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逃逸后自首的該怎么處理
駛機動車輛就難免不出事故,但是發生事故后逃逸確實給當事人和交通管理部門處理事故造成了嚴重后果。而自首又是一種知罪而后改的行為,也在一定程度上減少了交通管理部門處理交通事故的難度。那么交通事故逃逸后自首的處理方法是怎樣的呢?下面懂視小編為你介紹交通事故逃逸后自首的處理方法。
交通事故逃逸后自首的處理方法一、刑法規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該規定將“交通肇事后逃逸”、“因逃逸致人死亡”作為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加重情節。
二、行為人交通肇事后逃逸,后又自動投案、如實供述罪行的,構成自首,但應以“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法定刑為基準,對其自首從輕處罰。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第一條第三款明確規定:“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應認定為自首。但應依法以較重法定刑為基準,視情決定對其是否從寬處罰以及從寬處罰的幅度。”
行為人交通肇事逃逸后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仍可成立自首情節,理由如下:
1、刑法總則規定的自首制度,應對刑法分則各罪符合自首成立要件的情形普遍適用。
2、“交通肇事后逃逸”和“投案自首”是在兩種主觀故意支配下實施的兩個獨立行為,應分別進行法律評價。
3、對自動投案、如實供述罪行的交通肇事逃逸者適用自首,有利于鼓勵肇事者主動投案,悔過自新;同時,有利于在最短時間內查清事實、分清責任,及時賠償被害方,使案件得以及時偵破、審結,節約司法資源,符合刑法立法本意。
三、罪行極其嚴重、主觀惡性極深、人身危險性極大,或者惡意利用自首規避法律制裁者除外
根據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第十七條、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對于自首的被告人,除了罪行極其嚴重、主觀惡性極深、人身危險性極大,或者惡意利用自首規避法律制裁者以外,一般均應依法從寬處罰;對于積極賠償被害人且取得諒解的,亦應作為酌定量刑情節予以考慮。
構成交通肇事逃逸的8種情形1、明知發生交通肇事,交通肇事當事人駕車或棄車逃離事故現場的;
2、交通肇事當事人認為自己沒有事故責任,駕車駛離事故現場的;
3、交通肇事當事人有酒后和無證駕車等嫌疑,報案后不履行現場聽候處理義務,棄車離開事故現場后又返回的;
4、交通肇事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未報案且無故離開醫院的;
5、交通肇事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給傷者或家屬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聯系方式后離開醫院的;
6、交通肇事當事人接受調查期間逃匿的;
7、交通肇事當事人離開現場且不承認曾發生交通肇事,但有證據證明應知道發生交通肇事的;
8、經協商未能達成一致或未經協商給付賠償費用明顯不足,交通肇事當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實信息,有證據證明其強行離開現場的。
不構成肇事逃逸的6種情況除了哪些情況可以被認定為肇逃外,交管部門還對哪些行為不構成肇逃做出了規定:
1、交通肇事當事人對事故事實無爭議,撤離現場自行協商解決,達成協議,并留下真實姓名、聯系方式后,一方反悔并報案的;
2、交通肇事當事人為及時搶救事故傷者,標明車輛和傷者位置后駕車駛離現場并及時報案的;
3、交通肇事當事人將傷者送醫院后,確因籌措傷者醫療費用需暫時離開醫院,經傷者或傷者家屬同意,留下本人真實信息,并在商定時間內返回的;
4、交通肇事當事人因受傷需到醫院救治等原因離開現場,未能及時報案的;
5、交通肇事當事人駕車駛離現場,有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或不能發現事故發生的;
6、有證據證明交通肇事當事人因可能受到人身傷害而被迫離開交通肇事現場并及時報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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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逃逸自首的認定是怎樣的
法律分析:(一)逃逸人主動到交管部門或其他公安部門投案并如實交待罪錯事實的;(二)逃逸人委托他人或打電話向交管部門或其他公安部門報案,等候處理并如實交待罪錯事實的;(三)逃逸人途中向交管部門或當地有關部門報案,等待接受處理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二對行駛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駕駛人員使用暴力或者搶控駕駛操縱裝置,干擾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駛,危及公共安全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前款規定的駕駛人員在行駛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離職守,與他人互毆或者毆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逃逸后自首是怎樣認定的
一、 肇事逃逸后自首 是怎樣認定的 (一)逃逸人主動到交管部門或其他公安部門投案并如實交待罪錯事實的; (二)逃逸人委托他人或打電話向交管部門或其他公安部門報案,等候處理并如實交待罪錯事實的; (三)逃逸人途中向交管部門或當地有關部門報案,等待接受處理的。 (四)根據規定,具有下列情形的 交通肇事逃逸 案件認定為刑事案件并移交刑偵部門 立案 處理:行為人為逃避法律追究,故意致被害人傷亡的;行為人為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后隱藏或遺棄,致使被害人因無法得到及時救助而死亡或嚴重殘疾的。以上認定標準在全國各地交管部門和法院具有共性。 二、交通肇事逃逸怎么處罰 1、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處3年以上7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 交通肇事 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是指行為人具有本解釋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在發生 交通事故 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 2、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后隱藏或者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應當分別依照 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 故意殺人罪 或者 故意傷害罪 定罪處罰。 三、哪些情況下不構成逃逸 交通肇事是指車輛行為人在行駛過程中,發生碰撞、碾軋、刮擦、翻車、墜車、爆炸、失火等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等交通事故,承擔事故相應責任的情形,交通肇事者將會承擔相應的 民事責任 或刑事責任。 實踐中,交管部門除了規定哪些情況可以被認定為肇事逃逸外,交管部門還對哪些情況不構成肇事逃逸做出了規定: 1、對事故事實無爭議,撤離現場自行協商解決,達成協議,并留下真實姓名、聯系方式后,一方反悔并的; 2、交通事故當事人為及時搶救事故傷者,標明和傷者位置后駕車駛離現場并及時報案的; 3、交通事故當事人將傷者送醫院后,確因籌措傷者用需暫時離開醫院,經傷者或傷者家屬同意,留下本人真實信息,并在商定時間內返回的; 4、交通事故當事人因受傷需到醫院救治等原因離開現場,未能及時報案的; 5、交通事故當事人駕車駛離現場,有 證據 證明其不知道或不能發現事故發生的; 6、有證據證明交通事故當事人因可能受到人身傷害而被迫離開交通事故現場并及時報案的。 在交通肇事之后逃逸又 自首 的,其實同時存在了從重處罰的情節和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情節,但實際并不能直接將這些情況直接抵消掉。往往都是在根據實際肇事情節確定了量刑幅度之后,先是根據“逃逸”情節從重處罰,之后再結合“自首”對犯罪分子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交通肇事罪的自首情節應當如何認定?
交通肇事罪的自首情節認定如下:
如果行為人在發送交通肇事后,保護現場、搶救傷者,并向公安機關報告的,應認定為自動投案;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應認定為自首。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一、關于“自動投案”的具體認定:
交通肇事后保護現場、搶救傷者,并向公安機關報告的,應認定為自動投案,構成自首的,因上述行為同時系犯罪嫌疑人的法定義務,對其是否從寬、從寬幅度要適當從嚴掌握。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應認定為自首,但應依法以較重法定刑為基準,視情決定對其是否從寬處罰以及從寬處罰的幅度。
2、《刑法》第六十七條自首
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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