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肇事罪賠償精神損失費嗎
不支持賠償精神撫慰金
其法律依據有二: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問題的規定》第1條第2款:“對于被害人因為犯罪行為遭受精神損失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以支持。”
2、《刑訴法解釋》138條第2款“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單獨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精神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以受理。”
大部分法律人以這兩個法律規定作為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帶民事或者單獨提起民事訴訟精神撫慰金不能獲得支持的重要依據。尤其是侵權人及保險公司以此來進行抗辯,部分裁判者也以此為不予支持的重要依據。
二、交通肇事賠償標準
1、醫療費。在實務中包括實際支出的費用和后期治療費。在訴訟中,實際發生的費用以一審辯論終結為截止時間,此前發生的數額為責任人賠償的數額。此后發生的費用可以協商解決,大多是另案處理,等實際發生后,再行賠付。
2、誤工費。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3、住院伙食補助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湖北省的標準是每天15元。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4、護理費。要準確確定受害者的護理費應當明確護理的期限、護理人數、每天的護理費。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者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20年。護理分為特別護理、一級護理、二級護理、三級護理。護理人數原則上為一人,如果醫療機構或鑒定機構出具意見需要多人護理的,可能要求支付多人的護理費。護理費=每天的護理費*護理天數*護理人數。
5、交通費,是指因交通事故受傷的人員到醫院治療、住院治療、轉院治療以及參加處理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及親朋處理交通事故相關事實而發生的交通費用。確定交通費應考慮其必要性和合理性。
6、農村居民的殘疾賠償金。農村居民殘疾賠償金=受訴法院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賠償系數*賠償年限。
7、城鎮居民殘疾賠償金。城鎮居民殘疾賠償金=受訴法院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賠償年限*賠償系數。
交通肇事罪,是指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行為。
交通肇事罪屬于過失犯罪,而并非故意犯罪,如果符合保險公司承保范圍的賠償款項,保險公司需要依法依約進行賠償,如超出保險公司承保范圍的賠償款項,保險公司將依約不予承擔賠償責任。
保險公司的保險合同對肇事者的各項可能存在的行為有比較全面的約定,對于無證駕駛、醉酒駕駛、吸毒駕駛、駕駛非準駕車型等嚴重違法行為并構成交通肇事罪的,有權拒絕賠償。
保險公司的賠償對于交通肇事罪的處理也是有積極影響的,保險賠償后,受害人的損失依法得到賠償,也有利于嫌疑人、被告人在量刑中的減輕處罰或獲得緩刑,也有利于服刑過程中獲得假釋。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第1款,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
1、承擔賠償責任的機動車駕駛員暫時無力賠償的,由駕駛員所在單位或者機動車的所有人墊付;2、造成公共財產或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主要責任且無能力賠償數額在40萬元以上的,法院可以交通肇事罪判處責任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主要責任且無能力賠償數額在80萬元以上的,法院可以交通肇事罪判處責任人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按照司法解釋,補充賠償責任包括兩個方面的含義:一是順位的補充,即首先應由直接責任人承擔賠償責任,直接責任人沒有賠償能力或者不能確定誰是直接責任人時,才由未盡安全保障義務的經營者或行為人承擔賠償責任二是實體的補充,即補足差額。但必須注意的是,經營者或行為人在實體上的補充賠償責任有一個重要的限制,即他只能在其能夠防止或者制止損害的范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這意味著經營者或行為人的補充賠償責任的總額,不是以直接侵權人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的總額為限,而是根據其自己行為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的總額為限。兩者可能一致,如經營者或行為人如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損害結果根本就不會發生的情形,經營者或行為人應當承擔的責任范圍與第三人應當承擔的責任范圍完全一致。但許多情形下,經營者或行為人的賠償責任范圍要小于直接侵權人的賠償責任范圍。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68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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