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校車的條件具體包括哪些
駕駛校車的條件具體包括:
1、取得相應準駕車型駕駛證并具有三年以上駕駛經歷,年齡在25周歲以上、不超過60周歲;
2、最近連續三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被記滿12分記錄;
3、無致人死亡或者重傷的交通事故責任記錄;
4、無酒后駕駛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記錄,最近一年內無駕駛客運車輛超員、超速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記錄;
5、無犯罪記錄;
6、身心健康,無傳染性疾病,無癲癇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車安全的疾病病史,無酗酒、吸毒行為記錄。
校車超員處罰有哪些
1、按照相關規定以客車超員的情況,規定進行相應處理的;
2、駕駛營運客車的,不包括公共汽車公交車,學校車載人已經超過核定標識人數20%以上的車輛一次扣12分駕照;
3、載客超過標致額定乘員乘客的公路客運車輛,處二百元以上到至區間500元以下罰款的出發;
4、超過額定成員乘客20%或者違反相關規定載貨載物的車輛吧,處五百元以上一直到2000二千元以下罰款出發處理。
【法律法規】:《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第十五條
駕駛校車應當依法取得校車駕駛資格。機動車駕駛人申請校車駕駛資格,應當向縣市區或者市州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證明其符合《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條件的下列材料:
(一)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駕駛證;
(三)戶籍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無犯罪、吸毒行為記錄證明(駕駛人系外省籍的,由戶籍地縣級公安機關出具相關證明);
(四)二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
開校車要具備什么條件
開校車要具備以下條件:
1、需要取得相應的準駕車型駕駛證并且具有三年以上的駕駛經歷;
2、最近連續三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被記滿十二分的記錄;
3、沒有導致他人死亡或者重傷的交通事故;
4、沒有酒后駕駛或者醉酒駕駛的機動車記錄;
5、沒有犯罪記錄;
6、身心健康,沒有傳染性疾病等。
《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
校車駕駛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校車駕駛資格。取得校車駕駛資格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取得相應準駕車型駕駛證并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年齡在25周歲以上、不超過60周歲;
(二)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被記滿分記錄;
(三)無致人死亡或者重傷的交通事故責任記錄;
(四)無飲酒后駕駛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記錄,最近1年內無駕駛客運車輛超員、超速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記錄;
(五)無犯罪記錄;
(六)身心健康,無傳染性疾病,無癲癇、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車安全的疾病病史,無酗酒、吸毒行為記錄。
校車駕駛資格必須滿足哪些條件
為了加強校車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車學生的人身安全,我國法律嚴格規定了校車駕駛人員資格。國務院第197次常務會議通過的《校車安全管理條例》規定:入園幼兒應當由監護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對確因特殊情況不能由監護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需要使用車輛集中接送的,應當使用按照專用校車國家標準設計和制造的幼兒專用校車,遵守該條例校車安全管理的規定。 校車司機的技術直接關系到校車的安全,孩子們坐上校車后,人身安全除了靠校車自身的安全系數來保障外,更大程度上依賴于校車司機。所以,各地在對校車司機的駕駛資質進行審核時,都規定了非常嚴格的標準。那么,要想取得校車駕駛資質必須滿足哪些條件呢?
1、取得相應準駕車型駕駛證并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年齡在25周歲以上、不超過60周歲;
2、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被記滿分記錄;
3、無致人死亡或者重傷的交通事故責任記錄;
4、無飲酒后駕駛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記錄,最近1年內無駕駛客運車輛超員、超速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記錄;
5、無犯罪記錄;
6、身心健康,無傳染性疾病,無癲癇、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車安全的疾病病史,無酗酒、吸毒行為記錄。
這六項條件中,校車司機必須全部都滿足后才能夠取得校車駕駛資質。
法律依據《校車安全管理條例》
第二十三條 校車駕駛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校車駕駛資格。 取得校車駕駛資格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 取得相應準駕車型駕駛證并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年齡在25周歲以上、不超過60周歲; (二) 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被記滿分記錄; (三) 無致人死亡或者重傷的交通事故責任記錄; (四) 無飲酒后駕駛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記錄,最近1年內無駕駛客運車輛超員、超速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記錄; (五) 無犯罪記錄; (六) 身心健康,無傳染性疾病,無癲癇、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車安全的疾病病史,無酗酒、吸毒行為記錄。
第二十四條 機動車駕駛人申請取得校車駕駛資格,應當向縣級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交書面申請和證明其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條件的材料。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對符合條件的,在機動車駕駛證上簽注準許駕駛校車;不符合條件的,書面說明理由。
駕駛校車需要什么樣條件
駕駛校車需要什么樣條件
校車駕駛人管理,第七十二條 校車駕駛人應當依法取得校車駕駛資格。取得校車駕駛資格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取得相應準駕車型駕駛證并具有三年以上駕駛經歷,年齡在25周歲以上、不超過60周歲;
(二)最近連續三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被記滿12分記錄;
(三)無致人死亡或者重傷的交通事故責任記錄;
(四)無酒后駕駛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記錄,最近一年內無駕駛客運車輛超員、超速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記錄;
(五)無犯罪記錄;
(六)身心健康,無傳染性疾病,無癲痛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車安全的疾病病史無酗酒、吸毒行為記錄。
第七十三條 機動車駕駛人申請取得校車駕駛資格,應當向縣級或者設區的市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填寫申請表,并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駕駛證;
(三)戶籍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出具的無犯罪、吸毒行為記錄證明;
(四) 縣級或者部隊團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
第七十四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五日內審查完畢。對符合條件的,在機動車駕駛證上簽注準許駕駛校車及相應車型,并通報教育行政部門;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七十五條 校車駕駛人應當在每個記分周期結束后三十日內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審驗。審驗時,應當提交縣級或者部隊團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參加不少于三小時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交通安全文明駕駛、應急處置等知識學習,并接受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第七十六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建立校車駕駛人的信息交換機制,每月通報校車駕駛人的交通違法、交通事故和審驗等情況。
第七十七條 校車駕駛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注銷其校車駕駛資格,通知機動車駕駛人換領機動車駕駛證,并通報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
(一)提出注銷申請的;
(二)年齡超過60周歲的;
(三)在致人死亡或者重傷的交通事故負有責任的;
(四)有酒后駕駛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以及駕駛客運車輛超員、超速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的;
(五)有記滿12分或者犯罪記錄的;
(六)有傳染性疾病,癲癰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車安全的疾病,有酗酒、吸毒行為記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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