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行政復議程序
隨著經濟發展現在大部分人家里都將以前的代步車、自行車更換成了汽車。但汽車的增加也導致了不少的交通事故。發生交通事故以后,交警都會根據處理情況給出一份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有些人認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有錯誤,這個時候是可以采取復議的。那么交通事故行政復議程序是什么樣的呢?下面,我將針對此問題做出詳細解答,希望能夠解開大家的疑惑。一、交通事故行政復議程序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是事故后賠償的重要證據之一,當事人若是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存在異議,根據法律規定,可以通過申請復核進行改變。 1、復核時間、對象與方式: (一)時間: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 對象:上一級交通管理部門; 方式:書面復核申請。 2、受理復核的時間和處理: (二)主體:上一級交通管理部門; 時間:收到當事人書面復核申請后五日內; 方式:作出是否受理決定; (三)主體:上一級交通管理部門; 時間:自受理復核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 方式: (1)審查認定書認定的事故的事實、證據及適用法律; (2)審查道路交通事故責任劃分是否公正; (3)審查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及認定程序是否合法。 (四)手段:書面審查,必要時可以聆聽當事人意見。 次數:以一次為限; (五)結論: (1)作出復核結論,責令原辦案單位重新調查、認定。 (2)維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復核結論。 (3)作出復核結論,責令原辦案單位重新調查、認定。 (4)復核審查期間,任何一方當事人就該事故向法院提起訴訟并經法院受理的,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終止復核。
二、相關法律法條 復核申請應當載明復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六十九條傷人事故符合下列條件,各方當事人一致書面申請快速處理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根據已經取得的證據,自當事人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一)當事人不涉嫌交通肇事、危險駕駛犯罪的;(二)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事實及成因清楚,當事人無異議的。 第74條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自受理復核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對下列內容進行審查,并作出復核結論: (一)道路交通事故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是否正確; (二)道路交通事故責任劃分是否公正; (三)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及認定程序是否合法。 復核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辦法,但是當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召集各方當事人到場,聽取各方當事人的意見。
交通事故認定書復議流程
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復核申請應當載明復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六十五條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在制作后三日內分別送達當事人,并告知申請復核、調解和提起民事訴訟的權利、期限。當事人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后,可以查閱、復制、摘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證據材料,但證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個人隱私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當事人復制的證據材料應當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事故處理專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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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認定書復議程序
法律主觀: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復議程序為:1、當事人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復核申請;2、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是否受理決定;3、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自受理復核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對復核內容進行審查,并作出復核結論;4、作出復核結論后,應當召集事故各方當事人,當場宣布復核結論。當事人沒有到場的,應當采取其他法定形式將復核結論送達當事人。
法律客觀: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 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送達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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