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交通事故調解書應按以下內容及順序書寫:1、標題。2、事故時間、地點。3、雙方身份信息。4、事故發生經過及雙方損失。5、責任認定。6、具體賠償事項。應包括具體賠償項目、賠償金額、賠償的支付時間及支付方式。7、雙方簽字并注明日期,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公章。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四條 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九十五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的期限為10日。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制作調解書送交各方當事人,調解書經各方當事人共同簽字后生效;調解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制作調解終結書送交各方當事人。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項目和標準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執行。
發生交通事故后,通常有訴訟和調解兩種維權途徑,有時候為了能夠盡快的得到補償,獲得良好的醫療救助條件,當事人雙方可以通過協商的方式解決。
正常調解協議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1、交通事故簡要情況和損失情況;
2、各方的損害賠償責任;
3、損害賠償的項目和數額;
4、當事人自愿協商達成一致的意見;
5、賠償方式和期限;
6、調解終結日期。
在交通肇事案件中,交警部門主持達成的賠償協議書,只要是在雙方自愿,合法的基礎上達成的,一般應當認定原協議的合法效力。但如果原協議在簽訂時候,確實存在顯失公平和重大誤解以及欺詐,脅迫等情況,當事人是可以反悔的。
法院在審查時,如果認為確實存在上述情形,當事人又以撤消或者變更協議為案由的,應當予支持;如果當事人是以人身損害賠償等為案由起訴的,則不符合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應予駁回或者要求其以撤消或變更合同為案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四條
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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