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的情形包括哪些
一、 交通肇事逃逸 的情形包括哪些 (一)明知發生 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當事人駕車或棄車逃離事故現場的; (二)交通事故當事人認為自己沒有事故責任,駕車駛離事故現場的; (三)交通事故當事人有酒后和無證駕車等嫌疑,報案后不履行現場聽候處理義務,棄車離開事故現場后又返回的; (四)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未報案且無故離開醫院的; (五)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給傷者或家屬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聯系方式后離開醫院的; (六)交通事故當事人接受調查期間逃匿的; (七)交通事故當事人離開現場且不承認曾發生交通事故,但有證明應知道發生交通事故的; (八)經協商未能達成一致或未經協商給付賠償費用明顯不足,交通事故當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實信息,有 證據 證明其強行離開現場的。 二、交通肇事逃逸怎樣處罰 (一) 交通肇事 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 有期徒刑 。 這里要注意對“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認定,首先,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條件是“為逃避法律追究”,其次,交通肇事逃逸并沒有時間和場所的限定,不應僅理解為“逃離事故現場”,對于肇事后未逃離(或未能逃離)事故現場,而是在將傷者送至醫院后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時候逃跑的,也應視為“交通肇事后逃逸”。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 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傷五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2、死亡六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六十萬元以上的。 (二)因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 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但 刑法 理論上對“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形成了諸多不同的觀點。本書認為,“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心理態度應限于過失,因為 交通肇事罪 是一種 過失犯罪 ,為保持 犯罪構成 的純潔性,其加重構成的心理態度也應是過失。故《解釋》規定: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后隱藏或者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應當分別依照刑法第232條、第234條第2款的規定,以 故意殺人罪 或者 故意傷害罪 定罪處罰。要注意,在交通肇事的情況下其實很容易會被認定為交通肇事罪,本身只會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 或 管制 的。但因為還有逃逸的情節,那此時的處罰就會比較重,起刑點都是3年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逃逸的情形
法律分析:屬于肇事逃逸的情形如下:
1、明知發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當事人駕車或棄車逃離事故現場的;
2、交通事故當事人認為自己對事故沒有責任,駕車駛離事故現場的;
3、交通事故當事人有酒后和無證駕車等嫌疑,報案后不履行現場聽候處理義務,棄車離開事故現場后又返回的;
4、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未報案且無故離開醫院的;
5、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給傷者或家屬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聯系方式后離開醫院的;
6、交通事故當事人接受調查期間逃匿的;
7、交通事故當事人離開現場且不承認曾發生交通事故,但有證據證明其應知道發生交通事故的;
8、經協商未能達成一致或未經協商給付賠償費用明顯不足,交通事故當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實信息,有證據證明其是強行離開現場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逃逸的情形具體有什么
法律分析:常見的情形有酒后駕車,逃避酒精檢測;報案后逃逸;在現場拒不承認自己是事故車輛駕駛人;事故后找人冒名頂替;認為事故與己無關而駕車離開現場等。
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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