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交通事故造成的工傷是可以得到雙重賠償的。向工傷保險機構申請工傷保險待遇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二)住院伙食補助費(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第三十九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二)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三)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四十一條 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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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 工傷 與 交通事故 發生競合時,傷者是可以既享受 工傷待遇 又向肇事司機索賠,即獲得雙重賠償。不過就很多地區而言,未規定工傷與交通事故賠償的先后順序,僅規定 醫療費 不得重復支付。 對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方責任導致職工遭到事故傷害、并已按相關事故傷害處理規定獲得相應賠償的,同時又符合工傷或視同 工傷認定 情形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工傷的,其工傷待遇應當區分待遇項目、支付途徑分別處理,原則是: (1)屬于發生的醫療費、康復費、輔助器具配置更換費等費用項目的,只能按實際發生金額給付,已按相關事故傷害處理規定獲得相應賠付的,不能重復給付;若其賠付金額低于 工傷保險 規定的標準水平的,屬參保職工的,應當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至規定標準; (2)屬于住院伙食補助費、就醫交通住宿費、 停工留薪期 工資 和 護理費 項目,已按相關事故傷害處理規定獲得相應賠付的,不能重復給付;若其賠付金額低于工傷保險規定的標準水平的,應當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至規定標準; (3)屬于賠償性的待遇項目,只要工傷 保險法 律 法規 對賠償待遇項目沒有作出競合規定的,應依法按規定賠償相應的待遇項目。 《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法律客觀:《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
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四條
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工傷交通事故雙賠規定:1、工傷與交通事故可以雙倍賠償,但其中的交通事故必須是工傷勞動者不負主要責任的情形。2、賠償的范圍一般包括醫療費用、伙食住院補助費、食宿費、康復治療費、交通費、誤工費等,但是部分地區規定了醫療費用不能重復賠償。
法律客觀:關于工傷事故可否雙賠,《工傷保險條例》沒有做出明確規定,就浙江省而言,一般遵循等額補償原則,根據《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勞動爭議指導意見》第37條規定:“勞動者因他人的侵權行為導致工傷的,一般應先向侵權人請求民事侵權賠償;如其就民事侵權已實際獲得相應賠償,其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或社會保險機構在工傷待遇總額內補足工傷待遇。因侵權人逃逸等原因,勞動者無法向侵權人主張賠償的,其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險機構依法先行支付工傷停工留薪期工資福利、傷殘津貼、工傷醫療費、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等工傷保險待遇;其向侵權人主張后實際獲得民事侵權賠償的,可在工傷保險待遇范圍內按總額補差的辦法結算;其向侵權人主張后仍不能實際獲得民事侵權賠償的,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險機構應依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險機構支付相關費用后,可以向民事侵權人進行追償,人民法院可視情追加勞動者為當事人。在用人單位或社會保險機構向勞動者已經支付全部或部分工傷保險待遇后,勞動者又向侵權人提起民事侵權訴訟的,人民法院應追加用人單位或社會保險機構為當事人,使其依法行使對侵權人的全部或部分追償權?!?/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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