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如下:
1、第一時間報案:發生交通事故后要及時撥打122報警電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接到當事人或其他人的報案之后按照管轄范圍予以立案。
2、現場處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受理案件后立即派員趕赴現場,搶救傷者和財產、勘察現場、收集證據。
3、責任認定:在查清交通事故事實的基礎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根據事故當事人的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的因果關系、作用大小等對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做出認定。
相關資料
(1)必須是車輛造成的。車輛包括機動車和非機動車,沒有車輛就不能構成交通事故,例如行人與行人在行進中發生碰撞的就不構成交通事故。
(2)是在道路上發生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范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于公眾通行的場所。
(3)在運動中發生。是指車輛在行駛或停放過程中發生的事件,若車輛處于完全停止狀態,行人主動去碰撞車輛或乘車人上下車的過程中發生的擠、摔、傷亡的事故,則不屬于交通事故。
(4)有事態發生。是指有碰撞、碾壓、刮擦、翻車、墜車、爆炸、失火等其中的一種現象發生。
(5)造成事態的原因是人為的。是指發生事態是由于事故當事者(肇事者)的過錯或者意外行為所致。如果是由于人無法抗拒的各種自然災害造成,均不屬于交通事故。
(6)必須有損害后果的發生。損害后果僅指直接的損害后果,且是物質損失,包括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
一、發生 交通事故 的車輛必須立即停車,當事人必須保護現場、搶救傷者和財產(必須移動時應當標明位置)并立即打“122”電話報警,聽候處理。 二、公安交警部門接報后派員趕赴現場,搶救傷者和財產,勘查取證,恢復交通。 三、經現場勘查,不屬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制作非道路交通事故的結論書送達當事人,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 訴訟 屬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 立案 調查。 四、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根據需要,對交通事故車輛、物品、尸體、當事人的生理和精神狀態及有關道路狀態進行檢驗或者鑒定。 五、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通知死者家屬在事故發生之日起10日內辦理喪葬事宜,并通知當事人及其所在單位或機動車所有人預付傷者的搶救 醫療費 及事故責任 保證金 ,如不預付則暫扣車輛直至事故處理結案。 六、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查明事故原因后,依法對事故作出責任認定。當事人對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 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責任認定書后15日內,向支隊法制科申請重新認定支隊法制科受理后30日內作出重新認定。 交通事故責任 重新認定決定為最終認定。 七、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確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情況后,召集當事人和有關人員對損害賠償進行調解。對交通事故致傷的,調解從治療終結或定殘之日起對交通事故致死的,調解從規定的辦理喪葬事宜結束之日起對交通事故僅造成財產損失的,調解從確定損失之日起,在30日內調解二次,必要時可延長15日。 八、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制作《道路 交通事故調解 書》經調解達不成協議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調解終結書》。 九、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終結或當事一方不履行調解書協議的,當事人應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公安交警部門不再調解。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2017)》第九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 交通事故 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10日內制作 交通事故認定書 。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結果確定之日起5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