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司法傷殘鑒定需要什么材料和流程
一、做司法傷殘鑒定需要以下材料:
(1)入院記錄;
(2)出院記錄、
(3)出院小結、
(4)病歷本、
(5)疾病診斷證明書、
(6)損傷初期和治療終結后的X片、
(7)CT及診斷報告、交通事故認定書、
(8)交通事故傷者身份證或戶口本、
(9)傷殘鑒定委托書。
二、傷殘鑒定流程:
1、提出傷殘鑒定申請,當事人出院后,攜帶醫療票據、診斷證明和病例委托專門的殘疾鑒定機構鑒定;
2、鑒定機構受理當事人申請后,應當攜帶本人的案件、診斷證明等材料,由鑒定人員現場鑒定;
3、鑒定機構將根據當事人的傷情,在一定期限內出具是否構成殘疾和傷殘程度的鑒定意見;
4、鑒定意見將作為索賠金額的參考依據。
傷殘鑒定是指傷殘程度鑒定。傷殘鑒定的范圍包括交通事故傷殘、工傷事故傷殘、意外傷害傷殘、打架斗毆傷殘。一般由司法部門(比如交警隊、派出所、法院)委托傷殘鑒定機構做相應的鑒定。傷殘等級鑒定需要準備的材料包括本人身份信息證明、傷殘鑒定書、出入院證明、事故責任認定書等相關材料。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是工傷鑒定的國家標準,標準共分十級。
法律依據
《司法鑒定程序通則》
第十四條 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對委托鑒定事項、鑒定材料等進行審查。對屬于本機構司法鑒定業務范圍,鑒定用途合法,提供的鑒定材料能夠滿足鑒定需要的,應當受理。
對于鑒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滿足鑒定需要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要求委托人補充;經補充后能夠滿足鑒定需要的,應當受理。
第二十八條 司法鑒定機構應當自司法鑒定委托書生效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鑒定。
鑒定事項涉及復雜、疑難、特殊技術問題或者鑒定過程需要較長時間的,經本機構負責人批準,完成鑒定的時限可以延長,延長時限一般不得超過三十個工作日。鑒定時限延長的,應當及時告知委托人。
司法鑒定機構與委托人對鑒定時限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在鑒定過程中補充或者重新提取鑒定材料所需的時間,不計入鑒定時限。
車禍傷殘鑒定需要什么資料和流程
車禍傷殘鑒定需要什么資料和流程具體如下:
1、被鑒定人(傷者)攜帶上述資料需要親自到有資質的鑒定機構,申請道路交通事故傷殘等級、二次手術費用、誤工費用、營養期限、護理費用等相關項目的鑒定;
2、提交所有原件材料給鑒定部門人員,并交納相關鑒定費用,留下聯系方式,等待鑒定機構電話通知,預約時間,由被鑒定人家屬陪同前往鑒定機構進行鑒定;
3.關于鑒定收費,鑒定費用一般是由當事人先行墊付,索賠時可要求對方支付該鑒定費用;
4、等待鑒定結果。
什么情況下有權扣留交通事故車輛具體如下:
1、出現交通事故,收集證據時,交警有權扣留車輛,但交警無權“因無法達成調解”為由,扣押車輛。交通警察應當對交通事故現場進行勘驗、檢查,收集證據;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但應當妥善保管,以備核查;
2、因收集證據的需要,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事故車輛,并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扣留的車輛應當妥善保管,交通警察應當對交通事故現場進行勘察、檢查,收集證據;因檢測、檢驗、技術鑒定等收集證據的需要,經縣級以上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扣留事故車輛。
綜上所述,檢驗、鑒定費用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承擔,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自行委托傷殘評定、財產損失評估的除外。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九條
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托具備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
尸體檢驗應當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內委托。對交通肇事逃逸車輛的檢驗、鑒定自查獲肇事嫌疑車輛之日起三日內委托。
對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檢驗、鑒定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
對精神疾病的鑒定,由具有精神病鑒定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
傷殘鑒定需要什么手續
傷殘鑒定機構已經逐漸進入了人們的視野,很多的交通事故發生之后,受傷者都會委托鑒定機構為自己的傷殘情況進行鑒定。這樣對交通事故的當事人都很公平的一個程序。傷殘鑒定需要準備什么手續? 一、傷殘鑒定須要什么手續 1、入院記錄。 2、出院記錄。 3、出院小結。 4、病歷本。 5、疾病診斷證明書。 6、損傷初期和治療終結后的X片、CT及診斷報告。 7、交通事故認定書。 8、交通事故傷者身份證或戶口本。 9、傷殘鑒定委托書。 工傷人員的勞動能力鑒定,可以由用人單位、工傷人員或者其直系親屬向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 二、勞動能力鑒定申請需要的材料 (一)填寫完整的勞動能力鑒定申請表; (二)工傷認定決定; (三)醫療保險契約定點醫療機構診治工傷的有關資料。 (1)受傷者身份證; (2)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3)門診病歷本; (4)醫院住院病歷,包括住院病歷首頁,入院記錄,體格檢查表,專科檢查表,輔助檢查表,手術記錄單,出院記錄,X光、CT、MR、B超、心電圖等報告單,X光、CT、MR等所有片子等(以上病歷需到住院醫院醫務科或檔案室、病案室復印并蓋公章); (5)鑒定機構認為應當提供的其他材料。 法律依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三條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并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第二十四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和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分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工會組織、經辦機構代表以及用人單位代表組成。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建立醫療衛生專家庫。列入專家庫的醫療衛生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醫療衛生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二)掌握勞動能力鑒定的相關知識 (三)具有良好的職業品德。 第二十五條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后,應當從其建立的醫療衛生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名或者5名相關專家組成專家組,由專家組提出鑒定意見。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根據專家組的鑒定意見作出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可以委托具備資格的醫療機構協助進行有關的診斷。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鑒定的單位和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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