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賠償責任劃分
交通事故賠償責任劃分如下:
1、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2、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
3、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4、因兩方或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5、各方均無導致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6、當事人逃逸,造成現場變動、證據滅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
交通事故賠償項目如下:
1、醫療費: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
2、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3、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4、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5、住宿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標準;
6、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
7、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8、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
9、殘疾輔助器具費: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
10、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
11、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
12、精神損害撫慰金。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
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
第七條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第八條
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受害人定殘后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并結合配制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第九條
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第十條
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 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第十一條
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第十二條
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第十三條
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 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
第十四條
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第十五條
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第十六條
被扶養人生活費計入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
第十七條
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額。
交通事故責任劃分有幾個層級
交通事故責任劃分的層級,具體如下:
1、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普通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其中,事故造成的急性工業中毒的人數,也屬于重傷的范圍。
交通事故的認定方法如下:
1、引起道路交通事故的行為主體為參與交通活動的人;
2、行為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引起事故發生;
3、行為人具有過錯,或者屬于行為人不能預見的意外事故;
4、導致了人員傷亡、車輛、物品損壞等后果。
綜上所述,交通事故分為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和普通事故4個等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交通事故責任的劃分標準是什么
交通事故責任的劃分標準是:
1、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2、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3、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4、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法律依據】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
交通事故可以劃分幾個責任
交通事故可以劃分4個責任,具體如下:
1、全部責任,當事人的違章行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違章行為的一方應承擔全部責任,其他方不負擔事故的責任;
2、平等責任,雙方當事人的違章行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作用相稱的,雙方負平等責任;
3、主次責任,雙方當事人的違章行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負主要責任,另一方負次要責任;
4、無責任,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
對交通事故認定提出異議的途徑:
1、陳述和申辯,如果是當場受到處罰的,可以當場直接向處罰人員進行陳述和申辯,非當場處罰的會在一個擬處罰告知書上告知你可在7日內到大隊陳述和申辯;
2、復核申請,陳述和申辯后做出處罰決定書,不服的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級公安或同級政府提出書面復核申請,核申請應當載明復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復核的結果有維持原決定、撤銷原決定、撤銷原決定并責令原機關重新做出決定三種;
3、復核結果是“撤銷原決定并責令原機關重新做出決定”,但原機關逾期不做決定的,可向原機關的監督或監察部門交申請要求快點做決定;
4、或直接就向上級復議或向法院起訴。
綜上所述,交通事故責任劃分為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和無責任。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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