的速度行駛不滿50%的。
3. 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駕駛機動車不按照規定車道行駛的。
4. 駕駛機動車不按規定超車、讓行,或者在高速、城市快速路逆行的。
5. 駕駛機動車,超車或者占用對向車道,穿插等候車輛,當前方機動車停車排隊或者緩慢行駛時。
6. 駕駛機動車有撥打、接聽手持電話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
7. 駕駛機動車通過人行橫道不按規定減速、停車或者避讓行人的。
8. 駕駛機動車未按規定避讓校車的。
9. 駕駛載貨汽車裝載超過最大允許總質量的30%但不足50%,或者違反規定載客的。
10. 駕駛未按照規定安裝機動車號牌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
11. 車輛在道路上發生事故后,不按規定使用燈光或者設置警示標志的。
12. 駕駛未按照規定進行定期安全技術檢驗的公路客車、旅游客車或者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的。
13. 駕駛存在安全隱患的校車或者駕駛前未檢查校車車況是否符合安全技術要求就上路行駛的。
14. 連續駕駛貨車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時間少于20分鐘的。
15. 在公路上駕駛機動車低于規定的最低時速的。
1分:
1. 駕駛校車、中型載客貨車或者危險貨物運輸車,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以超過10%的速度行駛未達到20%的。
2. 駕駛機動車不按規定會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不按規定倒車、掉頭的。
3. 駕駛機動車不按規定使用燈光的。
4. 駕駛機動車違反禁令標志、指示標線的。
5. 駕駛機動車的長、寬、高超過規定的。
6. 正在行駛的貨車貨物超過最大允許總質量的30%。
7. 未按照規定進行定期安全技術檢驗的公路客車、旅游客車和危險貨物運輸以外的車輛上路行駛的。
8. 駕駛擅自改變注冊結構、構造或者特征的貨車的。
9. 駕駛機動車時,機動車駕駛人未按規定系安全帶的。
10. 駕駛摩托車不戴安全帽。
超速罰款標準,具體如下:
1、超速超過規定時速10%以內,處以警告,不扣分;
2、超過規定時速10%以上未達20%的,處以200元罰款,記3分;
3、超過規定時速20%以上未達50%的,處以200元罰款,記6分;
4、超過規定時速50%以上的,可吊銷駕駛證并罰款2000元,計12分。
駕駛證扣分新規定是什么
駕駛證扣分新規定,具體如下:
1、飲酒駕車、駕駛不符合車型的機動車、校車載人超過核載20%等一次記12分;
2、暫扣駕駛證駕車、違反信號燈駕駛等一次記6分;
3、高速路駕駛低于最低時速、尚未定期安全檢查等一次記3分;
4、未按規行車、妨礙安全駕駛等一次記2分;
5、不按規使用燈光、會車、未攜帶駕駛證等一次記1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四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行為,除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外,實行累積記分制度。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累積記分達到規定分值的機動車駕駛人,扣留機動車駕駛證,對其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教育,重新考試;考試合格的,發還其機動車駕駛證。
對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在一年內無累積記分的機動車駕駛人,可以延長機動車駕駛證的審驗期。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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