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怎么做傷殘鑒定
法律主觀:
1、受害人方自行選擇法院認可的鑒定機構進行傷殘評定。根據我們的辦案經驗,當事人自行委托評定的,對方有時不會認可,這是就需要重新向法院申請傷殘等級評定。所以,當事人自行委托評定,要考慮對方能否接受。2、申請人民法院委托評定。受害人方可在起訴時申請法院委托有資質機構對傷殘情況進行評定。對該評定結果,如無特殊情況,對雙方都有約束力。法院在接受申請后一般先征求雙方意見,如雙方能夠協商一致選定評定機構的,則由該機構評定,雙方無法達成一致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機構進行評定。這種情況下傷殘鑒定結論很難被推翻,如果對受害者一方不利,則會造成極大的損失
法律客觀: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九條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托具備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尸體檢驗應當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內委托。對交通肇事逃逸車輛的檢驗、鑒定自查獲肇事嫌疑車輛之日起三日內委托。對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檢驗、鑒定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對精神疾病的鑒定,由具有精神病鑒定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五十五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檢驗報告、鑒定意見進行審核,并在收到檢驗報告、鑒定意見之日起五日內,將檢驗報告、鑒定意見復印件送達當事人。
交通事故傷者如何評殘
法律主觀:
交通事故評殘流程如下:
1、受害人向交警部門申請傷殘鑒定。
2、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鑒定機構確定檢驗、鑒定完成的期限,確定的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三十日,若是超過三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3、檢驗、鑒定、評估結果確定后,鑒定機構應當出具書面結論,有檢驗、鑒定、評估人簽名并加蓋機構印章。
4、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檢驗、鑒定結果后二日內將檢驗、鑒定結論復印件交當事人。
5、若是當事人對檢驗、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鑒定結論復印件后三日內提出重新檢驗、鑒定的申請,申請重新鑒定以一次為限。
法律客觀: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五十條
檢驗、鑒定費用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承擔,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自行委托傷殘評定、財產損失評估的除外。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五十一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鑒定機構確定檢驗、鑒定完成的期限,確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超過三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發生交通事故之后怎么做傷殘鑒定
發生交通事故后做傷殘鑒定的流程是向交管部門提出傷殘鑒定申請,鑒定機構最好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或者也可以由律師事務所委托鑒定機構,但申請傷殘鑒定,建立在治療工作已經結束了的情況下,病情未穩定之前不能做傷殘鑒定。
一、發生交通事故之后怎么做傷殘鑒定? 發生交通事故之后應該在治療結束后可以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做傷殘鑒定,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委托鑒定機構。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殘的,在治療終結后,應當由具有資格的傷殘鑒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故此傷殘鑒定應待治療終結,通常是出院后三個月,但若傷情已穩定可以提前根據醫療機構的建議向有資格的傷殘鑒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有固定物的(如骨折治療中安裝的鋼釘)要取出固定物后,才能做傷殘鑒定。 傷殘鑒定機構可以由律師事務所委托,也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派、委托,也可以由當事人自行委托,但在委托之前,一定要了解此鑒定機構是否具備相應的鑒定資質,否則其鑒定結論可能會因此而得不到法院的采納。二、交通事故做傷殘鑒定的流程是什么? (一)受傷人員治療終結后,由當事人或其代理人向大隊提出傷殘評定申請,大隊在作出初步審查后,向傷者發出《傷殘評定預約通知書》; (二)傷者持《傷殘評定預約通知書》按規定的時間和要求到指定的地點接受檢查和評定,對資料不齊全的,評定人有權拒絕評定,待當事人備齊資料后,再行評定; (三)評定人將根據檢查的結果和醫院材料,在法定的三十日內對傷者作出評定的結論; (四)當事人如對作出的評定結論不服,可在接到《傷殘評定書》后十五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提出傷殘重新評定申請。三、交通事故有哪些處理流程? 1、交通部門現場勘查。交警部門對現場勘查記錄經復核無誤后應要求當事人或見證人在現場圖上簽名。為檢驗需要,可以扣留肇事車輛和當事人相關證件。 2、交通部門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交警部門經過調查后,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3、交通部門組織賠償調解。在確認傷者治療終結或確定損害結果后,如果事故當事人同意進行賠償調解,交警部門可以組織調解。調解次數一般不超過2次。調解不成,填寫《調解終結書》,告知當事人在法定時效期間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不申請調解,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4、向人民法院起訴。委托律師或者自行向人民法院起訴,一般在事故發生地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法庭審理過程中,各方可以在法院主持下調解,達成調解協議。調解不成的,由法院依法判決。 5、申請強制執行。如果判決的履行義務人沒有在判決或調解確定的期限內履行賠償義務的,原告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由法院執行局向賠償義務人強制履行賠償義務。 在交通事故中也不是必須要做傷殘鑒定的,如果治療工作結束后交,通事故并沒有給本人造成任何的影響,就沒有做傷殘鑒定的必要性。如果需要做傷殘鑒定,最好不要自己隨便選擇鑒定機構,因為沒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結論是不會被采納的。
車禍怎么做傷殘鑒定
車做傷殘鑒定的方法如下:
1、委托,司法鑒定機構和社會專業司法鑒定人接受司法機關的委托,從事委托請求事項的司法鑒定;
2、受理,司法鑒定機構收到委托書后,應對委托人的委托事項進行審核,并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3、初次鑒定,鑒定機構受理案件后,應當指派具有社會專業司法鑒定資格的人員承擔鑒定工作,同一鑒定事項應當由兩名具有社會專業司法鑒定資格的人員進行;
4、補充鑒定,司法鑒定機構接受委托進行補充鑒定,應當對委托人請求的事項進行審查;
5、重新鑒定,對重新鑒定,專業司法鑒定機構應當要求委托人提供與原鑒定材料相同的材料;
6、復核鑒定,對鑒定結論有異議需進行復核鑒定的,其他資質較高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接受委托,進行復核鑒定;
7、司法鑒定文書的出具,司法鑒定人完成社會專業司法鑒定工作后,應當出具司法鑒定文書。
傷殘評定標準如下:
1、一級傷殘劃分依據為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意識消失、各種活動均受到限制而臥床、社會交往完全喪失;
2、二級傷殘劃分依據為日常生活需要隨時有人幫助、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動、不能工作、社會交往極度困難;
3、三級傷殘劃分依據為不能完全獨立生活,需經常有人監護、僅限于室內的活動、明顯職業受限、社會交往困難;
4、四級傷殘劃分依據為日常生活能力嚴重受限,間或需要幫助、僅限于居住范圍內的活動、職業種類受限、社會交往嚴重受限;
5、五級傷殘劃分依據為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需要指導、僅限于就近的活動、需要明顯減輕工作、社會交往貧乏;
6、六級傷殘劃分依據為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償,部分日常生活需要幫助、各種活動降低、不能勝任原工作、社會交往狹窄;
7、七級傷殘劃分依據為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嚴重受限、短暫活動不受限,長時間活動受限、不能從事復雜工作、社會交往能力降低;
8、八級傷殘劃分依據為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部分受限、遠距離活動受限、能從事復雜工作,但效率明顯降低、社會交往受約束;
9、九級傷殘劃分依據為日常活動能力大部分受限、工作和學習能力下降、社會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10、十級傷殘劃分依據為日常活動能力輕度受限、工作和學習能力有所下降、社會交往能力輕度受限。
綜上所述,發生車禍的應當進行傷殘鑒定,提交相應的材料,有關部門應當出具司法鑒定文書。
【法律依據】:
《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十二條
委托人委托鑒定的,應當向司法鑒定機構提供真實、完整、充分的鑒定材料,并對鑒定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司法鑒定機構應當核對并記錄鑒定材料的名稱、種類、數量、性狀、保存狀況、收到時間等。
訴訟當事人對鑒定材料有異議的,應當向委托人提出。
本通則所稱鑒定材料包括生物檢材和非生物檢材、比對樣本材料以及其他與鑒定事項有關的鑒定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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