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調解書有怎樣的效力
調解協議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后生效,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除當事人有法定的正當理由外,不能反悔或者不履行調解協議書。
【法律依據】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二十二條,當事人自行協商達成協議的,可以按照下列方式履行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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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ǘ┑酵侗5谋kU公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保險理賠服務場所辦理損害賠償事宜。
當事人自行協商達成協議后未履行的,可以申請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交通事故調解協議書的法律效力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主要是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據當事人的共同申請,在查明交通肇事事實及原因、分清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責任、確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情況后,召集有關人員在自愿、合法的原則下對交通事故損害進行公平協商,以解決賠償爭議的活動。調解達成之后,雙方會簽訂調解協議。
那么調解書有什么法律效力呢?
1、調解協議書對雙方當事人具有合同約束力。
法律規定調解協議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后生效,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
從性質上說,調解協議書是雙方在自愿的基礎上達成的,是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具有合同的效力。同時,其又是在公安交管部門的主持下達成的調解協議,因此,調解協議書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除當事人有法定的正當理由外,不能反悔或者不履行調解協議書,從而強化雙方當事人的履約意識,維護調解協議書的嚴肅性。
2、調解協議書具有法定的證據效力。
調解協議書是人民法院處理交通事故賠償爭議案件的重要證據,如果沒有其他證據證明調解協議書無效或者是可撤銷的,所以作為人民法院裁判的依據。
從調解的主體上看,參與調解的受害方與侵權方或其他當事人均是以平等主體的身份簽訂協議。從調解的程序上看,道路交通安全法出臺后,調解不再是交警部門進行行政管理的必須手段,不再是交通事故處理的必經程序。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條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效力是什么
法律主觀:
交通事故認定書 是公安機關作為自己 處理交通事故 的證據,是公安機關對交通事故的責任人作出罰款、拘留、限制駕車人員的資格等 行政處罰決定 的依據,是公安機關對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 進行調解的依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是人民法院定罪量刑和確定損害賠償的證據,根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所載明的內容,顯示其具有書證的特性,因由公安機關制作,故應為公文書證,具有較高的證明效力。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是公安交警在對交通事故進行處理的過程中,依法做出的一種法律文書,而這個文書往往就建立在對事故現場勘驗、檢查之后,依法做出的基礎之上。而往往當事人就需要根據這個認定書確定彼此對事故的賠償責任。
法律客觀: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送達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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