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賠償項目 ,是 交通事故 當中肇事者給予受害者的賠償所包含的項目,主要包括 醫療費 、誤工費、 護理費 、交通費、住宿費、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營養費、鑒定費、 殘疾賠償金 、殘疾輔助器具費、 喪葬費 、被 扶養 人生活費、 死亡賠償金 、 精神損害 撫慰金。
法律客觀:《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 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 道路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險公司不予賠償。
第一部分:未構成傷殘的情況下
人身損害賠償數額=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精神損害撫慰金
第二部分:因交通事故致殘的情況下
人身損害賠償數額=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撫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
第三部分:因交通事故死亡的情況下
人身損害賠償數額=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住宿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患者死亡參加喪葬活動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親屬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精神損害撫慰金
第四部分:精神損害撫慰金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五部分:財產損失
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導致財產損失的,受害人可以向賠償義務人主張相關財產損失,包括因交通事故導致的財產直接毀損以及車輛維修費用以及貶值的損失、營運車輛的停運損失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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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法定的賠償項目共有 16 項,具體包括:殘疾賠償金、死亡補償費、精神撫慰金、被扶養人生活費、殘疾輔助器具費、醫療費、后續醫療費、整容費、康復費、護理費、誤工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住宿費、喪葬費、其他財產損失,根據受害人的情況不同,賠償的項目也不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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