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違法處理時限多長時間
交通事故違法處理時限為十五日。交通事故發生后,應該及時快速的處理,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對交管部門扣留車輛的處理、事后報警、檢驗鑒定、作出事故認定書等規定了嚴格的處理時限。因此事故當事人應及時處理違法行為,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無正當理由逾期未接受處理的,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零八條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對行人、乘車人和非機動車駕駛人的罰款,當事人無異議的,可以當場予以收繳罰款。罰款應當開具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不出具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的,當事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
第一百零九條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一百一十條 執行職務的交通警察認為應當對道路交通違法行為人給予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處罰的,可以先予扣留機動車駕駛證,并在二十四小時內將案件移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道路交通違法行為人應當在十五日內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處理。無正當理由逾期未接受處理的,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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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處理時效是多久
一、交通事故處理時效是多久
1、交通事故處理的期限是一般為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處理完畢,并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如果有逃逸行為的,為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后十日內處理完畢;如果需要檢驗、鑒定的,為檢驗報告、鑒定意見確定之日起五日內處理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2、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后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報告、鑒定意見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有條件的地方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試行在互聯網公布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但對涉及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應當保密。
二、交通事故認定期限是多久
交通事故認定期限是在三十日內。根據我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的規定,交通事故鑒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超過三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但是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交通事故處理有時間限制嗎
交通事故處理有時間限制。
交通事故處理一般在一到三個月,要看具體情況,事故嚴重程度等等。
車輛事故處理流程如下:
1、保護事故現場,搶救傷員,迅速報案;
2、交管部門進行勘驗,認定事故責任;
3、事故車輛定損、修理及受傷人員治療;
4、提交索賠單證,領取保險賠款;
5、保險限額外賠款由事故責任人承擔,雙方可進行協商、調解;
6、調解不成可向法院起訴。
構成交通事故應當具備以下要素:
1、必須是車輛造成的。車輛包括機動車和非機動車,沒有車輛就不能構成交通事故,例如行人與行人在行進中發生碰撞的就不構成交通事故;
2、是在道路上發生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范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于公3、在運動中發生。是指車輛在行駛或停放過程中發生的事件,若車輛處于完全停止狀態,行人主動去碰撞車輛或乘車人上下車的過程中發生的擠、摔、傷亡的事故,則不屬于交通事故;
4、有事態發生。是指有碰撞、碾壓、刮擦、翻車、墜車、爆炸、失火等其中的一種現象發生;
5、必須有損害后果的發生。損害后果僅指直接的損害后果,且是物質損失,包括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
綜上所述,受理報案的交警部門經調查、取證后,在情節清楚、證據充分的基礎上,應根據責任分析在規定時限內,對當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應承擔的責任或是否要負法律責任作出認定。不需要檢驗、鑒定的交通事故,公安機關應當自勘查現場之日起10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需要檢驗、鑒定的交通事故,應當在檢驗、鑒定結果確定之日起5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眾通行的場所。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六十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后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報告、鑒定意見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有條件的地方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試行在互聯網公布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但對涉及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應當保密。
交通事故處理時間期限
交通事故處理時間期限是24小時內。
交通警察適用處理的交通事故,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當場制作事故認定書。
當事人共同請求法律援助咨詢的,可以當場進行調解。交通警察應當自勘查現場之時起24小時內辦理立案或不予立案手續。決定立案的,應填寫“交通事故立案登記表”,交事故處理機構負責人審批。
立案之后的處理:
1、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檢驗、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鑒定結論復印件后3日內提出重新檢驗、鑒定的申請。
2、當事人對自行委托的檢驗、鑒定、評估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鑒定、評估結論后3日內另行委托檢驗、鑒定、評估。
3、對接到報案后,經不立案的在3日內將不予立案的依據,當事人的權利等事項,報警人。
4、對需要檢驗、鑒定的,應在檢驗、鑒定結果確定后3日內提交“交通事故調查報告書”。
5、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調卷公函后,應當在3日內或者按照其時限要求,將交通事故案件調查材料正本移交給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
6、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當事人約定調解的時間、地點,并于調解時間3日前通知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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