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交通事故如何去認定事故責任
一、確定交通事故責任的責任原則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責任原則是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負責,必須由其行為引起,未履行行為的一方不對事故負責。交通事故認定是確定一方行為在事故中發揮作用的程度的技術認定。在確定交通事故責任時,應切實表達當事人在事故中發揮作用的程度,而不考慮法律責任問題。
二、交通責任認定的組成部分
(1)交通事故涉及的當事人必須有一方使用車輛(包括機動車輛和非機動車輛的車輛),并不要求另一方的范圍。另一方可以是與交通活動相關的機動車輛的駕駛員、乘客或行人,或者不以交通為目的但其活動或行為與交通密切相關的其他人。
(2)交通事故發生的地點應當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規定的“道路”范圍內。根據第119條的相關規定,交通事故中界定的“道路”具體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范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輛通行的地方,例如廣場、公共停車場等具有一定公眾通行的場所。除此之外的地方發生的車輛事故,不能稱之為交通事故,但交警部門接到當事人的報案后,應當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7條規定,對該事故作出事故認定,并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事故雙方的賠償標準也可參照交通事故相關法律法規及解釋規定的標準進行賠償。
(3)如果事故是交通事故,其中一輛車必須處于行駛狀態,否則不屬于交通事故。
(4)事故發生的當事人在事故發生時主觀上屬于過失(包括:疏忽或過度自信)、行駛車輛或行人出行時至少有一方有錯誤,否則造成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否則不構成交通事故。
在發生交通事故時,我們通常會確定各方對其行為的責任,并在確定后,可以根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補償或安全教育。交通事故往往會對家庭或其他人的生命構成威脅。因此,安全文明的外出和合法駕駛非常重要。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人撞車的事故怎么定責
人撞車的事故定責如下:
(1)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當事人逃逸,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
(2)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撞車后找人頂包怎么處理
撞車后找人頂包處理是,撞車后找人頂包屬于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情形,構成交通肇事罪的,需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據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發生交通事故時應該做好以下幾點:
1、發生交通事故時立刻停車報警;
2、出現人員受傷應撥打急救電話;
3、保護好事故現場;
4、交警到達事故現場后協助調查取證。
構成交通事故應當具備下列要素:
(1)必須是車輛造成的。車輛包括機動車和非機動車,沒有車輛就不能構成交通事故,例如行人與行人在行進中發生碰撞的就不構成交通事故;
(2)是在道路上發生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范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于公眾通行的場所;
(3)在運動中發生。是指車輛在行駛或停放過程中發生的事件,若車輛處于完全停止狀態,行人主動去碰撞車輛或乘車人上下車的過程中發生的擠、摔、傷亡的事故,則不屬于交通事故;
(4)有事態發生。是指有碰撞、碾壓、刮擦、翻車、墜車、爆炸、失火等其中的一種現象發生;
(5)必須有損害后果的發生。損害后果僅指直接的損害后果,且是物質損失,包括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送達當事人。
交通事故如何定責
交通事故如何定責交通事故定責: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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