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小汽車在高速公路上 超速 未達20%,不扣分,罰款50元至200元。 2、小汽車在高速公路上超速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達到百分之五十的,記3分罰款200元。 3、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達到百分之五十,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記6分。 4、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記12分罰款500元。
超速罰款標準 : (一)時速超過限定時速不到10%的,給予警告; (二)在限速為50公里以下的道路,時速超過限定時速10%以上不到20%的,處50元罰款; (三)超過限定時速20%以上不到50%的,處100元罰款;超過限定時速50%以上不到70%的,處300元罰款;超過限定時速70%的,處500元罰款。
法律客觀:《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第八條 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交通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12分: (一)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 (二)造成致人輕傷以上或者死亡的 交通事故 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 (三)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號牌、行駛證、駕駛證、校車標牌或者使用其他機動車號牌、行駛證的; (四)駕駛校車、公路客運汽車、旅游客運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駕駛其他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百分之百以上的; (五)駕駛校車、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駕駛其他機動車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六)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倒車、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帶掉頭的; (七)代替實際機動車駕駛人接受交通違法行為處罰和記分牟取經濟利益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一)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 (二)將機動車交由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暫扣的人駕駛的; (三)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 ,尚不構成犯罪的; (四)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強迫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 法規 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構成犯罪的; (六)違反交通 管制 的規定強行通行,不聽勸阻的; (七)故意損毀、移動、涂改交通設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構成犯罪的; (八)非法攔截、扣留機動車輛,不聽勸阻,造成交通嚴重阻塞或者較大財產損失的。 行為人有前款第二項、第四項情形之一的,可以并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有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至第八項情形之一的,可以并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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