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交通肇事罪的認定標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的(二)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三)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四)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五)嚴重超載駕駛的(六)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的;
(二)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三)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四)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五)嚴重超載駕駛的;
(六)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第三條 “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是指行為人具有本解釋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在發生交通事故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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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就是發生嚴重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亡,或使得公私財產造成嚴重損失的行為。根據《刑法》第133條,犯交通肇事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的認定需符合以下幾個要件:
第一,行為人必須有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的行為。
第二,在主體方面,一般主體即凡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
第三,在主觀方面,本罪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于自信的過失。
第四,在客觀方面,在交通運輸活動中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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