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內容有哪些 根據道交法的規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1)交通事故當事人、車輛、道路和交通環境的基本情況; (2)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 (3)當事人導致交通事故的過錯及責任或者意外情況。 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交通事故處理 專用章,分別送達當事人,并告知當事人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期限和直接向人民 法院 提起 民事訴訟 的權利。 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結果確定之日起5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公安交管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是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也是當事人就民事損害賠償問題向法院提交的重要證據。與原來的區別是,認定書名稱中取消了“責任”兩字。這是因為,事故認定中所指的責任,與民事賠償中應承擔的責任以及刑事或者行政責任,不是一個概念,取消這兩個字是為了避免混淆,同時也更加明確了認定書的性質——屬于證據的一種。 認定書為證據之一種,這種性質決定了該認定書不具有行政可訴性,不服認定書的結論不能提起行政訴訟。也決定了法院在審理交通事故案件時,應該和其他證據一樣進行審查,如有其他證據足以推翻該認定書時,法院無需經過重新認定即可不予采信,因此認定書又不同于鑒定結論。
法律客觀:《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送達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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