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在交警大隊調解流程
雙方當事人一致請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才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10日內書面提出調解申請,等待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事故損害賠償爭議的期限為10天。達成協議后,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調解書,并送達各方當事人。該調解書在雙方當事人共同簽字后方為生效,然后按照規定履行賠償。
調解開始的時間應根據事故的具體情況來確定。在交通事故中,如果有人員死亡的,調解從辦理喪葬事宜結束之日起開始。如果交通事故中有受傷的情況,調解應當從治療終結或者定殘之日起開始。如果交通事故造成了財產損失的,應當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調解。
調解的時候可以起訴嗎?
可以。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調解期間,任何一方當事人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在訴訟提起之時,調解即終止。經過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也要制作調解終結書,并送達各方當事人。
如果經過調解,并且當事人也已在調解書上簽字,只是調解書生效后當事人不予履行,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都可以就損害賠償事宜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但是起訴后不能再調解,當事人一旦就損害賠償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就不再受理調解的申請了。
哪些情況不能申請調解?
1、當事人提供不出交通事故證據,因現場變動、證據滅失,交通警察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
2、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
3、當事人拒絕在事故認定書上簽名的;
4、當事人不同意由交通警察調解的;
只要具備上述情形之一就不能適用調解,交通警察可以在事故認定書上載明相關情況后,再把事故認定書交給當事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四條 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七十五條 醫療機構對交通事故中的受傷人員應當及時搶救,不得因搶救費用未及時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車輛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支付搶救費用;搶救費用超過責任限額的,未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先行墊付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交警讓協商處理的流程是什么
交通事故當中交警來協商處理的流程是由調解人員介紹相關的情況,核實雙方的身份證、車號等情況,然后由雙方的當事人提出各方的主張和相關的要求,根據雙方當事人的實際情況,在中間人的調解下,雙方協商一致后簽訂賠償協議,按照賠償協議履行自己的賠償義務。
一、交警讓協商處理的流程是什么? 1、事故雙方當事人都愿意協商賠償, 盡快了結事故糾紛。雙方就賠償達成協議的,立即履行協議,最好達成文字協議。雙方愿意協商賠償,需要法律服務機構調解的,可請事故代理中心等法律機構參與調解。 2、由調解人介紹相關情況,并核實雙方當事人身份、車號等情況。 3、由雙方當事人陳述事由,提出各方的主張以及要求。主持人就交通事故損害結果以及雙方責任向雙方質證,詢問當事人是否有異議。 4、根據雙方當事人陳述并結合實際情況, 闡明案件基本事實,詢問雙方當事人對基本事實是否有爭議。如果雙方當事人對事故事實提出異議,應當認真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進行說服教育。 5、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的,由主持人就雙方當事人責任承擔以及賠償費用的負擔和履行期限,結合案件實際,提出調解協商意見。 6、按規定收調解協商費。 7、制作《協商調解協議書》,事故雙方在協議書的調解欄內,寫明賠償項目、金額和給付方式等內容,雙方當事人和調解員在調解書上分別簽名,一式三份,當事人雙方各一份,一份存擋備查。二、哪些交通事故可自行處理? 凡在道路上發生的僅造成車輛物品損失的交通事故, 當事人對發生事故的事實無爭議的,可自行處理現場。 當事人可自行處理事故現場的范圍: 1、駛入逆行與正常行駛的車輛發生的交通事故; 2、轉彎車未讓直行車先行發生的交通事故; 3、后車與前車未保持安全距離發生的追尾事故; 4、駛入禁行線與正常行駛的車輛發生的交通事故; 5、支路車未讓干路車先行發生的交通事故; 6、變更車道的車輛未讓本車道內正常行駛的車輛先行發生的交通事故。 應該說交警讓協商處理,但是具體協商處理的流程這并不是法律上規定的有多么嚴格的執行程序,如果雙方認為不需要有第三方的介入自己也能協商處理好了的話,那其實也就是對于賠償的數額等雙方達成一致的意見。但要注意,不是說交警讓協商就只能協商解決了,協商不好的話,直接提起民事訴訟也是可以的。
交通事故的調解流程是怎樣的
解答交通事故的調解流程:1、當事人達成一致,共同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的調解申請;2、達成調解一致的,應當制作調解協議;3、未達成調解一致的,可以申請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或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八十六條當事人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應當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維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復核結論之日起十日內一致書面申請。當事人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調解未達成協議的,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或者申請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第八十七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合法、公正、自愿、及時的原則進行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應當公開進行,但當事人申請不予公開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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