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事故分類
一般A類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構成較大以上事故的,為一般A類事故:
(1)造成2人死亡。
(2)造成5人以上10以下重傷。
(3)造成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
(4)列車及調車作業中發生沖突、脫軌、火災、爆炸、相撞,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
①繁忙干線雙線之一線或單線行車中斷3小時以上6小時以下,雙線行車中斷2小時以上6小時以下。
②其他線路雙線之一線或單線行車中斷6小時以上10小時以下,雙線行車中斷3小時以上10小時以下。
③客運列車耽誤本列4小時以上。
④客運列車脫軌1輛。
⑤客運列車中途摘車2 輛以上。
⑥客車報廢1輛或大破2輛以上。
⑦機車大破1臺以上。
⑧動車組中破1輛以上。
⑨貨運列車脫軌4輛以上6輛以下。
一般B類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構成一般A類以上事故的,為一般B類事故:
(1)造成1人死亡。
(2)造成5人以下重傷。
(3)造成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
(4)列車及調車作業中發生沖突、脫軌、火災、爆炸、相撞,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
①繁忙干線行車中斷1小時以上。
②其他線路行車中斷2小時以上。
③客運列車耽誤本列1小時以上。
④客運列車中途摘車1輛。
⑤客車大破1輛。
⑥機車中破1臺。
⑦貨運列車脫軌2輛以上4輛以下。
一般C類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構成一般B類事故以上事故的,為一般C類事故:
(1)列車沖突。
(2)貨運列車脫軌。
(3)列車火災。
(4)列車爆炸。
(5)列車相撞。
(6)向占用區間發出列車。
(7)向占用線接入列車。
(8)未準備好進路接、發列車。
(9)未辦或錯辦閉塞發出列車。
(10)列車冒進信號或越過警沖標。
(11)機車車輛溜入區間或站內。
(12)列車中機車車輛斷軸,車輪崩裂,制動梁、下拉桿、交叉桿等部件脫落。
(13)列車運行中碰撞輕型車輛、小車、施工機械、機具、防護柵欄等設備設施或路料、坍體、落石。
(14)接觸網接觸線斷線、倒桿或塌網。
(15)關閉折角塞門發出列車或運行中關閉折角塞門。
(16)列車運行中刮壞行車設備設施。
(17)列車運行中設備設施、裝載貨物(包括行包、郵件)、裝載加固材料(或裝置)超限(含按超限貨物辦理超過申報批準尺寸的)或墜落。
(18)裝載超限貨物的車輛按裝載貨物的車輛編入列車。
(19)電力機車、動車組帶電進入停電區。
(20)錯誤向停電區段的接觸網供電。
(21)電化區段攀爬車頂耽誤列車。
(22)客運列車分離。
(23)發生沖突、脫軌的機車車輛未按規定檢查鑒定編入列車。
(24)無調度命令施工,超范圍施工。超范圍維修作業。
(25)漏發、錯發、漏傳、錯傳調度命令導至列車超速運行。
一般D類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構成一般C類以上事故的,為一般D類事故:
(1)調車沖突。
(2)調車脫軌。
(3)擠道岔。
(4)調車相撞。
(5)錯辦或未及時辦理信號致使列車停車。
(6)錯辦行車憑證發車或耽誤列車。
(7)調車作業碰軋脫軌器、防護信號,或未撤防護信號動車。
(8)貨運列車分離。
(9)施工、檢修、清掃設備耽誤列車。
(10)作業人員違反勞動紀律、作業紀律耽誤列車。
(11)濫用緊急制動閥耽誤列車。
(12)擅自發車、開車、停車、錯辦通過或在區間乘降所錯誤通過。
(13)列車拉鐵鞋開車。
(14)漏發、錯發、漏傳、錯傳調度命令耽誤列車。
(15)錯誤操縱、使用行車設備耽誤列車。
(16)使用輕型車輛、小車及施工機械耽誤列車。
(17)應安裝列尾裝置而未安裝發出列車。
(18)行包、郵件裝卸作業耽誤列車。
(19)電力機車、動車組錯誤進入無接觸網線路。
(20)列車上工作人員往外拋擲物體造成人員傷害或設備損壞。
(21)行車設備故障耽誤本列客運列車1小時以上,或耽誤本列貨運列車2小時以上;固定設備故障延時影響正常行車2小時以上(僅指正線)。
較大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事故:
⑴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
⑵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
⑶造成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
⑷客運列車脫軌2輛以上18輛以下。
⑸貨運列車脫軌6輛以上60輛以下。
⑹中斷繁忙干線鐵路行車6小時以上。
⑺中斷其他線路鐵路行車10小時以上。
重大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事故:
⑴造成10以上30人以下死亡。
⑵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
⑶造成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
⑷客運列車脫軌18輛以上。
⑸貨運列車脫軌60輛以上。
⑹客運列車脫軌2輛以上18輛以下,并中斷繁忙干線鐵路行車24小時以上或者中斷其他線路鐵路行車48小時以上。
⑺貨運列車脫軌6輛以上60輛以下,并中斷繁忙干線鐵路行車24小時以上或者中斷其他線路鐵路行車48小時以上。
特別重大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事故:
⑴造成30人以上死亡。
⑵造成100人以上重任。(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
⑶造成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
⑷繁忙干線客運列車脫軌18輛以上并中斷鐵路行車48小時以上。
⑸繁忙干線貨運列車脫軌60輛以上并中斷鐵路行車48小時以上。
鐵路事故等級
法律主觀:
一、鐵路交通事故等級劃分是什么我國事故等級主要是根據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劃分為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四個等級。在鐵路運輸行業的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實踐中,除了根據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確定事故等級外,還應當將列車脫軌輛數和中斷鐵路行車時間作為劃分事故等級的重要依據。為此,條例規定:鐵路交通事故等級根據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直接經濟損失、列車脫軌輛數、中斷鐵路行車時間等情形分為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這樣規定既保持了國家在事故等級劃分標準上的統一和協調,又兼顧了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工作的實際需要。二、交通事故處理一般需要多長時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10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結果確定之日起5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當事人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有爭議,各方當事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應當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調解申請。對交通事故致死的,調解從辦理喪葬事宜結束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致傷的,調解從治療終結或者定殘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造成財產損失的,調解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的期限為10日。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制作調解書送交各方當事人,調解書經各方當事人共同簽字后生效;調解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制作調解終結書送交各方當事人。
交通事故的類型主要有哪些
交通事故的類型主要有這些:1、輕微事故;2、一般事故;3、重大事故;4、特大事故。但法律對這些分類并無明確的標準,一般由交警進行確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三條 同車道行駛的機動車,后車應當與前車保持足以采取緊急制動措施的安全距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車:(一)前車正在左轉彎、掉頭、超車的;(二)與對面來車有會車可能的;(三)前車為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的;(四)行經鐵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橋、彎道、陡坡、隧道、人行橫道、市區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沒有超車條件的。
第四十四條 機動車通過交叉路口,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揮通過;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時,應當減速慢行,并讓行人和優先通行的車輛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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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交通事故分為哪幾個等級
法律主觀:
鐵路 交通事故 的等級分為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個等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事故: (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 (二)造成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 (三)造成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 (四)繁忙干線客運列車脫軌18輛以上并中斷鐵路行車48小時以上。 (五)繁忙干線貨運列車脫軌60輛以上并中斷鐵路行車48小時以上。 重大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事故: (一)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 (二)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 (三)造成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 (四)客運列車脫軌18輛以上。 (五)貨運列車脫軌60輛以上。 (六)客運列車脫軌2輛以上18輛以下,并中斷繁忙干線鐵路行車24小時以上或者中斷其他線路鐵路行車48小時以上。 (七)貨運列車脫軌6輛以上60輛以下,終段線路時間同上。 一般事故一般事故分為:一般A類事故、一般B類事故、一般C類事故、一般D類事故。
法律客觀:
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事故: (一)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 (二)客運列車脫軌18輛以上的; (三)貨運列車脫軌60輛以上的; (四)客運列車脫軌2輛以上18輛以下,并中斷繁忙干線鐵路行車24小時以上或者中斷其他線路鐵路行車48小時以上的; (五)貨運列車脫軌6輛以上60輛以下,并中斷繁忙干線鐵路行車24小時以上或者中斷其他線路鐵路行車48小時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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