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一定要做傷殘鑒定嗎
需要做傷殘鑒定的,傷殘鑒定以后才可以根據鑒定的結果具體確定賠償的數額。下面是傷殘鑒定的一些知識供參考:第一,交通事故受傷傷殘鑒定一般在治療終結后進行。治療終結,是指臨床醫學一般所認可的損傷后病理變化經臨床治療后得到完全或部分恢復并維持穩定的時期。從鑒定機構的經驗性判斷鑒定時間來看,頭部傷害一般要六個月以后,其他部位傷害一般要三個月以后才能進行。第二,建議當事人選擇在當地人民法院備案的具有鑒定資質的鑒定機構來鑒定。這樣鑒定結果才能被司法機關認可。第三,一般鑒定機構不接受個人委托,所以當事人可以申請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律師事務所來委托鑒定,也可以起訴到法院后由雙方共同申請由法院委托鑒定。在司法實踐中經常遇到單方委托鑒定后一方不認可鑒定結果的情況,因此訴到法院后申請法院委托鑒定更為妥當。
法律依據:《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五條 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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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交通事故之后怎么做傷殘鑒定
發生交通事故后做傷殘鑒定的流程是向交管部門提出傷殘鑒定申請,鑒定機構最好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或者也可以由律師事務所委托鑒定機構,但申請傷殘鑒定,建立在治療工作已經結束了的情況下,病情未穩定之前不能做傷殘鑒定。
一、發生交通事故之后怎么做傷殘鑒定? 發生交通事故之后應該在治療結束后可以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做傷殘鑒定,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委托鑒定機構。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殘的,在治療終結后,應當由具有資格的傷殘鑒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故此傷殘鑒定應待治療終結,通常是出院后三個月,但若傷情已穩定可以提前根據醫療機構的建議向有資格的傷殘鑒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有固定物的(如骨折治療中安裝的鋼釘)要取出固定物后,才能做傷殘鑒定。 傷殘鑒定機構可以由律師事務所委托,也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派、委托,也可以由當事人自行委托,但在委托之前,一定要了解此鑒定機構是否具備相應的鑒定資質,否則其鑒定結論可能會因此而得不到法院的采納。二、交通事故做傷殘鑒定的流程是什么? (一)受傷人員治療終結后,由當事人或其代理人向大隊提出傷殘評定申請,大隊在作出初步審查后,向傷者發出《傷殘評定預約通知書》; (二)傷者持《傷殘評定預約通知書》按規定的時間和要求到指定的地點接受檢查和評定,對資料不齊全的,評定人有權拒絕評定,待當事人備齊資料后,再行評定; (三)評定人將根據檢查的結果和醫院材料,在法定的三十日內對傷者作出評定的結論; (四)當事人如對作出的評定結論不服,可在接到《傷殘評定書》后十五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提出傷殘重新評定申請。三、交通事故有哪些處理流程? 1、交通部門現場勘查。交警部門對現場勘查記錄經復核無誤后應要求當事人或見證人在現場圖上簽名。為檢驗需要,可以扣留肇事車輛和當事人相關證件。 2、交通部門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交警部門經過調查后,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3、交通部門組織賠償調解。在確認傷者治療終結或確定損害結果后,如果事故當事人同意進行賠償調解,交警部門可以組織調解。調解次數一般不超過2次。調解不成,填寫《調解終結書》,告知當事人在法定時效期間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不申請調解,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4、向人民法院起訴。委托律師或者自行向人民法院起訴,一般在事故發生地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法庭審理過程中,各方可以在法院主持下調解,達成調解協議。調解不成的,由法院依法判決。 5、申請強制執行。如果判決的履行義務人沒有在判決或調解確定的期限內履行賠償義務的,原告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由法院執行局向賠償義務人強制履行賠償義務。 在交通事故中也不是必須要做傷殘鑒定的,如果治療工作結束后交,通事故并沒有給本人造成任何的影響,就沒有做傷殘鑒定的必要性。如果需要做傷殘鑒定,最好不要自己隨便選擇鑒定機構,因為沒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結論是不會被采納的。
交通事故賠償需要傷殘鑒定嗎
1、構成傷殘的,必須進行鑒定。車禍事故之后,是否進行傷殘程度法醫鑒定,要看受害人是否構成傷殘。受害人構成傷殘,主張殘疾賠償金的,因為殘疾的確認和參加等級的確定,是確定參加賠償金的前提條件,必須委托司法鑒定機構進行傷殘程度鑒定。反之,不存在傷殘,不主張殘疾賠償金的,則無需進行鑒定。 2、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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