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記分周期內扣12分,拒絕學習和考試的,停用駕照。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機動車駕駛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除給予行政處罰外,實行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累積記分(以下簡稱記分)制度,記分周期為12個月。
對在一個記分周期內記分達到12分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其機動車駕駛證,該機動車駕駛人應當按照規定參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學習并接受考試。考試合格的,記分予以清除,發還機動車駕駛證;考試不合格的,繼續參加學習和考試。
應當給予記分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及其分值,由國務院公安部門根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危害程度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提供記分查詢方式供機動車駕駛人查詢。
第二十四條 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記分未達到12分,所處罰款已經繳納的,記分予以清除;記分雖未達到12分,但尚有罰款未繳納的,記分轉入下一記分周期。
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記分2次以上達到12分的,除按照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扣留機動車駕駛證、參加學習、接受考試外,還應當接受駕駛技能考試。考試合格的,記分予以清除,發還機動車駕駛證;考試不合格的,繼續參加學習和考試。接受駕駛技能考試的,按照本人機動車駕駛證載明的最高準駕車型考試。
第二十五條 機動車駕駛人記分達到12分,拒不參加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的學習,也不接受考試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告其機動車駕駛證停止使用。
擴展資料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
第七十八條 持有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駕駛證的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車輛管理所應當注銷其最高準駕車型駕駛資格,并通知機動車駕駛人在三十日內辦理降級換證業務:
(一)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員死亡,承擔同等以上責任,未構成犯罪的;
(二)在一個記分周期內有記滿12分記錄的;
(三)連續三個記分周期不參加審驗的。
機動車駕駛人在規定時間內未辦理降級換證業務的,車輛管理所應當公告注銷的準駕車型駕駛資格作廢。
機動車駕駛人辦理降級換證業務后,申請增加被注銷的準駕車型的,應當在本記分周期和申請前最近一個記分周期沒有記滿12分記錄,且沒有發生造成人員死亡承擔同等以上責任的交通事故。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駕照扣12分后,駕照將被交通管理部門扣留,需要重新學習并參加科目一考試。
如果駕駛員的駕照等級為A或B,駕照扣12分后,駕照將降級,并在15天內到駕照發放地或違法行為地參加為期7天的學習。考試合格后,駕照將退還,考試不合格將繼續學習考試。
如果是C級駕照,實習期間記滿12分,交通管理部門將扣留駕照,到當地交通管理部門學習7天,重新參加科目1考試。科目1考試合格后,駕照分數將清除,駕照將返還。
如果駕照連續兩個周期記滿12分,需要重新學習,重新考科目一和科目三。
降級處理:
A1降級后為A3 B1 B2。
A1 A2降級后為A2 A3。
A2降級后為B1 B2。
A2 A3降級后為A3 B1 B2。
A3降級后為C1。
B1降級后為C1 M。
B1 B2降級后為B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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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駕駛證分數扣完12分的處理流程如下:
(1)應在15日內,到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或者違法行為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分,參加為期7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學習;
(2)參加學習后,車輛管理所應當在20日內,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考試;
(3)考試合格后,記分予以清除,發還機動車駕駛證。考試不合格,繼續參加學習和考試;
(4)拒不參加學習以及考試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告其駕駛證停止使用。
2、法律依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七十一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機動車駕駛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除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外,實行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累積記分制度,記分周期為12個月,滿分為12分。
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記分達到12分的,應當按規定參加學習、考試。
二、扣12分的情形有哪些
扣12分的情形如下:
1、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
2、造成致人輕傷以上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
3、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號牌、行駛證、駕駛證、校車標牌或者使用其他機動車號牌、行駛證的;
4、駕駛校車、公路客運汽車、旅游客運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駕駛其他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百分之百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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