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要時,應當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和國家規定的賠償標準,對交通事故后續賠償進行賠償。事故越嚴重,責任方需要賠償的費用和金錢就越多,那么交通事故如何賠償呢?
交通事故賠償項目表
對于不造成人員傷亡的交通事故,如果是輕微的交通事故,雙方愿意協商解決,可以自行解決賠償問題,無需交警介入。如果雙方發生糾紛,他們應該立即報警。最后,根據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中的責任劃分,責任方將賠償車輛維修費用和損失時間。
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害的,責任方應當賠償相應的醫療費、住院費、伙食費、住宿費、交通補償費等。當然,相關的財產損失賠償和損失的時間費用也需要賠償。造成人身傷害達到傷殘等級的,還應當根據傷殘鑒定結果賠償相應的傷殘賠償金和傷殘輔助器具費用。
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在一般賠償費用的基礎上,還應當增加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失費。因責任方違反交通管理法規造成本次重大交通事故的,責任方還應當承擔刑事責任,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事故索賠要多久才能到?
保險公司理賠到達時間無法確定。畢竟每個交通事故的復雜程度不同,每個保險公司的效率也不同。一般來說,如果資料齊全,證據充分,交通事故賠償會在10個工作日內到達。
交通事故賠償標準
雖然國家明確規定了交通事故的賠償標準,但具體賠償金額還是要看實際情況。畢竟對于交通事故新標準,很多賠償金額因地區而異,還有一些金額需要雙方協商,所以雙方的有效溝通協商也很大程度上決定了賠償成本。
如果一方或雙方協商不成,可以共同請求交警調解。如果交警調解不成,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法院會做出公正的判決。發生交通事故后,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有異議的,可以申請復議;如果傷殘鑒定結果為陰性,也可以重新進行傷殘鑒定。
交通殘疾等級的分類依據:
(1)腦、脊髓和周圍神經損傷;
(2)頭面部特定損傷(嚴重者包括眼球缺失、畸形、失明等。);
(3)胸椎損傷愈合及呼吸系統的具體情況;
(4)頸部的特異性損傷(畸形是否愈合,呼吸功能是否受到影響);
(5)特殊腹部損傷;
(6)骨盆特異性損傷;
(7)特殊胸部損傷;
(8)會陰特異性損傷;
(9)四肢特異性損傷;
(10)特定皮膚表面損傷。
交通事故如何結案?
(1)在交警部門的主持下,調解成功后,制作《調解書》,分別發給當事人。雙方當事人到交警部門辦理結案;
(2)雙方自行達成賠償協議,雙方到交警部門辦理結案手續;(三)調解不成的,應當填寫《調解終止書》,送達當事人,并告知當事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這時,我們通常要走民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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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最新賠償標準:
交通事故賠償項目是指交通事故中加害人給予受害人的賠償中包含的項目,主要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營養費、鑒定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等。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在賠償項目和賠償標準上貫徹了全面賠償原則。補償項目中增加了康復費和后續治療費,用“傷殘賠償金”代替了“殘疾人生活補貼”。具體體現在《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
(一)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的賠償項目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和必要的營養費。(二)除第一項外,對受傷、殘疾受害人的賠償項目還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撫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和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康復費、護理費和后續治療費。
一、交通事故賠償標準表
二、交通事故賠償標準
(1)一般車禍賠償標準
1.醫療費用補償標準
醫療費用是指受害人遭受人身傷害后,必須支付的用于醫療檢查、治療和康復訓練的費用。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十九條規定,醫療費用應當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療費用和住院費用收據,結合病歷、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處理的必要性、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醫療費用的賠償數額,應當在一審法院辯論終結前按照實際數額確定。賠償權利人可以在實際發生必要的康復費用、適當的美容費用和其他用于器官恢復訓練的后續治療費用后另行起訴。但根據診斷書或鑒定結論,不可避免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用一并賠償。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對醫療費用等具體損失采取差額賠償原則,即實際支付多少。后續治療費用以標準化補償標準為準。后續治療費用是指“對治療后體征固定,剩余功能障礙或損傷尚未恢復的損傷進行二次治療所需的費用”。定型賠償不考慮特定被害人個人財產損失的算術差,而是基于損害賠償的社會適當性和社會正義性的損害賠償固定標準原則。
2.損失時間的補償標準
誤工費是指受害人受傷至完全治愈期間(即誤工)因無法從事正常工作或勞動而損失或減少的工作和勞動收入的補償費。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二十條規定,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損失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繼續喪失工作的,喪失工作時間可以計算至固定傷殘前一日。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誤工費。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如果被害人不能證明自己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可以參照上一年度上訴法院所在的相同或者類似行業的從業人員平均工資計算?!度松頁p害賠償說明》按實際差額賠償實際費用和損失時間。原《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中,有固定收入的當事人損失時間的最大損失不能超過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的三倍,無固定收入的按國有行業平均收入計算?!督忉尅窙]有對損失的時間設定最大限度。關于“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誤工費”有兩點需要明確:
(一)固定收入必須有合法證明;
(2)受害人必須實際減少固定收入。如果受害者的雇主在受害后未能扣留或扣留其所有收入,其損失的時間費不應得到補償或少付。
3.護理費用補償標準
護理費是指受害人遭受人身傷害,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幫助而支付的費用。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二十一條規定,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護理人員數量和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員有收入的,按規定計算誤工時間;護理人員無收入或者聘用護理人員的,按照當地從事同級別護理的護理人員的勞動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參照確定護理人員數量。護理期應計算到受害者恢復自理能力為止。受害人因殘疾無法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護理期限不得超過20年。殘疾受害者的護理水平應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和為殘疾人準備輔助器具的情況來確定。
被害人實際護理期限超過法院確定的護理期限,被害人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繼續支付護理費用的,確需繼續護理的,法院應當責令賠償義務人繼續支付護理費用5-10年。如果被害人實際護理期限短于法院確定的護理期限,且賠償義務人一次性支付了全部護理費用,是否應當返還額外的護理費用?我們認為,判決確定的護理期限是法官依據法律在自由裁量權范圍內作出的,而被害人依據法院的判決一次性獲得護理費。對于額外的護理費,受害人的繼承人沒有返還的義務,賠償義務人不得索要。
4.交通費補償標準
交通費,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交通費。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二十二條規定,交通費按照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就醫或者轉院治療的實際支出計算。交通費一般按照侵權行為發生地國家機關普通工作人員的差旅費標準支付。普通公共汽車是主要的交通工具。特殊情況下,可以乘坐救護車或出租車,但受害人應說明使用的合理性。交通費用應基于官方賬單;相關憑據應與就醫地點、時間、次數、次數一致。如果沒有,則應從賠償金額中扣除相應的金額。
5.住院伙食補助費的補償標準
住院伙食補助費是指被害人住院期間或者死亡被害人生前住院期間需要補助伙食的費用。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二十三條規定,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費標準確定。被害人確需到其他地方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的,應當賠償被害人本人及其隨行人員實際發生的合理部分食宿費用。住院伙食補助,補助對象是“住院”的“受害者”。如果受害者沒有住院,就沒有這種賠償。
6.營養費補償標準
營養費是指人體受損后發生代謝變化,無法通過日常飲食滿足受損機體對熱能和各種營養物質的需求,必須從其他食物中獲取營養而支付的費用。《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二十四條規定,營養費應當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根據受害人的殘疾程度確定。
(二)受害人受傷、殘疾的賠償標準
除第一項外,受害人受傷、殘疾的賠償項目還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撫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和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康復費、護理費和后續治療費。
1.傷殘賠償的賠償標準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二十五條規定,殘疾賠償金按照被訴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受害人自主決定之日起計算20年。但是,對于60歲以上的人,年齡每增加一年將減少1歲;75歲以上的按5歲計算。
(1)殘疾賠償性質的確定
傷殘賠償的性質是財產損害賠償還是精神損害賠償?這在理論和實踐上都不是一個很明確的問題。《人身損害賠償解釋》以《國家賠償法》的規定為依據,確定了傷殘賠償的性質是指因傷殘導致收入減少或者喪失生活來源造成的財產損失的賠償,否定了《關于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認定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傷殘賠償性質的認定[2001]7號。
(2)確定喪失工作能力程度的標準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職工因工負傷,治療后致殘,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對其勞動能力進行鑒定。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對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治療殘疾程度的等級鑒定。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可分為十個殘疾等級,最重等級為一級,最輕等級為十級。自理障礙可以分為三個層次: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生活不能自理。
(3)殘疾等級的認定標準
目前我國對傷殘等級的鑒定標準可以說是“多階”。不同的主管部門對不同的殘疾人制定了不同的鑒定標準。道路事故案件中受傷人員傷殘程度的評定一般應適用公安部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國家標準》。傷殘賠償金的具體計算公式:
A.殘疾賠償金(60歲以下的人)=殘疾等級(一級100,二級10%等。)×上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20年;
B.殘疾賠償金(60歲以上的人)=殘疾等級(一級100,二級10%等。)×上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20歲-增齡);
C.殘疾賠償金(75歲以上的人)=殘疾等級(一級100,二級10%等。)×上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5年。
當然,在《人身損害賠償解釋》規定的“受害人實際收入未因殘疾而減少,或者殘疾程度較低但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就業”的情況下,殘疾賠償金可以相應調整。
2.殘疾輔助器具補償標準
殘疾輔助器具是由受傷和殘疾受害者購買和準備的自助器具,以補償其受到創傷的身體和器官功能,幫助他們照顧自己或從事生產勞動。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二十六條規定,殘疾人輔助器具的費用按照通用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如有特殊傷害需要,可參照輔助器具準備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補償期限參照編制機構的意見確定。
“普遍適用性”是確定合理費用時的指導原則。該原則的基本要求:
(1)是“普通”,即準備的輔助裝置要排除豪華和奢侈,不能盲目追求高品質。
(2)是“適用”,適用性有兩個測試標準:
A.真正能起到功能補償的作用;
b.滿足“穩定性”和“安全性”的要求。
如何確定編制機構?我國民政部門的假肢和矯形康復機構是從事輔助器具研究和生產的專門機構,可以從事殘疾人輔助器具的鑒定和配制工作。實踐中,法院一般應根據民政部門假肢、矯形康復機構的意見確定殘疾輔助器具的補償費用。超過輔助器具費固定支付期限,賠償權利人確需繼續配制殘疾輔助器具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賠償義務人繼續支付相關費用5-10年。
3.被撫養人生活費補償標準
過去,被撫養人生活費的補償標準是生活補貼或基本生活費的標準。前者每月幾十元,后者實際上是城市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但每月只有兩三百元?!度松頁p害賠償解釋》規定,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為標準,這也體現了賠償與損害的一致性。同時,《人身損害賠償解釋》規定,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至18周歲,60周歲以上的,每增加一年減1歲;75歲以上的算5歲。這也不同于“未成年人計算到16周歲,50周歲以下的每增加一年減一年,50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的規定。
具體計算公式:
(1)被撫養人生活費(未成年人)=殘疾等級(一級100%,二級10%,其他100%等。)×上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18周歲);
(2)被撫養人生活費(無勞動能力,無其他收入來源)=殘疾等級(一級100%,十一級10%,其他100%等。)×上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20年;
(3)受撫養人生活費(60歲以上)=殘疾等級(一級100%,二級10%,其他100%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20歲-增長年齡);
(4)受撫養人生活費(75歲以上)=殘疾等級(一級100%,二級10%,其他100%等。)×上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支出×5年。
4、康復費、護理費等費用
康復費用要有相關證據,比如醫藥費賬單。
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護理人員數量和護理期限確定。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規定的誤工時間計算;護理人員無收入或者聘用護理人員的,按照當地從事同級別護理的護理人員的勞動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參照確定護理人員數量。
護理期應計算到受害者恢復自理能力為止。受害人因殘疾無法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護理期限不得超過20年。
殘疾受害者的護理水平應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和為殘疾人準備輔助器具的情況來確定。
賠償權利人可以在實際發生必要的康復費用、適當的美容費用和其他用于器官恢復訓練的后續治療費用后另行起訴。但根據診斷書或鑒定結論,不可避免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用一并賠償。
(三)被害人死亡的賠償標準
1.死亡賠償金性質的確定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放棄了法釋[2001]7號《精神損害賠償解釋》中“喪失贍養”的立場,而是以“喪失繼承權”來解釋我國相關法律法規中的死亡賠償制度。根據這一新的定位,死亡賠償的內容是對收入損失的賠償,其性質是對財產損害的賠償,而不是對精神損害的賠償。
2.死亡賠償金的具體計算
死亡賠償金按上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純收入標準計算,按20年計算。但是,對于60歲以上的人,年齡增加1歲,減少1歲;75歲以上的按5歲計算。具體計算公式為:
(1)死亡賠償金(60周歲以下人員)=上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純收入×20年;
(2)死亡賠償金(60周歲以上人員)=上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純收入×(20周歲-增齡);
(3)死亡賠償金(75周歲以上人員)=上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純收入×5年。
3.被撫養人生活費補償標準
過去,被撫養人生活費的補償標準是生活補貼或基本生活費的標準。前者每月幾十元,后者實際上是城市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但每月只有兩三百元?!度松頁p害賠償解釋》規定,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為標準,這也體現了賠償與損害的一致性。同時,《人身損害賠償解釋》規定,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至18周歲,60周歲以上的,每增加一年減1歲;75歲以上的算5歲。這也不同于“未成年人計算到16周歲,50周歲以下的每增加一年減一年,50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的規定。
具體計算公式:
(1)被撫養人生活費(未成年人)=殘疾等級(一級100%,二級10%,其他100%等。)×上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18周歲);
(2)被撫養人生活費(無勞動能力,無其他收入來源)=殘疾等級(一級100%,十一級10%,其他100%等。)×上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20年;
(3)受撫養人生活費(60歲以上)=殘疾等級(一級100%,二級10%,其他100%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20歲-增長年齡);
(4)受撫養人生活費(75歲以上)=殘疾等級(一級100%,二級10%,其他100%等。)×上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支出×5年。
4.喪葬費補償標準
喪葬費按上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計算,總額為六個月。如果受害者因人身傷害死亡,無論受害者的職業、身份、工作、性別、年齡等有何不同。,與他生前是否居住在城鎮或鄉村,在談到喪葬費用的支付標準時,沒有區別,而應當適用同一標準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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