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不按導向車道行駛處罰如下:
1、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規定車道行駛記3分處警告或者罰款20元以上200元以下。
2、在有交通信號燈控制劃有導向車道的路口不按導向車道行駛的不記分處警告或者罰款20元以上200元以下。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分值》規定: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3分: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規定車道行駛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章法律責任第九十條 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處罰。
不按導向車道行駛的處罰如下:
1、在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畫有導向車道的路口不按導向車道行駛的,不記分處警告或者罰款20元以上200元以下;
2、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規定車道行駛,記3分處警告或者罰款20元以上200元以下。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一次記3分:
1、駕駛營運客車不包括公共汽車、校車以外的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未達20%的;
2、駕駛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或者駕駛其他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未達20%的;
3、駕駛貨車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未達30%的;
4、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低于規定最低時速的;
5、駕駛禁止駛入高速公路的機動車駛入高速公路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五條 全國實行統一的道路交通信號。
交通信號包括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和交通警察的指揮。
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的設置應當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要求和國家標準,并保持清晰、醒目、準確、完好。
根據通行需要,應當及時增設、調換、更新道路交通信號。增設、調換、更新限制性的道路交通信號,應當提前向社會公告,廣泛進行宣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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