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后十五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提出重新認定的申請。所以說,接受交通事故認定書復核的機關是作出認定書的上一級公安機關。另外,申請人復核須遞交以下材料:1、交通事故重新認定申請書;2、《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復印件;3、申請人身份證(戶口簿)復印件;4、當事人死亡的,須遞交由派出所或居委會、村委會出具的申請人與死者的關系證明;5、委托申請的,須遞交申請人親筆簽名的委托書以及被委托人身份證(戶口簿)或所委托律師的律師執業證的復印件。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七十二條 復核申請人通過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復核申請的,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二日內將復核申請連同道路交通事故有關材料移送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復核申請人直接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復核申請的,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五日內提交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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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復核申請是申請人請求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申請人依據客觀事實和相關規定提出的復核請求予以審查,結合申請人的主動投案自首情節和受害人之監護人向作出事故認定書的機關提出書面請求對申請人的從輕處理的意見的申請書。那么,交通事故認定復核的期限是多久呢?今天,太平洋汽車網小編就帶著您一探究竟,下面,一起來看看小編為您搜集整理的相關資料吧。
一、交通事故認定書復核期限:三十日。
二,復核內容結論: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自受理復核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對下列內容進行審查,并作出復核結論:
(一)道路交通事故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是否正確;
(二)道路交通事故責任劃分是否公正;
(三)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及認定程序是否合法。
復核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辦法,但是當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召集各方當事人到場,聽取各方當事人的意見。
復核審查期間,任何一方當事人就該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并經法院受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終止復核。
三、交通事故認定復核的效力。
交通事故認定復核工作對象是交通事故認定書,是對交通事故認定的具體內容即交通事故事實、交通事故成因、交通事故當事人責任的正確性進行核實,審核的主要方式為書面審查。上級公安機關在復核過程中不僅注重下級公安機關提供的證據材料,也要重視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材料和意見。上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經復核可形成責令原辦案單位重新調查、認定的結論和維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結論。
交通事故認定復核是在交通事故認定制度確立后一項重大制度安排。道路交通安全法及配套的法律法規確立了我國當前的交通事故處理的體制,一項重大變革就是取消了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制度,也將交通事故認定書確定為證據使用。作為證據,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時、法院在法庭審理時均可進行審查,從而將交通事故認定納入訴訟證據審查的范疇。實施四年來,交通事故認定書審核工作不盡人意,當事人怨聲載道,客觀上也影響了交通事故的公正處理。其中原因既有制度的缺陷,也有體制的不暢。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
(一)不經過訴訟程序的交通肇事案件缺乏對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審查機制,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認定有疑義沒有救濟途徑,導致有瑕疵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行政程序的證據使用,損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二)進入訴訟程序的交通肇事案件,雖然檢察院和人民法院有權進行審查,但是由于交通事故的特殊性,檢察機關和人民法院對交通事故認定審查力度明顯偏弱。由于交通行業的特殊性,檢察官或法官對交通事故涉及的大量專業技術性知識比較欠缺,審查質量難以保障。在某些地方,甚至出現了根本不審查或根本沒有能力審查而直接適用公安交通管理機關的認定的情況,導致審查機制形同虛設。
(三)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一種特殊的證據,由于其形成過程的特殊性,使得檢察機關和法院在審查時具有先天的障礙。
交通事故認定復核結論對于下級公安交通管理機關來說具有執行力,對下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拒不執行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復核決定的,可以按照《人民警察法》第43條規定予以處理,還可以按照《公安機關內部執法監督規定》辦理,必要時依據《公安機關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規定》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申請人請求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申請人依據客觀事實和相關規定提出的復核請求予以審查,結合申請人的主動投案自首情節和受害人之監護人向作出事故認定書的機關提出書面請求對申請人的從輕處理的意見,將認定書中的主次責任糾正為同等責任。了解更多相關信息,請關注太平洋汽車網。在線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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