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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扣車最多扣幾天?(交通事故車輛扣押期限是多久)

首頁 > 交通法規2024-03-10 11:29:47

交警扣車期限幾天

交通事故交警扣車期限一般是30天以內。但是車輛或者駕駛員沒有法定情況,且不需要對車輛進行檢驗、鑒定,那么交警無權扣留事故車輛;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交通事故報警后,交通警察應當對交通事故現場進行勘驗、檢查,收集證據;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但是應當妥善保管,以備核查。
扣留到期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行駛證以及扣押的物品。

警扣車的時間不應該超過30天,情況復雜的,最長也不超過60天。但在實踐中,對交警扣車時間的規定,優先適用公安部制定的細則,交警扣車原因不同,扣車的時間就不同。
什么情況下車子會被扣留
1、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未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或者未攜帶行駛證、駕駛證的;
2、具有使用偽造、變造或者其他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嫌疑的;
3、未按照規定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
4、公路客運車輛或者貨運機動車超載的;
5、具有被盜搶嫌疑的;
6、屬于拼裝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的;
7、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二十五條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情況復雜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延長查封、扣押的決定應當及時書面告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對物品需要進行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間不包括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期間。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期間應當明確,并書面告知當事人。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

交通事故扣車多久

法律主觀:

如果需要對車輛進行檢驗鑒定的,交警會在現場調查結束后三日內委托鑒定機構對車輛進行技術鑒定,鑒定完成時間不得超過二十日,超過二十日的,需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鑒定結論出來后,交警會在二日內將報告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收到后有三天的時間決定是否提出重新鑒定的申請,如果需要重新鑒定,交警會安排重新鑒定,重新鑒定以一次為限。如果不需要重新鑒定,鑒定結論就生效確定,在確定之后的五日內,交警就會通知當事人領取車輛。在不需要延長鑒定時間和重新鑒定的情況下,一般來說扣車時間大約就在二十八日左右,需要注意是這里說的日只是工作日,需要排除周末和法定節假日。

法律客觀:

一、交通事故車輛最多能扣多久1、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三十八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檢驗、鑒定機構約定檢驗、鑒定完成的期限,約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十日。超過二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第四十四條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行駛證以及扣押的物品。對駕駛人逃逸的無主車輛或者經通知當事人三十日后仍不領取的車輛,經公告三個月仍不來接受處理的,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2、根據《交通事故處理工作規范》第四十九條之規定:對因檢驗、鑒定需要扣留事故車輛及其行駛證的,交通警察應當當場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交付當事人,并告知當事人扣留車輛、證件的期限。交通事故處理程序》交警有權扣押事故車輛,最多不超過60天。二、交通事故車輛被提前提走該怎么辦公安交管部門只有因搜集證據的需要才可以扣車(例如鑒定車速、剎車燈光是否合格等,不能因賠償的需要扣車,因賠償需要扣車應通過法院財產保全程序進行),檢驗鑒定的時間一般不超過30日(具體個案可能更短),檢驗鑒定完畢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行駛證以及扣押的物品。因此,交通事故受害者如果擔心將來的執行問題,應該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及時向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由法院扣押肇事車輛,直到最后判決生效拍賣執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條第二款“交通警察應當對交通事故現場進行勘驗、檢查、收集證據;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但是應當妥善保管,以備核查”之規定,交警部門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可以臨時扣押肇事車輛。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二十八條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事故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并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扣留的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應當妥善保管。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扣留事故車輛所載貨物。對所載貨物在核實重量、體積及貨物損失后,通知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貨物所有人自行處理。無法通知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不自行處理的,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的有關規定辦理。

車禍扣車一般要幾天

車禍扣車一般要幾天,需視情況而定:
1、根據目前達到最新規定,一般情況下,事故車被扣的期限不應超過25天(其中20天的檢驗、鑒定期限加上5天通知取車期限);
2、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延長檢驗、鑒定期限的情形下,事故車被扣的期限不應超過65天(其中60天的檢驗、鑒定期限加上5天通知取車期限);
3、但一方當事人收到公安機關的檢驗、鑒定結論提出書面異議并申請重新檢驗、鑒定除外,此種情形下,申請重新檢驗、鑒定、評估以一次為限。重新檢驗、鑒定、評估的時限與檢驗、鑒定、評估的時限相同。則扣車的時限將會延長一倍時間;
4、如果交警超過上述期限扣車,即為違法扣留。
交通事故處理具體如下:
1、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
2、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不即行撤離現場的,應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3、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并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進行協商處理;
4、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現場目擊人員和其他知情人員應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交通警察舉報。舉報屬實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給予獎勵。
綜上所述,對駕駛人逃逸的無主車輛或者經通知當事人三十日后,仍不領取的車輛,經公告三個月仍不來接受處理的,交警部門可以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交通事故報警后,應當立即派交通警察趕赴現場,先組織搶救受傷人員,并采取措施,盡快恢復交通。
交通警察應當對交通事故現場進行勘驗、檢查,收集證據;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但是應當妥善保管,以備核查。
對當事人的生理、精神狀況等專業性較強的檢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委托專門機構進行鑒定。鑒定結論應當由鑒定人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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